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
作者:罗结珍译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01-01
ISBN:9787800836213
定价:¥18.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拿破仑主持制定的五大法典之一,它虽然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有名气,但仍然不失为一部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近、现代诉讼法经典。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所遵循的基本模式仍然是当事人主义,但是同时有兼采职权主义的倾向,这是社会发展之需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开宗明义,在其首卷第一章中就奠定并明确表述了它所遵循的“指导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中尤以有关当事人主义的表述最为突出。
作者简介
暂缺《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作者简介
目录
目 录
第一卷 适用一切法院 的通则
第一编 序则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第一节 诉讼
第二节 系争标的
第三节 事实
第四节 证据
第五节 法律
第六节 两造审理
第七节 辩护
第八节 和解
第九节 辩论
第十节 克制态度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
第二编 诉权
第三编 管辖
第一章 职权管辖
第二章 地域管辖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四编起诉
第一章 本诉
第一节 争讼案件的起诉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第二章 附带之诉
第五编 防御方法
第一章 实体上的防御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第二目 上诉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第五目 共同规定
第二节 诉讼系属抗辩与诉讼关联抗辩
第三节 程序延期抗辩
第四节 无效事由抗辩
第一目 诉讼行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无效
第二目 诉讼行为因不符合实质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章 诉讼不受理
第六编 和解
第六编(二) 调解
第七编 提出证据
第一副编 向法院提出的书证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传达书证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据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据的提交
第二副编 审前预备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命令审前预备措施的裁判决定
第二节 审前预备措施的执行
第三节 无效
第二章 法官亲自审查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第一节 书面证明
第二节 调查
第一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一般调查
第三目 当场调查
第五章 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预备措施
第一节 共同规定
第二节 验证
第三节 咨询
第四节 鉴定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第二目 鉴定活动
第三目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第一节 核对字迹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第二目 以本诉请求核对字迹
第二节 伪造文书
第一目 附带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章 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一目 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附带
提出公证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证书
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
申明
第四副编 裁判上的宣誓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第九编 诉讼参加
第一章 自愿参加诉讼
第二章 被迫参加诉讼
第一节 对各种牵连诉讼的共同规定
第二节 对要求设定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第九编(二) 在法庭上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第一章 自行回避
第二章 申请回避
第三章 移审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移审
第二节 因对数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第三节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第一章 诉之合并与分离
第二章 诉讼中断
第三章 诉讼中止
第一节 延期审理
第二节 撤销案件
第四章 诉讼消灭
第一节 诉讼因逾期而失效
第二节 撤回诉讼
第一目撤回起诉
第二目撤回上诉或撤回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第三节 传唤失效
第四节 认诺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第十三编 检察院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第十四编 判决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辩论、评议与判决
第一目 辩论
第二目 评议
第三目 判决
第二节 不出庭
第一目 对席判决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第二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实体上的判决
第二节 其他判决
第一目 中间判决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第三目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第二章 宽限期
第三章 假执行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途径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节 上诉权
第一目 准许上诉的判决
第二目 当事人
第三目 其他规定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第一目转归效果
第二目 提审
第三节 最后条款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途径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第二章 申请再审
第三章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节 最高司法法院上诉的设置
第二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文书与通知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第二章 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的文书通知
第三节 律师间的通知
第四节 有关通知判决的特别规则
第五节 有关国际间通知的特别规则
第一目 向外国人进行文书通知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第六节 通知地点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第一章 费用负担
第二章 由法院书记室收取的费用的结清
第三章 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第四章 有关未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
俸薪与垫付款的请求或争议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第六章 有关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
俸薪与垫付款的争议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第一章 国内委托查案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第一节 对外国国家或对国外的司法委托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
第二卷 各种法院 之 特 别规 定
第一编 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副编 大审法院诉讼程序
第一章 争诉案件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
第一目 法院受理案件
第二目 提交庭审
第三目 审前准备法官进行的审前准备
第四目 共同规定
第二节 确定期日程序
第三节 共同诉状
第二章 非讼案件程序
第三章 独任法官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副编 院长的权力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第一章 选任律师与陈述准备书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书记室
第四副编 依刑事法院移送裁定书而进行的诉讼
程序
第二编 初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副编 普通程序
第一章 预先试行和解
第二章 依据任何目的提出之传唤状进行的程序
第三章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第四章 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声明
第二副编 紧急审理裁定
第三副编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第四副编 依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第三编 商事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讼的提起
第一目 传唤状
第二目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第二节 诉讼
第一目 独任法官
第二目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庭庭长的权力
第一节 紧急审理裁定
第二节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编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程序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可受理性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助理与诉讼代理
第三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对案件的受理
第四节 调解庭
第五节 审理报告员
第六节 判决
第七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紧急审理程序
第八节 判决的执行
第九节 一般规定与其他规定
第十节 有关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产生的纠纷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管辖与上诉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上诉途径的设置
第三节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五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
第六节 一般规定
第八章 回避
第五编 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 普通程序
第二章 紧急审理裁定
第三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六编 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副编 合议庭程序
第一章 争诉案件之程序
第一节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一目 普通程序
第二目确定日期程序
第三目 依共同诉状提出上诉
第二节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程序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二副编 上诉法院第一院长的权力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第一章 选任诉讼代辩人与陈述理由状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法院书记室
第七编 最高司法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章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方面选举人名单登记的
争议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第四章 共同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增加期间
第二节 撤回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诉
第三节 申请回避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司法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司法法院撤销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别规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 的特 别规 定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第二节 改名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第四章 失踪
第一节 推定失踪
第二节 宣告失踪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方面选举人名单登记的
争议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第四章 共同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增加期间
第二节 撤回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诉
第三节 申请回避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司法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司法法院撤销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别规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第二节 改名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第四章 失踪
第一节 推定失踪
第二节 宣告失踪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于分担婚姻负担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离婚与分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目 管辖
第二目 家事法官
第三目 请求
第四目 社会调查与有关行使亲权的决定
第五目 补偿性给付
第六目 离婚判决的公告
第七目 辅助措施的变更
第二节 依夫妻之共同诉状离婚
第三节 由一方配偶诉请离婚
第一目 共同规则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第三目 因过错而离婚
第四节 夫妻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同意离婚
第五节 分居
第六节 由分居转为离婚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补助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
第四节 补助费
第五节 公证书
第七章 有关被遗弃儿童的申报
第八章 收养
第一节 同意收养
第二节 收养程序
第三节 有关撤销单纯收养的程序
第九章 亲权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
第三节 委托亲权、丧失亲权与部分撤销亲权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一节 监护法官
第二节 亲属会议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四节 有关由政府收养的弃儿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 对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司法保护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
第二编 财产
第一章 所有权诉讼
第二章 交账与果实的清算
第三章 用益权人经法院允许订立的租约
第四章 属于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或受监护的成
年人的不动产与商用营业资产的出售
第五章 在任何执行程序之外分配现金
第三编 夫妻财产制、继承及赠与
第一章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财产制度
第一节 批准与授权
第二节 紧急措施
第六编 对在外国作出的伸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
第一章 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第二章 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提起上诉
第一卷 适用一切法院 的通则
第一编 序则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第一节 诉讼
第二节 系争标的
第三节 事实
第四节 证据
第五节 法律
第六节 两造审理
第七节 辩护
第八节 和解
第九节 辩论
第十节 克制态度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
第二编 诉权
第三编 管辖
第一章 职权管辖
第二章 地域管辖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四编起诉
第一章 本诉
第一节 争讼案件的起诉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第二章 附带之诉
第五编 防御方法
第一章 实体上的防御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第二目 上诉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第五目 共同规定
第二节 诉讼系属抗辩与诉讼关联抗辩
第三节 程序延期抗辩
第四节 无效事由抗辩
第一目 诉讼行为因形式上的缺陷而无效
第二目 诉讼行为因不符合实质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章 诉讼不受理
第六编 和解
第六编(二) 调解
第七编 提出证据
第一副编 向法院提出的书证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传达书证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文件、字据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文件、字据的提交
第二副编 审前预备措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命令审前预备措施的裁判决定
第二节 审前预备措施的执行
第三节 无效
第二章 法官亲自审查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第一节 书面证明
第二节 调查
第一目 一般规定
第二目 一般调查
第三目 当场调查
第五章 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预备措施
第一节 共同规定
第二节 验证
第三节 咨询
第四节 鉴定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第二目 鉴定活动
第三目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第一节 核对字迹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第二目 以本诉请求核对字迹
第二节 伪造文书
第一目 附带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章 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一目 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附带
提出公证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证书
属于伪造的申明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证文书属于伪造的
申明
第四副编 裁判上的宣誓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第九编 诉讼参加
第一章 自愿参加诉讼
第二章 被迫参加诉讼
第一节 对各种牵连诉讼的共同规定
第二节 对要求设定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第九编(二) 在法庭上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第一章 自行回避
第二章 申请回避
第三章 移审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移审
第二节 因对数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第三节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第一章 诉之合并与分离
第二章 诉讼中断
第三章 诉讼中止
第一节 延期审理
第二节 撤销案件
第四章 诉讼消灭
第一节 诉讼因逾期而失效
第二节 撤回诉讼
第一目撤回起诉
第二目撤回上诉或撤回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第三节 传唤失效
第四节 认诺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第十三编 检察院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第十四编 判决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辩论、评议与判决
第一目 辩论
第二目 评议
第三目 判决
第二节 不出庭
第一目 对席判决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第二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实体上的判决
第二节 其他判决
第一目 中间判决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第三目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第二章 宽限期
第三章 假执行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途径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节 上诉权
第一目 准许上诉的判决
第二目 当事人
第三目 其他规定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第一目转归效果
第二目 提审
第三节 最后条款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途径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第二章 申请再审
第三章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节 最高司法法院上诉的设置
第二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文书与通知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第二章 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的文书通知
第三节 律师间的通知
第四节 有关通知判决的特别规则
第五节 有关国际间通知的特别规则
第一目 向外国人进行文书通知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第六节 通知地点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第一章 费用负担
第二章 由法院书记室收取的费用的结清
第三章 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第四章 有关未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
俸薪与垫付款的请求或争议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第六章 有关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
俸薪与垫付款的争议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第一章 国内委托查案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第一节 对外国国家或对国外的司法委托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
第二卷 各种法院 之 特 别规 定
第一编 大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副编 大审法院诉讼程序
第一章 争诉案件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
第一目 法院受理案件
第二目 提交庭审
第三目 审前准备法官进行的审前准备
第四目 共同规定
第二节 确定期日程序
第三节 共同诉状
第二章 非讼案件程序
第三章 独任法官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副编 院长的权力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第一章 选任律师与陈述准备书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书记室
第四副编 依刑事法院移送裁定书而进行的诉讼
程序
第二编 初审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副编 普通程序
第一章 预先试行和解
第二章 依据任何目的提出之传唤状进行的程序
第三章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第四章 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声明
第二副编 紧急审理裁定
第三副编 依申请作出的裁定
第四副编 依刑事法院的移送裁定书进行的程序
第三编 商事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章 商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讼的提起
第一目 传唤状
第二目 共同诉状与当事人自愿出庭
第二节 诉讼
第一目 独任法官
第二目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庭庭长的权力
第一节 紧急审理裁定
第二节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编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之程序
第一节 诉讼请求的可受理性
第二节 当事人的诉讼助理与诉讼代理
第三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对案件的受理
第四节 调解庭
第五节 审理报告员
第六节 判决
第七节 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紧急审理程序
第八节 判决的执行
第九节 一般规定与其他规定
第十节 有关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产生的纠纷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管辖与上诉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上诉途径的设置
第三节 对缺席判决的异议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五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
第六节 一般规定
第八章 回避
第五编 农村租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 普通程序
第二章 紧急审理裁定
第三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六编 上诉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副编 合议庭程序
第一章 争诉案件之程序
第一节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一目 普通程序
第二目确定日期程序
第三目 依共同诉状提出上诉
第二节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二章 非讼案件之程序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二副编 上诉法院第一院长的权力
第一章 紧急审理裁定
第二章 依申请作出裁定
第三副编 其他规定
第一章 选任诉讼代辩人与陈述理由状
第二章 司法行政措施
第三章 法院书记室
第七编 最高司法法院之特别规定
第一章 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方面选举人名单登记的
争议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第四章 共同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增加期间
第二节 撤回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诉
第三节 申请回避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司法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司法法院撤销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别规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 的特 别规 定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第二节 改名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第四章 失踪
第一节 推定失踪
第二节 宣告失踪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第二章 非强制代理诉讼程序
第三章 选举案件之程序
第一节 有关政治性选举方面选举人名单登记的
争议
第二节 职业性选举
第四章 共同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增加期间
第二节 撤回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的上诉
第三节 申请回避
第四节 有关伪造文书的申明
第六章 为听取最高司法法院的意见而提出请求
第八编 适用于最高司法法院撤销原判后
受移送法院的特别规定
第三卷 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
第一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的国籍
第二章 身份证书
第一节 身份证书的更正
第二节 改名
第三节 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与记载决定
第三章 民事登记簿
第四章 失踪
第一节 推定失踪
第二节 宣告失踪
第四章(二) 赡养义务与分担婚姻负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于分担婚姻负担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离婚与分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目 管辖
第二目 家事法官
第三目 请求
第四目 社会调查与有关行使亲权的决定
第五目 补偿性给付
第六目 离婚判决的公告
第七目 辅助措施的变更
第二节 依夫妻之共同诉状离婚
第三节 由一方配偶诉请离婚
第一目 共同规则
第二目 因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第三目 因过错而离婚
第四节 夫妻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同意离婚
第五节 分居
第六节 由分居转为离婚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补助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第三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
第四节 补助费
第五节 公证书
第七章 有关被遗弃儿童的申报
第八章 收养
第一节 同意收养
第二节 收养程序
第三节 有关撤销单纯收养的程序
第九章 亲权
第一节 亲权的行使
第二节 教育性救助措施
第三节 委托亲权、丧失亲权与部分撤销亲权
第十章 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一节 监护法官
第二节 亲属会议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四节 有关由政府收养的弃儿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章 对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司法保护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受监护人的财产管理
第二编 财产
第一章 所有权诉讼
第二章 交账与果实的清算
第三章 用益权人经法院允许订立的租约
第四章 属于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或受监护的成
年人的不动产与商用营业资产的出售
第五章 在任何执行程序之外分配现金
第三编 夫妻财产制、继承及赠与
第一章 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财产制度
第一节 批准与授权
第二节 紧急措施
第六编 对在外国作出的伸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强制执行与提起上诉
第一章 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第二章 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国际仲裁裁决
提起上诉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