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法与宪法
作者:(英)W.Ivor·詹宁斯(W.Ivor Jennings)著;龚祥瑞,侯健译
出版社: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1998-12-01
ISBN:9787108011060
定价:¥17.5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法与宪法》是要阐释构成现代英国宪法基础的根本理念。作者认为宪法乃是人们的一种结合体,它的特性取决于处于统治和被统治地位的人们的特性。在此方面,宪法是一种转变中的事物,像万花筒的色彩一样变幻不定;对宪法运作的研究包括对各种社会和政治力量的考察,正是这些力量造成了民众及其社会各阶层的观念、愿望和习惯的变化。他还断言:法律家只有了解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以及法律施加于受治者的后果,才可能理解法律。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UntitledDocument玫瑰战争摧毁了枢密院的至高无上性。当亨利七世重建枢密院时,它已不再是国家的统治机构,虽然它一如既往地继续控制着法院,但主要是涉及恢复秩序和惩罚违反新老法律的罪犯。它特别控制着担负大部分维持秩序职责的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爱德华二世建立的,以提供一种比郡长逮捕罪犯更有效的维护秩序的方法。使用雇佣劳动的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因为流行黑死病而引起的劳动力短缺,导致了劳工法官的设立,以限制劳工的流动。后来,劳工法官与治安法官合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治安法官的职能不断增加。到了亨利七世时,采邑制度几乎完全崩溃了,真正统治城市外围的乡村的人是受制于枢密院和巡回法官的治安法官。他们不仅逮捕罪犯和控制大小警官,而且还要负责公路和桥梁的保养,并惩罚罪犯。后来,都锋王朝统治时期的立法赋予他们以实施新的济贫法的职责。亨利七世统治时期的枢密院的职能大多是技术性的,并通常由在星宫办公的一个小组委员会来行使,星宫后来成了众所周知的星宫法院。虽然在都锋王朝时期,星宫法院是一个很有用的机构,但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它却变成了实施暴政的一个工具,斯图亚特王朝利用它来实施他们未经议会同意而发布的压迫性法令。更有甚者,它成了1629到1640年查理一世“十一年暴政”的主要工具,在这期间,查理一世试图废除议会进行专制统治。有鉴于此,1641年长期议会的首批法令之一就是废除星宫法院及枢密院对司法管辖权的全面控制。这个法令不仅使上层法院从刻板的控制中解脱出来,而且也使治安法官得以自主行动。治安法官的权力虽然被限制在国王通过王座法院发布的令状范围之内,但是,从此以后,他们可以不仅在对犯罪的审判方面,而且也在道路和桥梁的维修。对穷人的救济以及(再后来)酒馆和商品价格的管理方面,都已完全摆脱中央行政的控制。随着始于都铎王朝时期的贸易的迅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的社会结构,这些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职能变得越来越重要了。然而治安法官仍是最初级的法官,若按不严格的分类,可以将他们归人“司法系统”。上层法院除受制于议会外,也不受其它正式控制。议会的控制由贵族院行使,从而形成了上诉制度,因此贵族院成了最高民事法院,它不仅是司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非正式地说又是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仍然是王室官员,而且由于他们一直是枢密院的成员,就奉召进入议会。然而,他们在议会中的地位逐渐降低,最终变成议会的助手。除了贵族院要求他们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外,他们便不再作为贵族院成员参加议会。作为王室官员,他们可以被国王随意免职;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也是该院法官中最有能力的政治家之一)爱德华·柯克爵士被詹姆斯一世的免职表明,如果法官做出了于国王不利的判决,、就可能遭到撤职。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他们是否因为这个原因而在事实上屈从于国王,一现仍颇有争议;但至少议会是这样认为的,因而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最终规定:法官于品行良好期间应保有其职务,但应根据议会两院的要求而被解职。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治安法官。18世纪期间,治安法官经常由于政治原因而被剥夺裁判权力。这项规定也没有完全适用于19世纪期间建立的郡法院法官。尽管如此,上层法院的独立传统一直为下层法院所效仿。·国王和议会在17世纪初,国王与议会间的关系依然没有确定。尽管亨利八世在御用议会的协助下推行了他的所有重大改革,但都铎王朝大多数国王都未经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不仅立法,甚至征税也不经议会的批准。从法律上说,国王可以借助议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比大多数辉格党史学家所愿意承认的可能性要大。明智的国王应该依靠培根而不是柯克。然而查理一世统治时代的重大事件表明:争论的问题只能通过革命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斯图亚特国王上了断头台,另一个则丢掉了王冠。1689年《权利法案》所隐含的原则是议会至上。威廉和玛丽的王位归功于议会的一个法令,但仍然不能认为议会控制了行政。共和政体的结果之一是重新肯定了君主制原则。的确,只要大部分托利党人坚持认为议会不可能合法地改变王位的继承,以及不论《权利法案》如何规定,詹姆斯二世的儿子或孙子就是国王,那么任何共和运动都不可能有实质性的发展。在这个时期,国王身分意味着实质性权力的行使。君主处理对外事务,决定战争与和平,统治殖民地。《权利法案》试图把共和政体的一个教训写进法律,即规定设立常备军为非法;但是,只要海外还存在着一个敌对的国王,在英格兰还有不满的少数派、在苏格兰还有不满的多数派,那么要废除一支常备军是不可能的。因此,议会的法令年复一年地修改《兵变法案》,并希望每一次的修改都是最后一次,直至认识到以下三点:第一,废除常备军是完全不可能的;第二,常备军基本上是在议会的控制之下的;第三,如果《兵变法案》每年都要被修正通过,那么就必须每年召开一次议会。
作者简介
W·Ivor·詹宁斯,生于1903年,曾就读于剑桥大学,1940被任命为锡兰大学法学院院长,1942年任该校副校长,声望日增。1943年到1948年实质上成为了锡兰大臣们的"宪法顾问",1955-1958年,担任皇家公有土地委员会的主席,1961-1963年,担任剑桥大学副校长。他不仅是一位成就卓著的学者,颇有建树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忠诚的成功的教师。
目录
目录
著者艾沃·詹宁斯的生平
第五版序言
第四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节 政府职能
第二节 政府职能的分立
第三节 理论上的分权
第四节 现代宪法
第五节 “不成文”宪法
第二章 英国宪法性法律
第一节 法 治
第二节 成文宪法与宪法性法律
第三节 英国宪法性法律的性质
第三章 宪法惯例
第一节 宪法惯例的性质
第二节 法律与惯例
第四章 议会
第一节 议会至上
第二节 对议会权力的限制
第三节 对议会的控制
第五章 行 政
第一节 行政和行政权
第二节 文官组织
第三节 地方机构
第四节 独立法定机构
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性质
第二节 英国以及其他地方的行政法
第七章 法院和宪法
第一节 法 院
第二节 法院的职能
第八章 基本自由权
附录I权力分立
附录Ⅱ 评戴雪的法治理论
附录Ⅲ 战时的法律与宪法
附录Ⅳ 一篇关于法的理论的札记
注 释
索 引
译后记
出版后记
著者艾沃·詹宁斯的生平
第五版序言
第四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第一章 英国宪法
第一节 政府职能
第二节 政府职能的分立
第三节 理论上的分权
第四节 现代宪法
第五节 “不成文”宪法
第二章 英国宪法性法律
第一节 法 治
第二节 成文宪法与宪法性法律
第三节 英国宪法性法律的性质
第三章 宪法惯例
第一节 宪法惯例的性质
第二节 法律与惯例
第四章 议会
第一节 议会至上
第二节 对议会权力的限制
第三节 对议会的控制
第五章 行 政
第一节 行政和行政权
第二节 文官组织
第三节 地方机构
第四节 独立法定机构
第六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性质
第二节 英国以及其他地方的行政法
第七章 法院和宪法
第一节 法 院
第二节 法院的职能
第八章 基本自由权
附录I权力分立
附录Ⅱ 评戴雪的法治理论
附录Ⅲ 战时的法律与宪法
附录Ⅳ 一篇关于法的理论的札记
注 释
索 引
译后记
出版后记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