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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
作者:朱岩编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ISBN:9787503640421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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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于正在酝酿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朱岩先生翻译的德国债法改革草案说明及时地为国内民法学界提供了第一手素材。翻译国外的立法草案说明可以说尚属首次,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无疑具有示范作用。最近几年来,国内翻译了不少的外国法典的条文,但遗憾的是迄今为目尚无人去翻译法典的立法草案说明。这就使得我们只知道外国的法典“是什么”,而对其“为什么”知之甚少。朱岩先生的设想因此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也期待着将其他一些精彩的法律草案说明翻译成中文,供立法者以及学者参考。无论如何,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大胆尝试。
作者简介
暂缺《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作者简介
目录
序
编者说明
德国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代序)
引言
第一部分 最新时效法条文及其评注
第一章 总则中的改动
第二章 现行《德国民法典》有关时效规定的不足
一、时效法体系的不足
二、具体条款的不足
三、修改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构成要素的必要
四、法律进一步分裂的危险
第三章 时效法条文以及解释
第二部分 最新债法条文及其评注
第四章 现行《德国民法典》质法的不足
第一节 一般违约法
一、履行不能作为现行违约法的中心特征
二、判例法对现行成文法的补充
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模式
第二节 买卖合同法与承揽合同法
一、假疵担保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调整内容的对象
二、假疵履行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暇疵担保请求权
四、不存在买方所享有的要求重新履行的权利,不存在卖方享有的“第二次供应权”五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模式
第三节 修改一般违约法的解决办法
一、违反合同义务作为违约法的核心概念
二、确定期间以保障履行请求权的优先性
三、内容广泛的损害赔偿规定内容
四、独立于必须可归责以外的合同解除极
五、关于解除合同后果的新规定:解除合同权之外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关于交易基础丧失的规定
七、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八、之于重大事由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九、取消《德国民法典》现行第306条至第 309条的规定
第四节 修改买卖合同法和承揽合同法的办法
一、取消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极疵担保请求权
二、买方要求重新履行的请求权
三、消费物买卖时经营者的追索权
四、承揽合同法的变动
五、所取消的规定
第五章 最新债法现代化条文以其解释
第六章 《德国民法典》其他部分所作的相应改动
编者说明
德国债法改革对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启示(代序)
引言
第一部分 最新时效法条文及其评注
第一章 总则中的改动
第二章 现行《德国民法典》有关时效规定的不足
一、时效法体系的不足
二、具体条款的不足
三、修改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构成要素的必要
四、法律进一步分裂的危险
第三章 时效法条文以及解释
第二部分 最新债法条文及其评注
第四章 现行《德国民法典》质法的不足
第一节 一般违约法
一、履行不能作为现行违约法的中心特征
二、判例法对现行成文法的补充
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模式
第二节 买卖合同法与承揽合同法
一、假疵担保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调整内容的对象
二、假疵履行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暇疵担保请求权
四、不存在买方所享有的要求重新履行的权利,不存在卖方享有的“第二次供应权”五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调整模式
第三节 修改一般违约法的解决办法
一、违反合同义务作为违约法的核心概念
二、确定期间以保障履行请求权的优先性
三、内容广泛的损害赔偿规定内容
四、独立于必须可归责以外的合同解除极
五、关于解除合同后果的新规定:解除合同权之外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关于交易基础丧失的规定
七、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八、之于重大事由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九、取消《德国民法典》现行第306条至第 309条的规定
第四节 修改买卖合同法和承揽合同法的办法
一、取消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极疵担保请求权
二、买方要求重新履行的请求权
三、消费物买卖时经营者的追索权
四、承揽合同法的变动
五、所取消的规定
第五章 最新债法现代化条文以其解释
第六章 《德国民法典》其他部分所作的相应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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