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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

作者:王军编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8-03-01

ISBN:9787562012146

定价:¥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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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片断: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英国的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英国法的有关规则都是针对违反诺言而制定的,而不是针对违反合同而制定的。这是诺言在英美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历史的和传统的原因。进一步说,英美合同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创制的途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理论主要是由法学家创立和发展的。这些法学家把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研究,因而能够发现,在合同关系与侵权行为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及无因管理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共性,即它们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学家们把这种关系称为债,以区别于其他的民法关系,比如物权关系(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是债的一种。英美合同法的理论主要是由法官创制和发展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关心的主要是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在特定的案件中,违反约定的通常只是一方,法官所直接观察到的是该方违反了自己许下的诺言,而不是双方之间发生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把合同定义为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并不是很妥善的。首先,合同应当是合同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诺言仅是一方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合同订立的过程看,诺言的作出只是这一过程的开始,各方诺言均被对方接受才是这一过程的完结。从这个意义上说,诺言是原因,合同是结果。比如,要约是一种广义的诺言,其中既包含了为受要约人提供利益的许诺也包括请受要约人为要约人提供对应利益的请求,但要约并不是合同本身,而只是合同产生的原因和前提。再次,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诺言,而已经是合同本身。比如,一项要约是一种广义的诺言,它在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后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然而,诺言仅强调了单方的义务,即诺言人不得违背自己的许诺,用诺言为合同下定义并不能把握合同本质特征,即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各方具有对等的约束力。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在当代美国合同法的著述和法律的规定中,人们可越来越多地看到与大陆法系的法学家的概括相似的合同定义。如前所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合同的概念下了两个定义。以上讨论的是传统的定义,另一个是现代的定义。根据后一定义,合同是对法律所确认的义务的履行。1979年版《布莱克法学辞典》“合同”词条为合同下的定义是:合同是“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人创立为或不为某一特定事情的义务的协议”。这一定义与《统一商法典》①为合同下的定义很相似。该《法典》第1—201(11)条写道:“‘合同’指产生于当事人受本法以及任何其他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影响而达成的协议的全部法律债务”。根据以上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协议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确定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前一定义强调合同的实质是债的关系,后一定义强调合同的外在表现是协议。这种定义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并没有什么区别②。问题在于,这是美国的立法和法院判例普遍采纳的定义吗?难道英美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大陆法上的合同概念真的没有区别吗?请继续看下文的讨论。
作者简介
暂缺《美国合同法》作者简介
目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定义
    一、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是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 英美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
    二、美国合同法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
    第三节 美国合同法的渊源
    一、学者著述的发展和两次《合同法重述》的问世
    二、统一商法典的制定
    三、各种专门制定法的颁布
   第二章 对价
    第一节 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四、小结
    第二节 “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第三节 对价制度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度的改革
    二、对价制度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二、决定要约是否成立的重要意义
    三、要约的终止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二、承诺的内容
    三 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概说
    二、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三、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一、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
    二、欺诈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三、欺诈行为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四、违反欺诈行为法的后果
    第三节 违反公共政策
    一、概说
    二、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发展的公共政策
    三、法院对制定法中的公共政策的贯彻
    四、反对“没收”的原则与合同的强制执行
    五、缓和严厉惩治后果的方法
    第四节 错误
    一、错误的定义
    二、共同错误
    三、单方错误
    四、合同因错误而无效的后果
    第五节 不正确说明
    一、概说
    二、撤销合同的条件
    三、撤销合同权利的行使及其后果
    第六节 胁迫
    一、概说
    二、胁迫的构成条件
    三、胁迫的后果
    第七节 不正当影响
    一、概说
    二、不正当影响的构成条件
    三、不正当影响的后果
    第八节 显失公平
    一、显失公平制度的演变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
    三、显失公平的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 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口头证据规则的含义
    二、不可分割的书面协议与可分割的书面协议
    三、平行协议规则
    四、证明不存在有强制力的书面协议的证据
    五、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的修改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一、概说
    二、依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
    三、依合理标准解释合同
    四、合同的法律解释
    五、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六、交易过程、惯例和履行过程的作用
    第三节 合同的补缺
    一、合同内容缺漏的出现及其原因
    二、合同补缺的基本步骤
    三、依共同的默示意图补缺
    四、依推定意图补缺
    五、依法律的规定补缺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
    一、依协议修改合同
    二、通过和解减轻或免除合同义务
    三、弃权
   第六章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
    第一节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
    一、因另一方不履约而免责
    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三、因目的落空而免责
    四、履行不能与目的落空的后果
    第二节 违约
    一、受损害方在另一方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
    二、违约救济
    三、预期违约
   第七章 第三方当事人
    第一节 第三方受益人
    一、第三方受益人的分类
    二、第三方受益人权利的丧失、终止和变更
    三、第三方受益人对受诺人的权利
    四、受诺人对诺言人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托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二、合同义务的转托
    三、权利转让与义务转托的关系
   案例名称中英文对照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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