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作者:刘海年[等]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7-09-01
ISBN:9787800834431
定价:¥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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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1996年3月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针;同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就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再次作出决议。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深刻影响世纪之交我国建设与发展的大事。从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处理好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治”是对“人治”而言的。由于我国历史上法治传统薄弱,解放后几十年来我们又对法治重视不够,为之付出了沉重代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客观形势进一步呼唤法治。十多年来,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和积累的问题说明,发展经济和教育,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能够化解和缓和许多矛盾,但还有许多矛盾只有靠法治才能解决。这是由于法律具有规范化、制度化的效能,它通过规范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能够从根本上最终回答和落实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如何合理、有效和安全地解决社会矛盾问题。正因为法律具有如此效能,所以当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针后,很快就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接受。但从全国看,发展并不平衡。“依法治国”尚须进一步强调。“精神文明”是相对“物质文明”而言的。历史上任何一种类型的社会,都有自己的精神文明,否则物质文明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是更高形态的社会,当然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内容很广泛,它包括教育、科学、思想、道德和文化。其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部分是思想和道德。思想道德是与社会发展和要求密切关联的,是分层次的,有的是少数人可以做到,有的则要求绝大多数人必须具备。少数人做得到的,国家可以提倡;要求多数人做到的,则要形成一定的大众舆论压力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形成规范。对于纯属道德领域的行为,不可要求过急,更不可施以法律强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思想道德以及党风政风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我们正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之中,解决这些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社会主义思想不是自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当前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已作出的决议更具有操作性,真正变成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实际行动。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息息相关、联系密切。二者都是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提出的;二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之服务;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密切关连;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指出二者的共同点,并不是抹煞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区别。依法治国主要靠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法律;精神文明的核心部分则是思想道德。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贯彻靠他律,有刚性特点;而思想和道德则主要靠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特点属柔性。在实践中,二者应相辅相成,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更不能相互贬低或排斥。不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理论上各执一理,实际中相互排斥,势必陷入我国历史上“法治”还是“德治”无休止的争论之中。这是一切有识之士所不愿看到的。既然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建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那末,二者就必然会在体制改革和完善制度过程中相交汇,从而自然地提出制度文明建设问题。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问题。他指出:“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党的十三大还专门为政治体制改革作了决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的改革滞后了。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某些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某些司法机关司法失衡,一些官员和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屡禁不止,对国家权力监督不严,人民群众有一定程度的不满等等,无不与此有关。现在,当党和国家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时,我们就应以此作为切入点和契机,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目标,响亮地提出建设制度文明,稳妥、安全地把政治体制改革向前推进,更好地实现振兴中华的目的。为了把依法治国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从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处理好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1997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共同召开了“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国家机关的专家、学者围绕研讨会中心议题,着重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对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和依法治国;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制度文明;部门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在许多问题上取得了共识。本书选编的是从提交研讨会的论文中筛选又经作者修改的部分论文。本书与1996年我们主编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书有密切衔接、关联关系,更突出了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互动发展过程中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把这两本文集视为“姊妹篇”。希望它们对于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者有一定参考价值,也希望它们对于广大干部学习依法治国理论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有所帮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关于“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课题的研究,得到了深圳巨川国际商务法律咨询公司的资助,谨此表示谢意!
作者简介
暂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作者简介
目录
目 录
前言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并依赖法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论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难点
精神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
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表现和
功能互补
创建法治型精神文明的几个法理问题
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
辨析
关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问题
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依法治国、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命运
论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关系的借鉴
论法律是促进人的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论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制度绩效
论依法治国和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
冲突
法治对待道德的态度和方式
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
通过法律的道德控制
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调整体系
中的地位
论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统一
“德治”难以治国
思想道德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要
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法治、德治是治国安邦不可缺一的两种重要
手段
在传统和现代之间寻找共生点
制度文明是一独立的文明形态
论依靠制度与制度文明建设
论法制文明建设
民主宪政与精神文明
作为文明“法治”的逻辑基础
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
当代民法与精神文明
法律观念、民法精神与精神文明建设
立法要高质量、出精品
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
解释
社会保障制度与精神文明
建设市场精神文明,依法规范公用企业
行为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研讨会综述
前言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并依赖法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论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必要性、
可行性和难点
精神文明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
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表现和
功能互补
创建法治型精神文明的几个法理问题
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合理性
辨析
关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问题
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依法治国、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命运
论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关系的借鉴
论法律是促进人的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论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制度绩效
论依法治国和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
冲突
法治对待道德的态度和方式
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
通过法律的道德控制
道德的权力和以道德约束权力
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调整体系
中的地位
论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统一
“德治”难以治国
思想道德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要
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法治、德治是治国安邦不可缺一的两种重要
手段
在传统和现代之间寻找共生点
制度文明是一独立的文明形态
论依靠制度与制度文明建设
论法制文明建设
民主宪政与精神文明
作为文明“法治”的逻辑基础
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
当代民法与精神文明
法律观念、民法精神与精神文明建设
立法要高质量、出精品
法治建设的艰难课题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众化与法治化:一个文化——哲学的
解释
社会保障制度与精神文明
建设市场精神文明,依法规范公用企业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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