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
作者:葛洪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01-01
ISBN:9787503634123
定价:¥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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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的现代性成为问题、成为知识界议论的中心话题,在西方国家大概是本世纪(20世纪)中叶以后,在中国也仅是近年来的事情。不过,中国法的现代问题,与西方相比,既有共同之外,又多了一些不同。在中国,法律一直被作为器物层面的东西。古代中国人把法律作为君王统治臣民的工具;现代中国社会,法律则是追赶世界范围现代化的手段,就是像管理技术、科学文化一样。故,在中国,法律几乎从来不是一个知识性的话题,或者说,不是一个知识分子能够平心静气加以讨论的对象。在法治发达的国家里,离开法律,人们几乎寸步难行。现代生活中,法律所发挥的广泛性、持久的作用,是我们的前人难以想象的。人们不仅用法律确认、维护、巩固原有社会的秩序,而且还试图用法律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这就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作者简介
葛洪义 男,生于1960年,浙江宁海人。1976年12月参军,1980年5月至8月当工人,1980年9月至1987年就读于西北政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1996年先后破格晋升为副教授、教授。现任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点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法理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1999年5月至8月任香港城市大学高级研究员。曾获第七届陕西省十大杰出青年、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标兵、陕西省教委系统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是陕西“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葛洪义教授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与理性、法律方法、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学家文化品位、法律职业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形成与讨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研究方向主要是法律本体论与法律方法论。近年来,葛洪义教授先后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司法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各一项,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研究项目一项。主要学术成果有《法与实践理性》(个人专著)、《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个人专著)、《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个人专著)。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有《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述要》等八部,其中担任主编、副主编的教材中有三部分别为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近年来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等10余种刊物上发表论文近50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各一项,教育部优秀教材一、二等奖各一项,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项,陕西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多项。
目录
自序
绪论
法的性及其问题性
法的性之问题意识与问题框架
法律的理论与方法
第一部分 理性作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积累
孟德斯鸠:从社会看法律——兼谈启蒙思想与理性法律观的建立
托克维尔: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与自由
马克思: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
涂尔干:社会团结中的法律
第一部分小结
第二部分 更改作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构成
现代法律的知识论背景
自由主义的法律理论
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
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二部分小结
第三部分 更改作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与实践理性
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消解
危机与重建:现代性问题——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
第三部分小结
结束语 现代与反现代:中国法的精神处境
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中的“现代”情结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理论形式
中国法治与现代性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绪论
法的性及其问题性
法的性之问题意识与问题框架
法律的理论与方法
第一部分 理性作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积累
孟德斯鸠:从社会看法律——兼谈启蒙思想与理性法律观的建立
托克维尔:民主政治下的法律与自由
马克思: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意识
涂尔干:社会团结中的法律
第一部分小结
第二部分 更改作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构成
现代法律的知识论背景
自由主义的法律理论
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
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
第二部分小结
第三部分 更改作为法的现代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与实践理性
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消解
危机与重建:现代性问题——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
第三部分小结
结束语 现代与反现代:中国法的精神处境
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中的“现代”情结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理论形式
中国法治与现代性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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