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作者:赵秉志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11-01
ISBN:9787300032399
定价:¥17.00
内容简介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的法典的本土化工作直到1998年澳门回归祖国前才完成,本套丛书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五大基本法典的介绍,使读者可以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现状,对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有更清晰的认识。五大法典包括《澳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民法典》、《澳门商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作者简介
暂缺《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作者简介
目录
目录
法律 第11/95/M 号(1995年8月7日)
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法令 第58/95/M 号(1995年11月14日)
澳门刑法典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刑法之一般原则
第二编 事实
第一章 处罚之前提
第二章 犯罪之形式
第三章 阻却不法性及罪过之事由
第三编 事实之法律后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主刑
第一节 徒刑及罚金
第二节 徒刑之暂缓执行
第三节 假释
第三章 附加刑
第四章 量刑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犯罪竞合及连续犯之处罚
第四节 扣除
第五章 刑罚之延长
第一节 倾向性不法分子
第二节 酗酒者及等同者
第六章 保安处分
第一节 不可归责者之收容
第二节 业务之禁止
第七章 患有精神失常之可归责者之收容
第八章 与犯罪有关之物或权利之丧失
第四编 告诉及自诉
第五编 刑事责任之消灭
第一章 追诉时效
第二章 刑罚及保安处分之时效
第三章 其他消灭原因
第六编 犯罪所引致之损失及损害之赔偿
第七编 轻微违反
第二卷 分则
第一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罪
第二章 侵犯子宫内生命罪
第三章 侵犯身体完整性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
第一节 侵犯性自由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决罪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六章 侵犯名誉罪
第七章 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
第八章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第二编 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 引则
第二章 侵犯所有权罪
第三章 一般侵犯财产罪
第四章 侵犯财产权罪
第三编 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
第四编 妨害社会生活罪
第一章 妨害家庭罪
第二章 伪造罪
第一节 引则
第二节 伪造文件
第三节 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及印花票证
第四节 伪造压印 法码及相类物件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公共危险罪
第四章 妨害交通安全罪
第五章 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
第五编 妨害本地区罪
第一章 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
第二章 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
第三章 妨害公共当局罪
第四章 妨害公正之实现罪
第五章 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
第一节 引则
第二节 贿赂
第三节 公务上之侵占
第四节 滥用当局权力
第五节 违反保密及弃职
法令 第48/96/M号(1996年9月2日)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引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
第一卷 诉讼主体
第一编 法官
第一章 审判权及管辖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牵连管辖权
第二章 无管辖权之宣告
第三章 管辖权之冲突
第四章 回避、拒却及自行回避
第二编 检察院
第三编 刑事警察机关
第四编 嫌犯及其辩护人
第五编 辅助人
第六编 民事当事人
第二卷 诉讼行为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行为之方式及文件处理
第三编 行为之时间
第四编 行为之告知及为作出行为而作之传召
第五编 无效
第三卷 证 据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证据方法
第一章 人证
第二章 嫌犯、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之声明
第三章 透过对质之证据
第四章 透过辨认之证据
第五章 事实之重演
第六章 鉴定证据
第七章 书证
第三编 获得证据之方法
第一章 检查
第二章 搜查及搜索
第三章 扣押
第四章 电话监听
第四卷 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强制措施
第一章 可容许之措施
第二章 采用措施之条件
第三章 措施之废止、变更及消灭
第四章 申诉之方式
第五章 因违法或不合理之剥夺自由之损害赔偿
第三编 财产担保措施
第五卷 与本地区以外当局之关系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对非由澳门法院宣示之刑事判决之审查及确认
第二部分
第六卷 初步阶段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犯罪消息
第二章 保全措施及警察措施
第三章 拘留
第二编 侦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侦查之行为
第三章 侦查之终结
第三编 预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调查行为
第三章 预审辩论
第四章 预审之终结
第七卷 审 判
第一编 先前行为
第二编 听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初端行为
第三章 调查证据
第四章 听证之文件处理
第三编 判决
第八卷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编 简易诉讼程序
第二编 最简易诉讼程序
第三编 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第九卷 上 诉
第一编 平常上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单一程序
第二编 非常上诉
第一章 司法见解之定出
第二章 再审
第十卷 执 行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徒刑之执行
第一章 徒刑
第二章 假释
第三编 非剥夺自由刑罚之执行
第一章 罚金之执行
第二章 缓刑之执行
第三章 附加刑之执行
第四编 保安处分之执行
第五编 财产之执行
第十一卷 司法税及诉讼费用之责任
法律 第11/95/M 号(1995年8月7日)
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法令 第58/95/M 号(1995年11月14日)
澳门刑法典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刑法之一般原则
第二编 事实
第一章 处罚之前提
第二章 犯罪之形式
第三章 阻却不法性及罪过之事由
第三编 事实之法律后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主刑
第一节 徒刑及罚金
第二节 徒刑之暂缓执行
第三节 假释
第三章 附加刑
第四章 量刑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犯罪竞合及连续犯之处罚
第四节 扣除
第五章 刑罚之延长
第一节 倾向性不法分子
第二节 酗酒者及等同者
第六章 保安处分
第一节 不可归责者之收容
第二节 业务之禁止
第七章 患有精神失常之可归责者之收容
第八章 与犯罪有关之物或权利之丧失
第四编 告诉及自诉
第五编 刑事责任之消灭
第一章 追诉时效
第二章 刑罚及保安处分之时效
第三章 其他消灭原因
第六编 犯罪所引致之损失及损害之赔偿
第七编 轻微违反
第二卷 分则
第一编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侵犯生命罪
第二章 侵犯子宫内生命罪
第三章 侵犯身体完整性罪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五章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
第一节 侵犯性自由罪
第二节 侵犯性自决罪
第三节 共同规定
第六章 侵犯名誉罪
第七章 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
第八章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第二编 侵犯财产罪
第一章 引则
第二章 侵犯所有权罪
第三章 一般侵犯财产罪
第四章 侵犯财产权罪
第三编 危害和平及违反人道罪
第四编 妨害社会生活罪
第一章 妨害家庭罪
第二章 伪造罪
第一节 引则
第二节 伪造文件
第三节 伪造货币、债权证券及印花票证
第四节 伪造压印 法码及相类物件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章 公共危险罪
第四章 妨害交通安全罪
第五章 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宁罪
第五编 妨害本地区罪
第一章 妨害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罪
第二章 妨害国家及国际组织罪
第三章 妨害公共当局罪
第四章 妨害公正之实现罪
第五章 执行公共职务时所犯之罪
第一节 引则
第二节 贿赂
第三节 公务上之侵占
第四节 滥用当局权力
第五节 违反保密及弃职
法令 第48/96/M号(1996年9月2日)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引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
第一卷 诉讼主体
第一编 法官
第一章 审判权及管辖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牵连管辖权
第二章 无管辖权之宣告
第三章 管辖权之冲突
第四章 回避、拒却及自行回避
第二编 检察院
第三编 刑事警察机关
第四编 嫌犯及其辩护人
第五编 辅助人
第六编 民事当事人
第二卷 诉讼行为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行为之方式及文件处理
第三编 行为之时间
第四编 行为之告知及为作出行为而作之传召
第五编 无效
第三卷 证 据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证据方法
第一章 人证
第二章 嫌犯、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之声明
第三章 透过对质之证据
第四章 透过辨认之证据
第五章 事实之重演
第六章 鉴定证据
第七章 书证
第三编 获得证据之方法
第一章 检查
第二章 搜查及搜索
第三章 扣押
第四章 电话监听
第四卷 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强制措施
第一章 可容许之措施
第二章 采用措施之条件
第三章 措施之废止、变更及消灭
第四章 申诉之方式
第五章 因违法或不合理之剥夺自由之损害赔偿
第三编 财产担保措施
第五卷 与本地区以外当局之关系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对非由澳门法院宣示之刑事判决之审查及确认
第二部分
第六卷 初步阶段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犯罪消息
第二章 保全措施及警察措施
第三章 拘留
第二编 侦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侦查之行为
第三章 侦查之终结
第三编 预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调查行为
第三章 预审辩论
第四章 预审之终结
第七卷 审 判
第一编 先前行为
第二编 听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初端行为
第三章 调查证据
第四章 听证之文件处理
第三编 判决
第八卷 特别诉讼程序
第一编 简易诉讼程序
第二编 最简易诉讼程序
第三编 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第九卷 上 诉
第一编 平常上诉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单一程序
第二编 非常上诉
第一章 司法见解之定出
第二章 再审
第十卷 执 行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徒刑之执行
第一章 徒刑
第二章 假释
第三编 非剥夺自由刑罚之执行
第一章 罚金之执行
第二章 缓刑之执行
第三章 附加刑之执行
第四编 保安处分之执行
第五编 财产之执行
第十一卷 司法税及诉讼费用之责任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