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城市房屋拆迁一本全
作者:何君主编;徐晓波[等]编写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11-01
ISBN:9787801822789
定价:¥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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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全丛书》以最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主线,把处理某类案件的所有法律文件有机地汇总在一起,在编辑技术上集主体法条、专家点评、旧法对照、相关规定、关联索引于一身,使读者在处理纠纷使用时更直观、快捷、全面、准确。丛书有以下特点:一、体例编排合理在体例上,本丛书每册书都以一个法律文件为主体法,在主体法条下分为:【专家点评】点评内容简洁实用,涉及概念界定、构成要件说明、要点总结,提示核心内容疑点难点及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旧法对照】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反映新法的改进之处。【相关规定】逐条收录与主体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关联索引】列出与主体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目录与发布日期,以便查询。本丛书首批推出10册:◎医疗事故处理一本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一本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婚姻法一本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身损害赔偿一本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证据一本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商品房买卖一本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一本全(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一本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房屋拆迁一本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一本全(物业管理条例)二、法律文件全面丛书全面收录了与主体法条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包括出版前一日最新发布的法律文件。三、理解适用快捷丛书在主体法条下节录或全部收录相关的法律规定使读者在最短时间获得最全面的立法信息,并结合注释点评的方法阐释立法的要旨,从而实现快捷全面查找、准确理解适用。<
作者简介
暂缺《城市房屋拆迁一本全》作者简介
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行政管理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意见征求】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
第十条【缴费主体.费基及费率】
第十一条【基金统筹】
第十二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
第十六条【非工伤情形】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申请所需提交之材料】
第十九条【举证责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步骤与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鉴定原则及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
第三十条【辅助器具配置】
第三十一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四条【五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三十九条【外出事故及抢险时下落不明待遇】
第四十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一条【单位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再次工作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职责】
第四十五条【服务协议】
第四十六条【核查与结算保险费用】
第四十七条【基金收支公开及费率调整建议】
第四十八条【意见听取】
第四十九条【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03年4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第四条【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行政管理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意见征求】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
第十条【缴费主体.费基及费率】
第十一条【基金统筹】
第十二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
第十六条【非工伤情形】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申请所需提交之材料】
第十九条【举证责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步骤与时限】
第二十六条【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鉴定原则及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
第三十条【辅助器具配置】
第三十一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生活费】
第三十三条【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四条【五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五条【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三十九条【外出事故及抢险时下落不明待遇】
第四十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一条【单位保险责任】
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再次工作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职责】
第四十五条【服务协议】
第四十六条【核查与结算保险费用】
第四十七条【基金收支公开及费率调整建议】
第四十八条【意见听取】
第四十九条【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999年3月19日)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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