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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草案
作者:徐国栋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01-01
ISBN:9787801901828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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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绿色民法典共有5267条,规定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从物质生活到精神生活,包含市民社会的组织(人法)和这样的社会对稀缺资源的利用(物法)两个方面,下分序编、自然人法、法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法总则、国际私法等10个单元,是一部力图调整中国社会生活中已有的民事关系并尽可能预料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并做出调整的法律草案。读者对象:法学理论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和商业人士,大专院校经济、法律等专业师生。
作者简介
徐国栋,西南政法学院学士(1982),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8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1991),罗马第二大学访问学者(1995~1997),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2~2003)。先后执教于江西大学(1982~1984),中南政法学院(1991~2000),厦门大学(2001至今)。研究范围包括民法、罗马法、法哲学、法律史,发表正式论文63篇,译文20篇。独立著作有《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西口闲笔》、《诚信原则研究》3部。独立译书3部。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年刊以及《民法典译丛》丛书。TOP目录 “三根棒棒”还是雄伟石厦?这是一个问题——《绿色民法典草案》序言徐国栋编纂者分工说明关于一些术语的说明略缩语表鸣谢序编第一题预备性规定第一章调整对象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题人第三题客体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人身权的客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格的客体第三节人格权的客体第四节身份权的客体第三章财产权的客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客体第四节债权的客体第五节继承权的客体第四题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第一章法律事实第二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标的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原因第三章意思和法律行为的缺陷第一节错误第二节诈欺第三节胁迫第四节虚假表示第五节显失公平第六节诈害第四章法律行为的样态第一节条件第二节期限第三节负担第五章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第三节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第四节无效的后果第五节确认第六章法律行为的形式和证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文书第三节私文书第四节专门业务的公共登记第五节簿记和会计报表第七章法律行为的解释第五题代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委托代理第六题民事世界中的时间第一章时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时效的中止第三节时效的中断第四节已完成的时效的免除第五节关于时效的程序规定第六节消灭时效第二章除斥期间第三章期间的计算第七题基本术语的定义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一分编自然人法…… TOP书摘书摘第128条[保护人的代理权]被保护人的债务人对保护人所为的清偿,视为对被保护人本人所为。(参考智民第405条)第129条[保护人为被保护人的利益投资]保护人应最有保障地出借被保护人的闲置金钱,以便最有保障地以此取得普通利息。如他们认为适当,保护人可将闲置金钱用于购买不动产。如发现被保护人的闲置金钱本可无风险地用于明显的营利活动,保护人应对因此等疏忽损失的可得利益承担责任。(参考智民第406条)第130条[对资本的投资]当被保护人拥有的资本超过5000元时,保佐人应用它们投资。亲属会议可对第1款规定的数目进行变通。(参考埃民第292条)第131条[禁止长期出租被保护人的不动产]保护人不得将被保护人的乡村不动产出租8年以上;将其都市不动产出租5年以上。如已为上述禁止的出租,则在超过本条规定之期限的期伺,租赁对被保护人或继受其不动产所有权的人不发生;拘束力。(参考智民第407条,埃民第297条)第132条[积极受领对被保护人负欠的债务的清偿]一旦可请求偿付应对被保护人清偿的债务,保护人应注意促成清偿,并应以法律手段要求债务人清偿。(参考智民第408条)第133条[注意中断时效的义务]保护人应尽特别注意中断对被保护人可能不利的时效的进行。(参考智民第409条)第134条[保护人申明代理的义务]保护人代理被保护人履行的一切行为或订立的一切合同,均应在该行为或合同的文书中记载此种代理情事;如他们遗漏记载,则在所履行的行为或订立的合同对被保护人有利时,视为代理了被保护人,反之不得视为代理了被保护人。(参考智民第411条)第135条[与利害关系人进行交易的批准前提]与保护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兄弟姐妹、四亲等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商业合伙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一切行为或合同,仅在经其他未涉及此等事项的监护人或普通保佐人许可时,或经法院许可时,才可实施或订立。保护人不得以此种方式购买或承租被保护人的不动产;这一禁止扩及其配偶、直系尊血亲及直系卑血亲。(参考智民第412条)第136条[对被保护人行为的授权]保护人可考虑其年龄和经济状况,授权被保护人单独与他人订立被认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的合同。上述授权可以默示的方式为之。(参考埃民第305条)第137条[非日常生活行为]法律规定必须得到亲属会议批准才能缔结的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行为。第304条[验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参考公司法第26条)第305条[登记与成立]股东的全部出资经上述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本节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参考公司法第27条)第306条[股东补交不足出资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标明价额的,应责成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他承担连带责任。(参考公司法第28条)第307条[分公司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准用本分编第196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规定。(参考公司法第29条)第308条[出资证明书的发放及其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其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参考公司法第30条)第272条[家庭财产]在家庭中,为支付家庭成员的教育费、扶养费緎家庭其他正当开支,可以将一定财产设立为家庭财产。(参考瑞民第335条第1款)第273条[家庭共同财产合同]家庭成员可以合同形式设立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关系可以约定为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在不定期的家庭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均可通过提前6个月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方式终止共有关系,但对经营农业的家庭共有财产,上述请求仅允许依当地习惯或在农闲季节提出。(参考瑞民第338条)第274条[家庭共有财产的效力]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各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或处分其应得的共有份额。(参考瑞民第339条)第275条[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关系的事务由所有共有人共同处理。共有人有权推选一人为代表。他在共有关系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主持共有体的活动。共有的代表人经登记后,才可对抗诚信第三人。(参考瑞民第340—341条)第276条[共有财产的收益]共有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全体共有人。共有人的代表人每年须将纯利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共有人。分配比例如无约定,应按共有财产在一段合理周期内产生的所得,并在充分考虑了受托人的劳务后,公平决定。受托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经营不善或未履行义务时,可终止共有关系:(参考瑞民第348条第1款)第277条[共有财产责任]共有人共同对共有财产的债务负责。(参考瑞民第342条第2款)第278条[家庭共有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共有关系终止:1.共有人合意终止;2.共有人通知终止;3.定期共有关系期限届满,但默示继续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在此限;4.共有人中之一的共有财产被扣押,且已受作价处分;5.共有人中之一受个人破产;6.共有人中之一因重大原因请求终止。(参考瑞民第343条)第279条[共有人支付不能]共有人中之一通知终止共有关系,或共有人中之一受个人破产、或共有人中之一的财产被扣押受作价处分时,其他共有人通过开除上述共有人或者清偿其债务,可继续共有关系。(参考瑞民第344条)第280条[共有人死亡]共有人中之一死亡时,其继承人有权请求清算。死亡的共有人的有继承权的直系卑血亲,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可代其被继承人继续共有关系。(参考瑞民第345条第2款)第281条[共有财产的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或者对被开除共有人的财产的清算,应依终止原因发生时的财产状况进行。不合时宜时,不得请求进行分割或清算。(参考瑞民第346条)第344条[成立]区分所有人在30人以上的,以区分所有人及表决权各3/4以上多数形成的集会决议可以决定管理委员会为法人,定其名称及事务所,并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该委员会即成为法人。除本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一题第四章第二节有规定者外,有关此种法人登记的必要事项以特别法规定。管理委员会应登记的事项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的集会决议、规约及前管理人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对管理人有约束力。(参考日建第47条)第345条[理事]管理委员会应设理事代表管理委员会。理事有数人时,各自代表管理委员会。前款规定不排除以规约或集会决议确定可代表管理委员会的理事;或确定数名理事共同代表管理委员会;或确定理事依规约互选可代表管理委员会的理事。理事的任期为两年,但是规约规定了3年以内的另外任期时,从其规定。理事缺位或欠缺规约所定理事人数时,任期届满或辞任的理事,在新选任的理事就任前仍执行其职务。(参考日建第49条)第346条[监事]管理委员会应设监事。监事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的理事。(参考日建第49条)第347条[监事的代表权]监事就管理委员会法人与理事利益冲突的事项,代表管理委员会法人。(参考日建第51条)第348条[事务的执行]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管理委员会的事务均依集会决议执行,但除本节就集会决议规定了要以特别比例数的与会者表决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以以规约规定由理事及其他负责人决定。保存行为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由理事决定。(参考日建第52条)第349条[区分所有人及特定相续人的责任]管理委员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区分所有人负依所定比例补充清偿的责任,但定有特别的负担比例时,则依该比例。对管理委员会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不能奏效时,区分所有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责任。……TOP 其它信息 装帧:平装页数:751 版次:1版开本:16正文语种:中文
目录
《绿色民法典草案》序言 徐国栋
编纂者分工说明
关于一些术语的说明
略缩语表
鸣 谢
序 编
第一题 预备性规定
第一章 调整对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题 人
第三题客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身权的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格的客体
第三节 人格权的客体
第四节 身份权的客体
第三章 财产权的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四节 债权的客体
第五节 继承权的客体
第四题 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
第一章 法律事实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标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原因
第三章 意思和法律行为的缺陷
第一节 错误
第二节 诈欺
第三节 胁迫
第四节 虚假表示
第五节 显失公平
第六节 诈害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样态
第一节 条件
第二节 期限
第三节 负担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第三节 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四节 无效的后果
第五节 确认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形式和证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文书
第三节 私文书
第四节 专门业务的公共登记
第五节 簿记和会计报表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五题代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六题 民事世界中的时间
第一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
第三节 时效的中断
第四节 已完成的时效的免除
第五节 关于时效的程序规定
第六节 消灭时效
第二章 除斥期间
第三章 期间的计算
第七题 基本术语的定义
第一编 人身关系法
第一分编 自然人法
……
编纂者分工说明
关于一些术语的说明
略缩语表
鸣 谢
序 编
第一题 预备性规定
第一章 调整对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题 人
第三题客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人身权的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格的客体
第三节 人格权的客体
第四节 身份权的客体
第三章 财产权的客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四节 债权的客体
第五节 继承权的客体
第四题 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
第一章 法律事实
第二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标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原因
第三章 意思和法律行为的缺陷
第一节 错误
第二节 诈欺
第三节 胁迫
第四节 虚假表示
第五节 显失公平
第六节 诈害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样态
第一节 条件
第二节 期限
第三节 负担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第三节 完全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四节 无效的后果
第五节 确认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形式和证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文书
第三节 私文书
第四节 专门业务的公共登记
第五节 簿记和会计报表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五题代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六题 民事世界中的时间
第一章 时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
第三节 时效的中断
第四节 已完成的时效的免除
第五节 关于时效的程序规定
第六节 消灭时效
第二章 除斥期间
第三章 期间的计算
第七题 基本术语的定义
第一编 人身关系法
第一分编 自然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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