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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作者:曾世雄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10-01
ISBN:9787562021018
定价:¥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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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体例说明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式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学是否优美,并非绝对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绝对重要事项,与其他嫠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撰写本书之动机有三:1、法国民法颁行于1804年,距今将近二百年。德国民法旅行自1900年,亦有近百年发之久。法国民法影响德国民法,德国民法分流至台湾地区民法。法德民法乃数以百前智慧之结晶,难道百年后之今日,我们尚需依赖之,不能超越之?2、台湾地区法学论述,习惯于借助外国学说以之为依据,自行开发者,几近少见。形成如此情景之因由,一者民法几近原装进口,又因施行尚未完全进入状况,二者比较法之崛起,受其影响,流行于引进外国学说。然则,民法施行至今,所累积之经验,已经不少;借民法施行经验之助检讨原初之规定,有其必要,且非难事。如此方可开启自行开发法学理论之门。3、成文国家,法律以文字为基础,惟法律之规定乃立法者表决之结果,未必严谨正确,就民法施行至今之法院判决及学者论说而观,有以文字为轴心,演绎法学理论之趋向,即有过分重视文字解释演变成“法律领导法学”之嫌。此一趋向,有害法学理论之发展。因之,有的扭转当下趋向,俾期重视法学理论开发之必要,否则,“法学领导法律”之境界,永无重见天日之时。民法总则自1929年制定公布施行,其架构及规定是否妥切,历经半个世纪之印证,已见梗概。纵然当初制定公布施行之架构及规定堪称差强完美,在社会生活历经巨幅改变后,其是否依旧合中妥切,不无疑问。其间虽曾一度于1982年修正公布并于1983年施行,可惜此次人修价值不高。既然修正之结果并未彻底解决若干已尼显现不合中不妥切之处,民法总则之规定及架构是否妥切之问题可说依旧存在。本书即以此二问题为对象,交错论述。对民法总则之现在规定酌予批判,就民法总则之未来架构提供蓝图。
作者简介
暂缺《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大陆法系民法之初
第二节 民法之规范基础
第三节 民法之蜕变与规范基础之调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私法自治之原则
第二节 民法之法源
第三节 实质规定与技术规定
第四节 民法之解释
第五节 诚实信用之原则
第六节 情势变迁之原则
第七节 制度内利益归还之原则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一节 权利或义务
第二节 权利之发生、存续与消灭
第三节 法益与自由资源之处位
第四节 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法律上之主体
第一节 法律上之主体与权利(义务)之主体
第二节 权利(义务)能力之由来
第三节 权利(义务)能力之设计
第四节 权利(义务)能力规定之检讨
第五节 死亡宣告规定之检讨
第五章 法律上之主体——组织体
第一节 组织体之权利能力
第二节 组织体之共通设计
第三节 有关法人规定缺失之检讨
第六章 法律上之主体住所
第一节 传统法学下之住所
第二节 认识住所之设计
第三节 未来住所发展趋势
第七章 法律上之客体
第一节 法律上客体之含义
第二节 现行规定之检讨
第三节 未来规范之方向
第八章 法律关系之变动
第一节 法律要件
第二节 主体要件——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客体要件——生活资源
第四节 变动要件——法律事实
第九章 适法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事实行为
第十章 中间行为——适法有责行为与放任行为
第一节 适法有责行为
第二节 放任行为
第十一章 违法行为
第一节 违法
第二节 行为
第十二章 法律规定范域中若干重要设计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善意恶意与不可抗力
第三节 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私法自治范域中若干重要设计
第一节 代理
第二节 效力
第三节 条件期限
第十四章 删废规定
第一节 期日期间之规定
第二节 期日期间规定应删废之理由
第一节 大陆法系民法之初
第二节 民法之规范基础
第三节 民法之蜕变与规范基础之调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私法自治之原则
第二节 民法之法源
第三节 实质规定与技术规定
第四节 民法之解释
第五节 诚实信用之原则
第六节 情势变迁之原则
第七节 制度内利益归还之原则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一节 权利或义务
第二节 权利之发生、存续与消灭
第三节 法益与自由资源之处位
第四节 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法律上之主体
第一节 法律上之主体与权利(义务)之主体
第二节 权利(义务)能力之由来
第三节 权利(义务)能力之设计
第四节 权利(义务)能力规定之检讨
第五节 死亡宣告规定之检讨
第五章 法律上之主体——组织体
第一节 组织体之权利能力
第二节 组织体之共通设计
第三节 有关法人规定缺失之检讨
第六章 法律上之主体住所
第一节 传统法学下之住所
第二节 认识住所之设计
第三节 未来住所发展趋势
第七章 法律上之客体
第一节 法律上客体之含义
第二节 现行规定之检讨
第三节 未来规范之方向
第八章 法律关系之变动
第一节 法律要件
第二节 主体要件——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客体要件——生活资源
第四节 变动要件——法律事实
第九章 适法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事实行为
第十章 中间行为——适法有责行为与放任行为
第一节 适法有责行为
第二节 放任行为
第十一章 违法行为
第一节 违法
第二节 行为
第十二章 法律规定范域中若干重要设计
第一节 时效
第二节 善意恶意与不可抗力
第三节 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私法自治范域中若干重要设计
第一节 代理
第二节 效力
第三节 条件期限
第十四章 删废规定
第一节 期日期间之规定
第二节 期日期间规定应删废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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