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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Ⅰ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

民法讲义(Ⅰ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

作者:陈自强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1-01

ISBN:9787503639302

定价:¥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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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契约法的第一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一定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债权契约。身份行为究竟得否适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学说始终有争论。职是之故,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与规定时,本书尽可能不举身份行为为例。本书主要的部分虽然集中在民法总则,但因不是以专以论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目标,当然无法取代民法总则的教科书,要能过关,取得学分,传统民法总则教书,仍然不可不读。就修习民法总则的课程而言,本书只能说是补充教材,充其量也仅是关于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教科书。但毫无疑问的,此部分最为主要。
作者简介
  陈自强,1961年出生,台北市人,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现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研究领域:民事财产法(总则、债法、物权、票据法)。
目录
缘起
自序
第一章 法律行为总论
Ⅰ 法律行为之概念
  一、法律行为之本原
  二、抽象法律概念
  三、私法自治原则与法律行为之功能性概念
 Ⅱ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一、债权行为与债之关系
  二、物权行为之概念
  三、物权行为之要件
 Ⅲ 意思表示的概念
  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有相对人与无相对入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
第二章 契约之成立
 Ⅰ 要约
  一、要约之认定
  二、要约之拘束力
  三、要约之消灭
 Ⅱ 承诺与合意
  一、契约成立概说
  二、承诺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买现
  四、其它特殊情形
  五、合意与不合意
 Ⅲ 具有拘束力与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一、契约拘束力
  二、不具有拘束力之约定
  三、无偿契约在契约法中特殊之地位
第三章 契约自由原则及其界限
 Ⅰ 总说
  一、契约原则
  二、契约自由原则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Ⅱ 缔约强制
  一、缔约自由与缔约强制
  二、直接强制缔约
  三、间接强制缔约
 Ⅲ 契约方式规定
  一、总说
  二、不动产契约的法定方式
  三、方式欠缺的效果
 Ⅳ 契约内容自由之限别
  一、抵触强制禁止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
  三、定型化契约
第四章 能力与意思之欠缺
 Ⅰ 行为能力之欠缺
  一、行为能力制度
  二、无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三、限制行为能力入之意思表示
 Ⅱ 虚伪表示
  一、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二、通谋虚伪表示
 Ⅲ 意思表示错误
  一、总说
  二、意思表示解释与错误规定之适用
  三、错误撤销之要件
  四、撤销权之行使与撤销之效果
 Ⅳ 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
  一、欠缺行为意思
  二、欠缺效果意思
  三、欠缺表示意思
  四、意思表示非基于表意人意思而发出
 Ⅴ 诈欺与胁迫
  一、诈欺
  二、胁迫
第五章 代理
 Ⅰ 总说
  一、归责规范
  二、归责规范之种类
  三、台湾地区代理规定之特色
 Ⅱ 有效代理之要件与效果
  一、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
  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三、代理权
  四、效果
 Ⅲ 无权代理
  一、代理行为效力未定
  二、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人责任
第六章 契约不生效力
 Ⅰ 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一、不生效力之概念与种类
  二、法律行为无效与被撤销
  三、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四、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Ⅱ 条件及期限
  一、条件总说
  二、法律行为附停止条件
  三、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
  四、期限
 Ⅲ 法律行为规定对物权行为之适用
  一、具体适用情形
  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关系
 Ⅳ 契约有效成立之要件
  一、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
  二、契约成立与生效的三个层次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区别契约之要件
附录一 名词索引
附录二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条文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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