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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概论(第二版)

条约法概论(第二版)

作者:李浩培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ISBN:9787503603105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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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的宗旨在于陈述和阐明现代条约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一部门法律的正确理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兼重理论和实际。因此,对于任何问题,本书都叙述各家学说、国际实践和国际裁判,并注意辨别其异同,指出历史发展的趋向,最后对现行法进行评价。鉴于我国有些学术机构现有的国际法图书设备尚感不足,本书在正文中直接引用各种资料的原文较多,叙述国际案件的事实也较详细,借以减少寻找参考资料的困难。
作者简介
  李浩培(1906-1997),上海人。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系,1936年考取中英庚款留学。1939年回国,1940年任浙江大学教授,1946年9月任法学院院长,1948年3月兼任训导长。解放后离杭赴京,担任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50年代末担任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和外交学院教授。1963年担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85年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外事法规委员会专门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委会委员兼国际私法分支主编等。相关图书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条约绪论
第一节 条约的概念
第二节 条约的名称
第三节 条约的分类
第四节 条约的历史发展
第一目 古代至中世纪
第二目 中世纪后期至19世纪中叶
第三目 19世纪中叶至现代
第二章 条约法绪论
第一节 条约法的概念
第二节 条约法的渊源
第三节 条约法的编纂
第一目 联合国成立前的编纂
第二目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
第三目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
第二编 形式的条约法
第一章 双边条约的缔结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谈判、约文的起草和议定
第三节 约文的认证
第四节 签署
第五节 批准
第一目 批准的意义、历史和现行规定
第二目 剩余规则问题
第三目 不存在批准义务的法律上后果
第六节 批准书的交换
第七节 程序简单的双边条约的缔结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实践
第三目 法国的实践
第四目 美国的实践
第二章 多边条约的缔结
第一节 对一般性多边条约的普遍参加问题
第一目 问题和国际实践
第二目 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制定中对普遍参加原则的不同意见
第二节 议定约文的程序规则
第一目 全体一致原则
第二目 多数原则
第三目 协商取得基本一致原则
第三节 展期签署和加入、接受和核准
第一目 展期签署
第二目 加入
第三目 接受和核准
第四节 条约的保管机关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保管机关的职务
第三目 通知和告知发生法律效果的时点
第五节 在国际组织参与下的新发展
第三章 保留
第一节 保留的意义
第二节 关于保留的传统规则
第三节 国际联盟关于保留的实践
第四节 联合国的实践
第五节 泛美联盟的实践
第六节 国际法院对1948年12月9日关于《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
第一目 联合国大会要求作出咨询意见的背景
第二目 各国代表在国际法院中的争论
第三目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第四目 国际法院少数法官的异议意见
第七节 国际法委员会1951年关于多边公约保留问题的报告
第八节 联合国大会1952年的决议
第九节 条约法专题报告员对本问题的见解
第一目 劳特派特的解决方案
第二目 菲茨摩里斯的解决方案
第三目 沃尔多克的解决方案
第十节 国际法委员会草案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十一节 现行的国际实践
第十二节 结论
第四章 条约的生效和暂时适用
第一节 概说
第一目 条约生效的意义
第二目 条约的生效和条约的执行
第二节 条约生效的方式和日期
第一目 条约有规定或谈判国有约定的情形
第二目 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约定的情形
第三节 条约的暂时适用
第五章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第一节 国际联盟时期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第一目 《国际联盟盟约》的规定
第二目 对该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第三目 对该规定的评价
第二节 联合国时期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第一目 《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第二目 对于该规定的解释和适用
第三目 条约登记和公布规则
第四目 实践中发生的困难和进行的改进
第五目 对联合国的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三编 实质的条约法
第一章 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缔约能力的具备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的限制
第三目 缔约机关逾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
第四目 对代表权的特定限制
第三节 同意的自由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错误
第三目 诈欺和贿赂
第四目 强迫
第四节 符合强行法
第一目 国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
第二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结前强行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第三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强行法规则规定中的一些问题
第四目 不平等条约问题
第五节 条约的抵触
第一目 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
第二目 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而部分不同
第三目 条约本身包含关于优先地位的条款
第二章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
第一节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第二节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史
第三节 条约必须信守的学说
第一目 自然法学派
第二目 实定法学派
第三目 基本规范学派
第四目 结论
第四节 平等互利是条约得到信守的真正保证
第三章 条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条约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时际法的规定
第三目 结论
第二节 条约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一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二目 条约的域外适用
第三目 无关领土适用的条约
第四章 条约的国内执行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约规定在国内法上的接受
第一目 条约的规定转变为国内法的接受
第二目 条约的规定无须转变而纳入国内法的接受
第三节 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美国的实践
第三目 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第四目 滥用非自动执行概念的可能性
第四节 国内法上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
第一目 国内法的地位优越于条约
第二目 国内法与条约的地位相等
第三目 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国内法
第四目 条约的地位优越于宪法
第五章 条约的解释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学理解释
第一目 学理解释的历史考察
第二目 近代的条约解释学派
第三节 有权解释
第一目 明文的有权解释
第二目 默示的有权解释
第三目 国际法院的有权解释
第四节 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
第一目 解释的通则和补充的解释资料
第二目 国际法委员会对于该两条的释义
第三目 美国代表团的修正
第四目 结论
第五目 以几种语文作成的条约的解释
第六章 条约的修订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关于条约修订的传统规则
第三节 传统规则的减弱
第四节 传统规则的摒弃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修订
第三目 一般多边条约的修订
第五节 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条约修正的通则
第三目 关于修正多边条约的程序和实质规定
第四目 多边条约的修改
第五目 条约缔结后的惯行与条约的修改问题
第七章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第三节 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补充规定
第一目 对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
第二目 对第三国规定权利的条约
第三目 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撤销或变更
第四目 条约规定成为习惯法规则
第四节 几个特殊问题
第一目 客观制度问题
第二目 联合国问题
第八章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本条约中规定的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第三节 条约当事国在缔约后共同同意该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第九章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续)
第一节 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概说
第二节 条约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
第三节 条约嗣后履行不能
第四节 条约长期不适用
第五节 嗣后发生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
第六节 条约履行完毕
第七节 权利国的单方放弃
第八节 情事根本变更
第一目 学说
第二目 国际实践
第三目 国际裁判
第四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九节 一方违约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重大的和不重大的违反的区别
第三目 对双边条约的违反
第四目 对多边条约的违反
第五目 例外
第六目 违约时应适用的条约规定不因违约而终止
第十节 单方解约或退出条约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学说
第三目 国际实践
第四目 国际法委员会的起草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第十一节 战争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历史考察
第三目 战争对各类条约的影响
第十章 确定条约无效、终止、退出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后果和有关问题
第一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条约无效、终止、退出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第一目 条约是否可分问题
第二目 条约无效的后果
第三目 条约终止的后果
第四目 条约暂停施行的后果
第三节 主张条约无效、终止、退出、暂停施行的权利的丧失
第四节 条约以外的国际法义务和国家的国际责任不受影响
附录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法文作准本和著者译本
附录二 人名中外文对照表
附录三 条约法专门词语中外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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