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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

作者:史尚宽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0-01-01

ISBN:9787562019459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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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国情〞与我民法法意亦有属于创见。既不囿于一家之言,亦不泥于一国之法,其中论列,自难谓悉皆允当,惟提出各种问题,示以津梁,对于斯学之研究,或有不少之启发。然涉及过广,引申过多,难期周顾,疏忽之处在所不免。尚能拋砖引玉,俾斯学之著述日益精深而宏富,以发扬大法学,则著者之幸也。
作者简介
  史尚宽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性厚重而颖悟,十一岁能文章,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1927年返国,历任中山、中央及政治大学教授、"立法委员"、"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秘书长"、"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府国策顾问"、"考选部部长"、"司法院大法官"、"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所长"等职。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公余复从事著述,曾获"教育部"颁法科学学术奖。先后出版民法专著十四种、论文数百篇,近千万言,为法学界放一异彩。惜1970年11月12日寅时因胃癌不治逝世,同月25日安葬于台北县八里乡米仓村飞雁山墓园,享年七十有三。史尚宽先生是民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不仅从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担任了民国时期的"立法委员"、"考选部部长"等职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根据不完全统计,史尚宽先生的著述主要有:1、 劳动法原论,初版于1934年,上海世界书局,约30余万言。2、 民法总则释义,初版于1936年9月,汇文堂新记书局,约25余万言。3、 民法原论总则,初版于1947年,大东书局,约20余万言。4、 法学概论。5、 法制6、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7、 行政法要旨8、 行政法论,初版于1956年,自行出版,约25余万言。9、 信托法论,初版于1946年,商务印书馆,约9.5余万言。10、 土地法原论,初版于1951年,中正书局,约36余万言。11、 债法总论,初版于1954年,自行出版,约80余万言。12、 物权法论,初版于1957年,自行出版,约50余万言。13、 债法各论,初版于1960年,自行出版,约90余万言。14、 亲属法论,初版于1964年,自行出版,约70余万言。15、 继承法论,初版于1966年,自行出版,约50余万言。16、 民法总论,初版于1970年,自行出版,约65余万言。此外,史尚宽先生还著有民刑法论丛、宪法论丛、民法研究、著作权法论等专著,从而形成了其在法学界的显著地位。其中,史尚宽先生著述中影响最大,最有学术价值的当数他的"民法全书",具体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写作的顺序为:"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著者反先债总、债各,而以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该以总则为各编之领纲,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之方法中,兼寓有归纳之意。"
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债之发生
第一节 契约
第一目 契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目 契约之分类
第三目 契约之要件
第四目 契约之成立
第一款 要约
第二款 承诺
第三款 交叉要约、同时表示及依意思实现契约成立
第四款 悬赏广告
第五款 契约之约定方式
第二节 代理权之授与
第一目 代理权授与
第二目 共同代理
第三目 表示代理
第四目 侠义无权代理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一目 无因管理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目 无因管理之要件
第三目 无因管理之效力
第一款 管理人之义务
第二款 本人之义务
第四节 不当得利
第一目 不当得利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目 不当得利之要件
第三目 各种之不当得到
第一款 因非债清偿之不当得利
第二款 因不法原因给付之不当得到
第四目 不当得利之效力
第五节 侵权行为
第一目 概说
第二目 侵权行为之要件
第三目 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目 特殊侵权行为
……
第三章 债之标的
第四章 债之效力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六章 债之移转
第七章 债之消灭
附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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