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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

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

作者:张生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2-01

ISBN:9787562021285

定价:¥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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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资助出版。本书介绍了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力与制约因素,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爱民法的初步整合,固有民法与继爱民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等内容。
作者简介
暂缺《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论题解说
一、民国初期的历史断限
二、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涵义
第二节研究方法
一、规则分析的方法
二、法文化分析的方法
三、国家与民间社会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第二章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力与制约因素
第一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法近代化
第二节民主政治的确立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节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章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
第一节民法近代化的形式退却: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一、财产法:继受德日民法
二、身份法:固有伦理法的承袭
三、从《总则编》观察继受之财产法与固有之身份法的形式统合
四、《大清民律草案》中活的因素
第二节民法近代化的实质进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
一、现行律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与体例
二、固有身份法:伦理法精神与宪政民主政体的抵触
三、固有财产法:规范的缺漏及法律价值的偏失
四、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的时代意义
第四章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
第一节整合的权能基础及表现形式:大理院兼行民事法律创制职能
一、中央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困难
二、民法多元对民事司法的挑战
三、大理院兼行民事法律创制职能:历史惯行与权能分离
第二节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法律家
一、法律教育背景
二、职业状况
三、职业知识特征
四、大理院民庭推事的工作量与影响
第三节大理院实现民事法律规范整合的主要方式: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
一、大理院的民事判决、判例、判例要旨
二、判例与判例要旨的法源性
三、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
四、民事判例要旨的整合效力
第四节从个案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冲突与整合
判例一
判例二
第五节从《法例》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之方法
一、规范整合方法:法源的竞合与兼容
二、民法价值整合方法:民法社会化
第五章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
第一节亲属制度与独立人格
一、宗族、家庭、个人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二、婚姻制度与独立人格
第二节绝对物权的社会化
一、物权的绝对性与共享性及其社会文化基础
二、绝对物权的社会共享形态
第三节小结:对大理院整合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之评价
一、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价值判断的具体化
二、通过“第二性法律规则”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冲突采取“理”的调和
三、民法的价值体系尚未明确
四、规范的不确定性
第六章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法典化整合
第一节民法法典化之理想及其开展
一、民法法典化之理想
二、民国初期民法法典化的开展
第二节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之潮流
二、民法社会化成为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制度形态
一、个人与亲属关系
二、债法
三、物权
第四节民国《民律草案》的影响
一、民国《民律草案》的实际效力
二、确立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三、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形态的法律术语、民事法律制度
四、民国《民律草案》对固有法与继受法之整合亦有未尽妥善之处
第七章余论
一、超越三权分立的民法整合机制
二、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
三、民族文化的重建与民法的近代化
附录[一]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大事年表
附录[二]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律术语之比较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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