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作者:邵金荣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1-01

ISBN:9787801498816

定价:¥22.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面临两个根本性问题:法人制度和税收法制。针对中国相关法律建设中存在的营利与非营利组织不分,特别是将营利性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定笥为公益机构的突出问题,本书通过系统的国际比较研究,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划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法定的免税待遇、民间投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应用有法制等基本问题,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得出了明确结论,并提出具体实施建议,为建立和健全保障中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基本 法制提供了科学依据。
作者简介
  邵金荣,研究员。曾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正司级巡视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国家行政学院教学顾问,现为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曾参与我国若干教育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参与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学法》等法律的制定,具体负责民办教育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与人合著《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结构》出版专著《中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法制建设与教育发展》、《中国民办教育立法研究》、《中国民办教育的多元化与法制化》。主持编写教育法律宣传读本三部。
目录
自 序
第一章 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概念与划分
第一节 非营利组织的一般概念与国际上的通常划分
第二节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划分面临的问题
第二章 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第一节 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第二节 英国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节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
第四节 日本的非营利组织
第五节 韩国的非营利组织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营利组织
第三章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及相关问题
第一节 我国非营利组织概况
第二节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第三节 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当前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制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 法人与非营利组织
第一节 法人和法人制度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与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地位与法定优惠待遇
第四节 我国的法人制度与非营利组织的法人归属
第五节 当前我国存在着不讲公益法人资格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民间投资与捐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本质区别和纳税与免税待遇
第一节 捐资与投资的本质区别
第二节 当前我国有关民间投资与捐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法制混乱
第三节 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决不应有任何产权的私人所有和产权的多元化
第四节 民间投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能分离
第五节 在民间投资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中限制回报率也是徒劳的
第六节 吸引民间投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律和政策问题
第六章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体制和非营利运行机制
第一节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管理体制
第二节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非营利运行机制
第七章 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一节 英国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二节 美国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三节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四节 日本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六节 境外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的比较
第七节 我国非营利组织法人与免税资格的认定问题
第八章 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一节 美国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二节 日本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三节 韩国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四节 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五节 菲律宾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六节 泰国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七节 印度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八节 荷兰、比利时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九节 俄罗斯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十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九章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法定的免税待遇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本身免税待遇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有关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的总体评价及相关问题
第十章 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公开透明
第一节 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经费收支必须公开透明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能否享受法定的免税优惠
第一节 我国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现状
第二节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什么一般不是非营利组织
第三节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一般不能享受法定的免税待遇
第十二章 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第一节 国有企业投资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第二节 政府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问题
第三节 国有事业单位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第十三章 结论与建议
一 投资与捐资、营利与公益、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纳税与免税等基本概念与法制迫切需要厘清与普及
二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分类
三 我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四 我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适用条件
五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公开透明
六 我国对向公益事业捐赠实行的最优惠减免税政策及问题
七 公益事业法制来不得半点急功近利
八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绝不能有任何产权的私人或营利组织所有
九 限制投资回报率既改变不了民间投资举办社会机构的营利性又不能防止牟取暴利
十 惟一正确的选择
十一 关于吸引民间投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
十二 免税资格认定的比较
十三 政府彻底退出对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
十四 国有企业完全退出对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
十五 国有事业单位退出对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
十六 国有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第三产业应财务分立依法纳税
十七 国办学校不应与中外私营企业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联办营利性学校
十八 非营利民办学校也不应与中外私营企业联办营利性学校
十九 国办学校举办或与中外企业联办非学历教育应依法纳税
二十 民办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一般不具有法定的免税资格
二十一 政府部门不应参与和支持国有事业单位借“改革试验”之名长期兼享国有与民办者的优惠待遇
附录 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猜您喜欢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