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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研究
作者:李开国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9-01
ISBN:9787503644375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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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建校至今已历50寒暑,中间虽遭遇“文革”之乱,停办近10年,但仍有10万之众的莘莘学子前后就学于此,歌乐山魂培育浩然正气,嘉陵江水滋养人文精神。10万毕业生活跃于神州大地,为国家法治大厦之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才智,已形成法律界广受关注的西南法律人群体,造就了西南法律教育与这里的毕业生独特的品格与精神。在校庆50周年到来之际,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联谊会与法律出版社联合推出“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这是对我们的母校50华诞的献礼,是对这所中国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重镇所取得成就的一次检阅,同时,我们也希望这50部著作能够成为后来者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道路上继续跋涉的阶梯,此外,还希望通过这些著作,能够向读者昭示西南政法大学的传统与精神。体现在西南教育过程中以及学子著述里和行为上的品格与精神首先是强烈的忧患意识。忧患意识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生生不息的传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曾参的话最能够表现中国知识人的那种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不过,近代以降,由于引进了西方的学术与教育制度,知识人有了不同的专业,因此在忧国济世与专业追求之间会有某种紧张关系。但是,对于一种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上未曾存在过的新专业人士的法律人,他们与其他领域的人相比,在当今的中国注定要遭遇更多的坎坷。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律教育很快就处在受抑制的状态。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前期如西南政法学院等政法学院的成立与其说是对法律教育发展的起点,不如说是限制法律教育的举措。因为每一所政法学院都是在合并若干所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基础上而建立的;政法学院的出现其实大大缩小了中国法律教育的整体规模。比规模更重要的变化是,“政法”这样的概念所预示的法律教育内容与目标与既有传统的断裂。因此,在政法学院里的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压抑的心态之中。我们看当时涉及法律教育的主流话语,完全是排斥法治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种排斥愈演愈烈,终于导致法律教育的完全停滞。教师下放劳动,学校纷纷解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界知识分子的忧患真正是刻骨铭心,难以排解。文革浩劫之后,法律教育虽然恢复,法治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但是书本上法律理论与社会中的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反差仍然是法律人经常面临着的巨大痛苦。尽管位居西南,多少有些“处江湖之远”,但是这种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而加剧了的忧患意识却没有须臾少缓,甚至正因为与政治中心距离的遥远而更有所强化。在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方面,这种忧患意识与理性和开放的精神相结合,形成了西南法律人好学深思、平等讨论的尚智风气和不盲从、不迷信的学术品格。尤其是复办后的一段时间,校园里面百家争鸣,学术墙报放言无忌,新论叠出,一些观点或论证,今天读来,或不免稚嫩,但是,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却颇有石破天惊之感。正是这样的校园风气,培育了西南法律人那可贵的怀疑和批判精神。怀疑和批判不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是建立在广阔而深邃的知识积累基础上的理性论证。最初,设置单科型政法学院的目标正是为了培养偏于技术化或工匠型的法科人员;不在一个综合性大学里,学生以及教师的知识视野就必然受到限制,批判精神便无从发育。然而,西南法律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意识到了这种教育体制的局限性,并且付出极大的努力,力求突破这样的局限性。图书馆里的手不释卷,山荫道上的玄思妙想,宿舍卧谈中的唇枪舌剑,无不显示出这所专业略嫌单一的大学中的师生们不拘泥于法学一科、寻求超越的努力。这样的追求在我们的毕业生身上已经有多样化的体现:除了那些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们经常在作品中显示出他们多学科的知识修养之外,不少校友进入政坛,或从事着法律之外的业务而且胜任愉快,一些人甚至成为戏剧作家、旅行(作)家、诗人、哲学家。相信随着母校向综合性大学的不断迈进,我们的毕业生在这个特色方面将更加令人瞻目。《民法总则研究》一书可以说是作者多年从事民法总则教学和作者多年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结晶。本书“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几章就奉行这一宗旨,在比较各国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指出和批评了《民法通则》对相关制定规定上的遗漏、缺陷和偏差,提出了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并阐明了理由。
作者简介
李开国,男,1944年3月7日生,四川华蓥市人。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主任,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民商法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委员。
目录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本体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及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节 我国民事主体的四元结构
第六章 公民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公民的姓名、住所、户籍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节 个人合伙
第七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第二节 法人的实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第六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相关概念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九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十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代理与类似代理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委托代理
第六节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第七节 复代理
第八节 无权代理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时效的立法例与我国诉讼时效的性质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本体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及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五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节 我国民事主体的四元结构
第六章 公民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公民的姓名、住所、户籍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七节 个人合伙
第七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第二节 法人的实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第六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相关概念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九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十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代理与类似代理的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委托代理
第六节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第七节 复代理
第八节 无权代理
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时效的立法例与我国诉讼时效的性质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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