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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之近代化

婚姻法之近代化

作者:(日)栗生武夫著;胡长清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5-01

ISBN:9787562022701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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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目 录楔子序说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一、教会之婚姻立法权二、国家之婚姻立法权第二节 立法主义三、罗马法 四.教会法 五、近代之立法倾向 第一章 结婚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六.不适龄婚七.重婚八、待婚九、相奸婚十、血亲婚十一、姻亲婚十二、缘族婚 十三、恶疾婚十四、结论第二节 结婚同意十五、家长对于家属结婚之同意十六、父母亲对于子女结婚之同意——同意权之主体 十七、同意年龄十八、违反之时十九、拒绝同意时二十、保护人对于禁诒产人准禁治结婚之同意第三节 婚约二十一、缔结二十二、效果二十三、解除二十四、损害赔偿二十五、聘财之返还 第四节 结婚方式 二十六、罗马法二十七、教会法二十八.近世法二十九、日本民法三十.苏俄法与日本《民法改正要纲》第五节 姘度三十一,罗马之姘度三十二、教会法及近世法第六节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第一项 意思欠缺婚三十三、心里保留婚三十四.虚伪婚三十五,表示错误婚 三十六.表见婚第二项 意思瑕疵婚三十七、动机错误婚 三十八.强迫婚三十九、诈欺婚第三项 追认与善意保护四十、追认四十一、善意保护第二章 夫妻关系之内容第一节 人的关系 四十二、姓氏共同四十三、住所共同四二、性的共同四十五、扶养义务四十六、行为能力四十七、诉讼能力第二节 财产关系 第一项 夫所有之推定四十八、夫所有之推定 四十九.妻所有之推定 五十、夫妻间之契约 第二项 妻之日常家事代理权五十一、 日常家事代理权之取得五十二、代理权之范围 五十三、代理权之逾越 五十四.代理权之消灭及否认五十五、妻之直接责任第三项 收益管理制 五十六、序说五十七,法定保留五十八、任意保留五十九、收益关系六十、欠分关系六十一、管理关系六十二,注意义务六十三、担保之提供六十四.抵当关系第四项 别产制六十五、别产主义六十六、出费义务第三章 夫妻关系之变更第一节 身分关系之变更六十七、别居之效果六十八、别居原因与离婚原因第二节 财产关系之变更——夫妻财产契约六十九.夫妻财产契约之自由七十、订立及改废七十一、方式及效力七十二.契约内容第四章 离 婚第一节 裁判离婚第一项 性的不忠实七十三、奸通七十四.重婚及其他第二项 同居之废止七十五、恶意遗弃第三项 对于配偶之直接侵害七十六、企图杀害七十七、虐待七十八、侮辱七十九、其他之直接侵害行为第四项 对于配偶之间接侵害八十、刑罚 八十一、其他之间接侵害行为第五项 无责离婚原因八十二、疾病 八十三、难制之嫌厌八十四、失踪第六项 不定离婚原因八十五、不定离婚原因第二节 协议离婚八十六、协议离婚之限制八十七、协议离婚这程序参考书
作者简介
  栗生武夫(一八九〇年——一九四二年),法学博士,欧美法制史学者,日本东北大学教授。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法科,留学欧美,后一直担任东北大学文学系法史学课程教授,为日本本土“欧美法制史学”的主要创始人和奠基者。主要著作有:《婚姻法之近代化》、《关于婚姻立法二主义之抗争》、《关于拜占廷时期的亲属法之发达》、《西洋立法史》、《人格权法的发达》、《中世私法史》等等。胡长清(一九〇〇——九八八),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早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专门部法律科,留学日本,在朝阳大学、燕京大学、中央大学等多所学校任教,曾主编《法律评论》。著有《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民法亲属论》、《中国民法继承论》,及《中国刑法总论》等。
目录
楔子
序说
第一节 婚姻立法权
一、教会之婚姻立法权
二、国家之婚姻立法权
第二节 立法主义
三、罗马法
四、教会法
五、近代之立法倾向
本论
第一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之禁止
六、不适龄婚
七、重婚
八、待婚
九、相奸婚
十、血亲婚
十一、姻亲婚
十二、缘族婚
十三、恶疾婚
十四、结论
第二节 结婚同意
十五、家长对于家属结婚之同意
十六、父母亲对于子女结婚之同意——同意权之主体
十七、同意年龄
十八、违反之时
十九、拒绝同意时
二十、保护人对于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结婚之同意
第三节 婚约
二十一、缔结
二十二、效果
二十三、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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