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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下)

论法的精神(下)

作者:(法)孟德斯鸠((Montesquieu))著;张雁深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1961-01-01

ISBN:9787100005692

定价:¥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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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这样一部书:它在出版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面就印行了二十二版,并有了不止一种的外文译本。耶稣会士反对它,政府主义它,罗马检查它,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要把它列为禁书。然而,正是这样的一部书,奠定了资产阶级的法的理论的基础,这部书中所阐述的三权分立的思想,至今仍有效地发挥作用。可以说,因为有了这部书,资产阶级才懂得革命,西方社会才实现了长治久安。 ::::::::::::::::::::内容简介: 著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论法的精神》是他的一部重要著作。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大影响。此次根据法文原本另行翻译。 ::::::::::::::::::::作者简介: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出生在法国波尔多(Bordeaux)附近拉帕烈德庄园(Chateau de la Brede)。那时候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贡达(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色贡达这个家族是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Navarre)朝廷。纳瓦尔这个王国在九世纪建国,到十七世纪初年已完全成为法国的一部分。孟德斯鸠的高祖父购买了“孟德斯鸠领地”。纳瓦尔王国的亨利三世,也就是后来的法国王亨利四世,把这块领地升为“伯爵辖地”,以酬其先租服务朝廷的功劳。孟德斯鸠祖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这是一个可以买卖的世袭职位,后由他的伯父继承。他的父亲拒绝了当教士的机会,选择了军人的职业。1713年父亲死;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遣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宇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帕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Brede et de Montesquieu)。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的贵州世家的出身。 他和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她带来了十万镑嫁资。后来他因为不喜欢议长职务,又因一时需要钱,就把该职务卖掉。这个职务是一笔巨大财产,可卖到七八十万镑。孟德斯鸠卖了多少钱,今已无考;但据估计约在六十万镑左右。他每年从卖金得到的利息收入达二万九千镑之多。这就使他的家庭经济生活过得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政治经验,但他也很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样重要的著作。 他在1755年2月10日死去。 ::::::::::::::::::::背景: 孟德斯鸠的进步的社会学说主要集中在三本代表性的著作里。I、《波斯人信札》 这是他在1721年化名“彼尔·马多”(Pierre Marteau)出版的。这时他已经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十三年了,已当过律师,又在波尔多议会工作了七年,并在议会中当了议长三年;他对法国的政治、社会的腐败已有了具体的认识,并深感不满;所以他在这本书里假托了两个周游欧洲的波斯贵族的彼此通信,以及他们和朋友、爱人、仆人等的通信,从不同地位与角度,对法国当时的社会进行抨击。 《波斯人信札》出版后大为流行;孟德斯鸠由一个省的人物一跃而为全国注目的人物了。但是这本书却引起了统治阶极的不满。国王路易十五(1710—1774)依据佛洛里(A.H.Fleury)(1654—1743)红衣主教的报告,曾一度无理地拒绝批准孟德斯鸠为法国科学院院士,就是明证。II、《罗马盛衰原因论》 上书出版后,孟德斯鸠就继续研究政治、法律问题。1726年连议长也不当了;旋即到各国旅行考察,回国后自1731年起三年闭门不出,整理所搜集的资料,专事著述,1734年就出版《罗马盛衰原因论》。 这本书虽然不象《波斯人信札》那样风行,但却是一本更严肃的著作。它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并且在思想上和后者有紧密的联系。III、《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是1748年出版的;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的总结。比其前两部著作,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严密,是他著作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一本;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粽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这本书的主要内容:1.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10章)2.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的范例。(11—13章)3.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19章)4.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25章)5.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乱(27—28,30—31章)6.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这本书出版后,轰动一时,不到两年印行了二十二版,又有许多外文译本。但是这本书却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尤其是教会的异常嫉恨;耶稣会士反对它;詹森会士对它进行野蛮的攻击;政府注意它;罗马检查它;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要把它列为禁书。孟德斯鸠为回答这些攻击,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一文,再版时又增加了一些“解释”。这在我们的译本里可以看到。 ::::::::::::::::::::请读片断: 中华帝国对于我在上面所说的一切,人们可能有所非难,所以我在未结束本章之前,必须加以回答。我们的传教士们告诉我们,那个幅员广漠的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它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那末,我所建立的三种政体的原则的区别便毫无意义了。 但是我不晓得,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 加之,我们的商人从没有告诉我们教士们所谈的这种品德;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商人们所说的关于那里的官吏们的掠夺行为。 我还可以找出知名人士安逊勋爵作见证。 此外,巴多明神父的书简,叙述皇帝惩办了几个亲王,因为他们皈依基督教,惹起皇帝的不快。这些书简使我们看到那里经常施行的暴政,和依据常例——也就是无情地——对人性进行残害的大略情形。 我们还有德麦兰和巴多明神父关于谈论中国政府的书简。在读了几个很合道理的问答之后,奇异之点便都消逝了。 是不是我们的教士们被秩序的外表所迷惑了呢,是不是因为在那里,不断地行使单一的个人意志,使他们受到了感动呢?教士们自己就是在受着〔教皇〕单一的个人意志的统治,所以在印度诸王的朝廷里,他们也极愿意看到同样的统治。因为,他们到那里去的使命只是要提倡巨大的变革,那末要说服君主们使相信君主自己什么都能够做,总比说服人民使相信人民自己什么都能忍受,要容易些。 然而,就是在错误的认识本身中也常有某些真实存在。由于特殊的情况,或者是绝无仅有的情况。中国的政府可能没有达到它所应有的腐败程度。在这个国家里,主要来自气候的物理原因曾经对道德发生了有力的影响,并做出了各种奇迹。 中国的气候异样地适宜于人口的繁殖。那里的妇女生育力之强是世界上任何地方所没有的。最野蛮的暴政也不能使繁殖的进程停止。在那里,君主不能象法老一样地说,“让我们明智地压迫他们吧!”他只好归结到尼禄的愿望:希望全人类只有一个首领。中国虽然有暴政,但是由于气候的原因,中国的人口将永远地繁殖下去,并战胜暴政。 中国和所有其他产米的国家一样,常常会发生饥荒。当人民要饿死的时候;他们便逃往四方去谋生;结果各地盗贼便三三五五结伙成群了。多半的贼帮都在初期就被消灭了;其他的增大起来,可是又被消灭了。但在那么多而且又那么遥远的省份里,就可能有一帮恰巧成功了。它便维持下去。壮大起未,把自己组织成为军事团体,直接向首都进军,首领便登上宝座。 在中国,腐败的统治很快便受到惩罚。这是事物的性质自然的结果。人口这样众多,如果生计困乏便会突然发生纷乱。在别的国家,改革弊政所以那么困难,是因为弊政的影响不那么明显,不象在中国那样,君主受到急遽的显著的警告。 中国的皇帝所感悟到的和我们的君主不同。我们的君主到,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则来世的幸福少,今生的权力和财富也要少。但是中国的皇帝知道。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就要丧失他的帝国和生命。 中国虽然有弃婴的事情,但是它的人口却天天在增加。所以需要有辛勤的劳动,使土地的生产足以维持人民的生活。这需要有政府的极大的注意。政府要财时刻刻关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劳动而不必害怕别人夺取他的劳苦所得。所以这个政府与其说是管理民政,毋宁说是管理家政。 这就是人们时常谈论的中国的那些典章制度之所由来。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良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甩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 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为差些;但是今天的情况却正相反。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本书是他的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曾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产生重大影响。本书据法文原本另行翻译,供学术界研究参考。
目录
     第四卷
   第二十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向缪斯女诗神们祈祷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人民的穷困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经营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航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七节 英因贸易的精神
    第八节 有时候人们如何排斥节俭性的贸易
    第九节 专有性的贸易
    第十节 适宜于节俭性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贸易的自由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十四节 有关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人身的拘禁
    第十六节 一项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裁判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经商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特的见解
    第二十三节 哪一种国家不宜贸易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考虑
    第二节 非洲的民族
    第三节 南北方民族需要各异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人的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略
    第九节 亚历山大後希腊各君王的贸易
    第十节 绕行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和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和米特里远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航海事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和贸易
    第十五节 罗马人和野蛮人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和阿拉伯、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後的贸易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弱後的贸易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世界的发现与欧洲的情况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吸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理由
    第二节 货币的性质
    第三节 想像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的数量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印度发现後为什麽利息减少了一半
    第七节 在标记的财富的变化中,物价是如何确定的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和银相对性的稀少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关於货币的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对货币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如何使专制国家感到苦恼
    第十五节 意大利某些国家的惯例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的清偿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上的重利盘剥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重利盘剥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的身分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六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对於婚姻的许可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什产决定婚姻
    第十一节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孩子的人数
    第十三节 滨海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第十七节 希腊和它的人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以前各地人民的情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退
    第二十节 罗马人需要制定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繁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遗弃子女
    第二十三节 罗马毁灭后的世界情况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前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所制定的鼓励繁殖人种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二十九节 济贫院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的宗教
    第二节 贝尔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数
    第四节 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性格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比较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因
    第六节 贝尔的另一谬论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九节 古犹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噶派
    第十一节 沉思默想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四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怎洋纠正虚伪的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宗教的法律怎祥具有凡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一小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或有害,主要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适用的当否
    第二十节 续前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如果宗教引起人们对无足轻重的事物的嫌忌是危险的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方性的戒律
    第二十五节 一国的宗教输入他中是不方便的
    第二十六节 续前
   
   第二十五章法律和各因宗教的建立及财外政策的芙系
    第一节 对宗教的感清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不同动机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教僧
    第五节 法律对僧侣团体的财富所应加上的限制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上的奢侈
    第八节 宗教的首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宗教的变更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奉告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布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失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抵触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应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
   第八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遵从民法所容许的,而远背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以有关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关于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庆遵从民法
   第十四节 关于亲威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五节 以民法大根据的事情就不庆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外表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断处的事项不应依民法断处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宣依民法的原则断处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断处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年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特使国家遭受毁灭的时候,就应该采用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有时就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和其他民法不属於同一体系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的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的时候,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本章单独的一节
   
   第二十八章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
    第三节 《撒利克法》和《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灭,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麽罗马法能够存在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麽罗马法消灭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灭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 《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麽传播开了
    第十九节 《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关於日可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到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和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封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怠忽裁判职务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拆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谕规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舍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枯荣消长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活和它的后果,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人证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惯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
      第八节 相似的法津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惩罚自杀,但是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津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津应当矫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节 制定法津的一个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划一的思想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勃艮第法》和《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恰当合理的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镇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地司法权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对社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采地的变更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所看到的国家的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微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宰相沿下的重要职位和采地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地
      第九节 教会的时产怎样被改成采地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地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冠和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二十二节 续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地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地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地听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朝以后采地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窒的统治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
      第三十三节 从采地永远给与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原编者注
      本书引证书籍目录
      译名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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