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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庭法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庭法律

作者:辛培编著

出版社: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1999-07-01

ISBN:9787506242165

定价:¥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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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片断:结婚作为“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它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社会规范的约束,并通过合法的手续来完成。第一节·结婚自由恋爱自由爱情是婚姻的支柱,没有存在于男女间的互相爱慕,结婚是不可想象的。自由恋爱是婚姻关系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它不许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任何第三者”包括恋爱双方的父母、亲属以及有其他影响力的个人。父母阻挠子女恋爱的情况最为常见。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使得青年人完全失去了自由恋爱的权利。而如今,仍有相当数量的青年人的恋爱权掌握在父母手中。在农村,现代“孔雀东南飞”的事件仍不断发生,甚至发生了情侣“私奔”并双双殉情的悲剧。恋爱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自主受法律保护,因此,一切受到父母干涉的爱侣都可理直气壮地以法律为武器,对父母的干涉进行有理有节的说服,决不能采取消极悲观、听天由命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动武行凶等违法手段,更不要采取“私奔”、轻生的办法。在“抵制”中,注意联系妇联等组织以及对父母有影响的亲友,请他们来协助作好说服工作。在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各种现象中,虽然有的是出于封建迷信思想,掐八字,算生肖,避“六冲”;有的是出于狭隘的地区观念,但大部分父母还是从人品与经济角度来考虑子女的婚事,他们以自己的阅历来判断优劣,其用意是积极的,因此,子女也应认真考虑父母的想法。上海嘉定区望新镇一个叫芳芳的姑娘在舞场上认识了一个长得很“帅”的小伙子,并很快地和他有了“关系”。可后来,那小伙子与姑娘讲话时总是心不在焉的,姑娘说:“他那漂亮的大眼睛直直地看着我,可眼球不动,我知道他在想别的事,叫他也不应。我真受不了他的冷漠,但我决不后悔,尽管我听说他与别的女孩又有了‘关系’。”芳芳姑娘的母亲知道了这一情况后,怀着极大的忧虑为女儿写下了如下的文字:“芳芳,不知道你爱上了他‘什么’?也许是外貌吧?但我可以断定,他并不爱你,并不是一个你可以终身相伴的人。你将为你的痴情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而这样的代价又是多么的不值得!‘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呀!——最爱你的妈妈。”你能说芳芳妈妈这样的“干涉”不对吗?另外,在当今社会里,婚姻的“充分自由”还很难做到,这是因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恩格斯语)。所以,在现实社会的婚姻关系中,人们在考虑感情因素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生活需要及其他经济利益。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恋爱双方的意愿得到了必要的尊重,有了可靠的实现保障,这是无可置疑的。据统计,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在农村已降到3%以下,在城市数量更少。一方面,“金钱至上”的婚姻观已为人们所鄙视,另一方面,人们还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婚姻物质生活的需要。在这方面,恋爱双方的父母往往比当事人考虑得更多些。婚姻当事人在作出抉择之前,充分听取父母的意见,也是很有裨益的。本书前言总序编辑这样一套丛书,是因为总觉得对于今天的许许多多家庭来说,都有一个想把自己的生活家庭建设得好些再好些的愿望和可能。有这么一套书,放在家里容易拿到的地方,需要时翻翻,相信可以给这些家庭一点参考和帮助。生活中常有这样的情景:有了恋爱对象,会祈盼成婚以后爱情依然醇美,历久弥新;有了房子,想把它装潢布置得优雅舒适,别具一格,真正成为温馨安宁的港湾;有了积蓄,希望钱能升值,希望衣食住行大方得体,花钱花得恰到好处。有了孩子,则理所当然地希望孩子能受到最好的教育,在一个健康和谐的环境里长成栋梁之材;衣食无忧以后希望健康长寿,希望家庭生活阳光灿烂,情趣盎然,琴棋书画通晓一二;倘若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甚或危机时,知道该怎么办,可以有怎样的选择……总之,要把我们司空见惯的家庭生活看明白,并且自主有效地驾驭它、主宰它。与这套丛书的各位作者合作,于我是十分幸运的。确定各书内容以后,从拟提纲至完稿,每位作者都十分努力。他们各自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十分繁忙,有的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里很有成绩。对这套颇为实用、通俗、带有普及性的文化丛书的写作和出版,都花费了十分宝贵的精力和时间,使其能以现在这样比较扎实的形式奉献给读者。特别使我难以忘怀的是,《家居设计》的作者之一徐仁元先生,在此书完稿不久即突发疾病而离世。此书成了他一生最后的著作。走笔至此,徐先生的音容笑貌,他在商讨如何撰写这本书时的诚恳认真,仍历历如在眼前。这是一种难以言喻的遗憾,但徐先生通过他的著述所展示的美,即此而永远地存留下来,这是生命的莫大安慰。愿读者诸君能从这套丛书中获益。愿所有的家庭温馨幸福,健康和美。孙小琪1999年5月5日
作者简介
  辛培,1950年生,1968年从上海市延安中学毕业后即务农,做工,达10年。1984年起任《现代家庭》杂志编辑。1985年,成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高教自学考试的首届毕业生。1987年起任兼职律师。在多家报刊发表报告文学等作品200多篇,计100余万字。辛培是上海市首届帽奋新闻奖的获得者。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结婚
    第一节·结婚自由
    恋爱自由
    终止恋爱关系与财物归还
    “失身”及“补偿”
    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
    拐卖妇女
    第二节·结婚准备
    订婚
    军人的订婚
    彩礼
    买卖婚姻
    住房
    居住地
    婚前检查
    婚前财产的公证
    第三节·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结婚登记的手续
    复婚的手续
    不同民族当事人的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重婚
    重婚的认定
    农村的重婚现象
    重婚的处理
    与军人配偶的重婚
   第二章·离婚
    第一节·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意义
    离婚自由的法律约束
    第二节·离婚条件
    离婚的法定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离婚理由
    假离婚
    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
    第三节·离婚手续
    离婚的三种形式
    登记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的程序
    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中的
    必经程序
    申请执行
    非常离婚的处理
    军人离婚的手续
    罪犯等的离婚
    精神病人的离婚
    第四节·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五节·离婚后的经济责任
    离婚后家庭债务的清偿
    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第六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抚养人的确定
    抚养关系的变更
    抚育费的处理
    抚育费的变更
    一方拒付抚育费
    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保护
    第七节·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诉讼在中国进行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中国
    的效力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权利
    夫妻双方须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生身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子女对父母的瞻养责任
    第三节·收养关系
    建立收养关系的手续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权利义务
    的履行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确定
    第五节·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关系
    婆媳关系
    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四章·遗产继 承
    第一节·继承的本质与概念
    第二节·遗产范围及其确定
    公房租赁权的“继承”
    地下埋藏物或隐藏物
    历史人物的遗产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遗产
    继承不同于分家析产
    第三节·继承的开始与地点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
    继承的地点
    第四节·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发生的条件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
    继承的顺序
    第五节·夫妻间的相互继承
    寡妇再嫁的遗产继承
    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遗产继承
    长期同居人的继承人资格
    第六节·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
    母亡父在,子女可否分割母亲
    遗产
    长兄在台湾,弟、妹在内地如
    何分割父亲遗产
    “遗腹子”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获得
    被判刑劳改的子女的继承权
    养子女的继承权
    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继承权
    “过继儿子”的继承权
    继子女的继承权
    媳妇、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
    继承权
    子女间继承的份额
    第七节·其他亲属间的遗产继承
    侄儿与前妻的继承权
    妹妹被人收养,哥哥能否继承
    其遗产
    “结拜兄弟”间的继承权
    寡媳养子对寡媳婆婆遗产的
    继承权
    出嫁妹与寡嫂的继承权争议
    姐弟对未来遗产的协议处理
    转继承
    第八节·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订立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继承中常发生的问题
    第九节·遗赠
    遗赠与生前赠与
    订立遗赠的要件与限制
    第十节·继承的接受、放弃与
    剥夺
    继承的接受
    继承的放弃
    继承权的剥夺
    诉讼时效
    第十一节·债务清偿及无人
    继承遗产
    第十二节·涉外继承
    我国公民在美国的遗产继承
    我国公民在加拿大的遗产继承
    我国公民在德国的遗产继承
    我国公民在日本的遗产继承
    我国侨民在马来西亚和新加
    坡的遗产遗嘱继承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遗产
    继承问题
    华侨及外籍人继承在中国
    的遗产
   第五章·其他有关法律
    第一节·公证
    公证的原则
    公证事务的管辖
    公证处的业务
    公证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
    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租赁合同
    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
    第三节·著作权与发明权
    (专利权)
    著作权
    发明权
    专利权
    第四节·保险
    第五节·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
    形成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的
    条件
    损害赔偿的原则
    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无因管理
    第六节·刑事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刑罚种类
    告诉才处理
    第七节·诉讼权·辩护权·律师
    公、检、法的分工
    刑事与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
    地位
    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的上诉
    辩护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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