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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精解

海商法案例精解

作者:何丽新,吴海燕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6-01

ISBN:9787561522196

定价:¥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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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分12章,分别从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海事行政等12个方面,收集相关的真实案件40多个,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争议点的处理评析。本书是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高校案例教材。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采用的是演绎法,教师多以法律概念为起点阐发法律的原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采取的是归纳法,教师总是从具体的判例中去发掘法律的原则。两种法学教育的方法各有其优势不足。我国秉承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教师在课堂上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展开其授课内容,对于案例或事例的处理也是根据原理阐发的需要加以安排的。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学生尤其是初涉法律的学生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使学生系统地而不是支离破碎地掌握法学原理,而只有系统地掌握了法学原理,才能准确地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道理,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法律。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也有不足之处,单纯的原理讲授往往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而缺乏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锻炼。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英美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有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的教学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开始被引进到我国法律教学的各个环节。厦门大学法学院一向强调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合,要求学生既要研究书本上的法律(lawinbooks),又要学习实践中的法律(lawinaction)。在近年的本科教学改革中,我们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和实践,除了各课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加大案例的比重或单独开设案例分析课程外,尤其注重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司法资源,组织学生司法实习及调研,以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2003年,我们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聘请具有丰富审判经验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法官为兼职教师,独立担任民事案例分析和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讲授任务。法官以自己所审理过的案件为教学素材,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既阐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又传授运用法律的方法以及处理疑难问题的审判艺术,使学生如同亲历司法审判的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而且对于造就专家型的法官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本着合作办学和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为法学教育服务,培养高素质的具有综合能力的法科学生的理念,厦门大学法学院再次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并联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厦门海事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这套“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以期为法科学生学习法律和研究实务问题提供一套理论联系实践、反映最新司法动态的案例教材。本丛书的案例都是从上述各家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精选出来的,不仅内容新颖,而且具有典型意义,能够充分反映当前我国社会变迁中法律关系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本着原理阐述与问题处理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我们要求作者在评析案例时,既要阐述与该案件有关的基础法学原理,而且要对该案涉及的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因此,本丛书不仅对于法科学生学习法律有所帮助,而且对于一般读者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当前法院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也有益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法官对本丛书的编写予以热情支持,厦门大学出版社的领导为本丛书的出版提供全力帮助。我谨代表丛书编委会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我们不可能顺利地完成这项工作。
作者简介
  何丽新,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曾参与《国际海事法学》(副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合著)、《债权法》(合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合著)、《商法论丛》、《中国海商法刊》、《厦门大学学报》等。吴海燕,江苏灌云人,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现为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任《人民法院案例选》通讯编辑和《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特约编辑。
目录
第一章 船舶和船员
1.船舶买卖合同
——泉州鲤城第一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7厂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2.挂靠船舶抵押权
——漳州畅达海运公司、卢田诉福建省捷运船业公司船舶所有权纠纷案
3.船舶非法留置
——兰瑞俊等诉王玉平、林世栋和福建省连江县安凯水产冷冻厂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
4.船舶优先权
——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打捞局等申请“NUMAN"轮船舶优先权案
5.船员劳务合同
——蔡江旗诉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张海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第二章 海上运输
6.托运人的诉权
——得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7.承运人的识别
——中国泉州外轮代理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福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8.托运人的识别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诉香港美通船务有限公司提单侵权案
9.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泉州精致玩具有限公司诉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青航股份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
10.银行对提单所享有的权利
——中国银行泉州分行诉香港富天船务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
11.倒签提单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侵权损害赔偿案
12.信用证欺诈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百利多国际有限公司、华艺(福州保税区)贸易有限公司无货骗签贸易合同并伪造提单欺诈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
13.提单管辖权条款
——温州市轻工工艺品对外贸易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4.保函的法律性质
——福建厦门船务代理公司诉厦门特贸有限公司保函提货纠纷案
15.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中国抽纱福建进出口公司诉言丰(中国)有限公司、杰特可航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16.无单放货和损失的因果界定
——中国银行鲤城支行诉泉州外轮代理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140)
17.无单放货承运人的抗辩
——中国银行马江支行诉厦门建发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侨星企业(香港)有限公司、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放货纠纷案
18.无单放货人同无单提货人的法律关系
——中亚航运公司、盛友有限公司诉厦门厦友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厦门特贸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案
19.货物损害赔偿
——北京富洋行贸易有限公司诉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水规”下的货物留置权
——山东省昌邑市下营港储运公司诉福建省仙游县象岭饲料厂海运货物留置纠纷案
21.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灭失赔偿
——匈牙利雁荡山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香港富天船务有限公司、以星航运有限公司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灭失赔偿案
22.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陈松仁诉陈松照、陈志文、陈志德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
23.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与滞期费
——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诉北京惠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与大连昌达船运代理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海事纠纷
24.船舶触碰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
——林振齐诉厦门造船厂船舶触碰水产养殖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5.船舶碰撞中的因果关系
——陈阿春诉林金荣渔轮被擦碰后于出海捕鱼期间沉没损害赔偿案
26.船舶碰撞过失的判断规则
——赖商贝惠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青龙船务总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27.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福建省福安市湾圬海运公司诉福建省连江县黄歧海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28.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龙通”轮与“闽达”轮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29.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蔡文瑞诉“伊水”轮海难救助案
30.共同海损的构成及其分摊
——三江口轮船有限公司诉福州市郊区海城建材有限公司、福州市郊区冠雄陶瓷有限公司共同海损案
31.沿海运输船舶油污赔偿责任限制
——“闽油1”轮赔偿责任限制异议案
第四章 海上保险
32.海上保险之最大诚信原则
——福建省平潭县北厝船务有限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33.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
——福建省粮食海运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34.货损保险代位求偿权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石狮市海运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代位求偿纠纷案
35.保险人责任范围外赔付之代位求偿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深圳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36.船舶责任保险及船(渔)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泉州鲤城轮船公司与中财保泉州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海事诉讼物别程序
37.船舶碰撞管辖权异议
——福建省厦门轮船总公司诉银桉航运公司、中海(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38.错误扣船
——福建省平潭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国际渔业公司、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纠纷案
39.海事强制令
——福建省仙游县象岭饲料厂诉山东省昌邑市储运公司、营口港发船货代理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案
40.海事诉前证据保全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
4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
——福建省泉州通达船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第六章 海事行政
42.海事行政处罚
——海江公司不服厦门市海管办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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