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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7版)

民事诉讼法(第27版)

作者:(德)奥特马·尧厄尼希(Othmar Jauernig)著;周翠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7-01

ISBN:9787503643521

定价:¥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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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两代人努力的结晶。它由德国已故的著名司诉讼法学家棱特(Lent)教授创立,并由尧厄希教授续撰。它系统地介绍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接着是诉讼主体论、民事诉讼程序以诉讼论是实践者与法学专业学生的最受欢迎的书籍。在体例上,作者并没有刻意突出和强调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规律,将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述和对具体的制度的介绍良好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使得本书的整体结构十分和谐。在内容上,作者力求以简单的语言来系统地介绍十分复杂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理论。本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作者在书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从而使得教材内容更加生动、丰富。本书是通往改革之后更加复杂的民事诉讼法的旅途的最好门票。
作者简介
  奥特马·尧厄尼希(OthmarJauernig)生于1927年5月12日。自1946年夏季起于(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大学学习法律,1950年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1953年以优异成绩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导师为ErnstWolf教授。1955年11月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自1956年起成为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系GehardSchiedermair教授的学术助手,于1957年5月获得“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大学授课资格(HB)。1961年9月起成为海德堡大学教授,曾先后拒绝了法兰克福大学(1962年)、波恩大学(1965年)和弗赖堡大学(1966年)的任教邀请,直至1995年9月30日于海德堡大学退休。曾于1990年至1993年作为海德堡大学法律系的代表和组建委员会参与了德累斯顿工业大学法律系的组建工作,于1995年11月1日获得累斯顿工业大学名誉博士的称号。周翠,河北正定人。本科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民事诉讼法。2002年7月获德国图宾根大学LL,M学位。现于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律系攻读博士学位。曾参与编写教科书“中国民事诉讼法”(江伟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表论文“论中国的临时性救济措施”。相关图书劳动法行政诉讼法:第5版刑事诉讼法(第24版)
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的任务和范围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任务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和其他程序的界限
第四节 具体案件中的界限界定
第五节 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
第六节 德国民事裁判权和国际管辖权之间的界限
第一编 程序的主体
第二章 民事司法组织
第七节 法院
第八节 法官
第九节 事务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十节 职能管辖和专属管辖
第十一节 命令管辖、约定管辖和引起管辖
第十二节 无管辖权的后果
第十三节 司法协助
第十四节 法官的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第十五节 书记官、司法辅助官和执行员
第十六节 律师
第十七节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
第三章 当事人
第十八节 当事人概念
第十九节 当事人能力
第二十节 诉讼能力
第二十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和辩论能力
第二十二节 当事人适格和诉讼实施权
第二编 诉讼进程
第二十三节 诉讼的一般流程
第四章 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四节 处分原则
第二十五节 辩论主义
第二十六节 当事人的义务,特别是真实义务
第二十七节 言词主义与公开
第二十八节 程序的加快
第二十九节 法定听审
第三十节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三十一节 迟误和原状回复
第五章 权利保护的要件、种类和标的
第三十二节 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十三节 诉讼要件
第三十四节 诉的种类
第三十五节 权利保护利益
第三十六节 权利保护请求权
第三十七节 诉讼标的
第六章 诉
第三十八节 诉的本质和形式
第三十九节 诉的内容
第四十节 诉讼系属
第四十一节 诉之变更
第四十二节 诉之撤回和主诉的终结
第七章 应诉
第四十三节 被告的防御
第四十四节 自认
第四十五节 抵销
第四十六节 反诉
第四十七节 认诺和诉之舍弃
第四十八节 诉讼和解
第八章 证据
第四十九节 证据的本质和客体
第五十节 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
第五十一节 证据程序
第五十二节 勘验程序
第五十三节 证人证据
第五十四节 鉴定证据
第五十五节 书证
第五十六节 讯问当事人
第九章 判决
第五十七节 法院的裁判
第五十八节 判决的发布
第五十九节 判决的种类
第六十节 判决的瑕疵
第六十一节 判决的效力
第六十二节 实质既判力
第六十三节 既判力的界限
第六十四节 既判力的冲破
第六十五节 形成力
第十章 程序的不同发展
第六十六节 缺席程序
第六十七节 申诉
第六十八节 缺席程序的实践意义
第六十九节 初级法院的诉讼
第七十节 不经言词辩论的裁判
第七十一节 独任法官前的程序
第十一章 上诉和再审
第七十二节 上诉手段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节 控诉
第七十四节 上告
第七十五节 抗告
第七十六节 再审
第十二章 程序的外部进展
第七十七节 法院对诉讼的领导
第七十八节 和解辩论和言词辩论
第七十九节 送达、传唤和期间
第八十节 程序的停止
第三编 程序的特别塑造
第十三章 当事人多个或者诉多个
第八十一节 简单的共同诉讼
第八十二节 必要的共同诉讼
第八十三节 辅助参加
第八十四节 诉讼告知
第八十五节 主参加和自称债权人参加
第八十六节 当事人更换
第八十七节 系争物的转让
第八十八节 客观的诉之合并
第十四章 特殊的诉讼类型
第八十九节 证书诉讼与票据诉讼
第九十节 督促程序
第九十一节 家事程序
第十五章 仲裁程序
第九十二节
第四编 费用事务与诉讼救助
第十六章 费用事务
第九十三节
第十七章 诉讼费用救助
第九十四节
法律条文索引(491)
术语索引(512)
翻译参考用书(546)
译后记(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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