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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发达史

德国法律发达史

作者:何勤华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0-01-01

ISBN:9787503630040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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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四、州的法律和法规在德国,州宪法和州法律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根据《波恩基本法》的规定,州一级最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州议会,它由国民选出的议员组成。除了萨尔州、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莱茵兰一法尔茨州的州议会的任期为五年之外,其他十三个州的议会的任期都是四年。各州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相仿,也有议长、议会主席团、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在巴伐利亚,除了州议会以外,还有州参议院,代表州内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团体。参议院也有权参与州的立法。由于《波恩基本法》规定的联邦的立法权十分广泛,所以各州可以自行立法的领域并不多,主要为:各州的组织机构、地方权利、警察法、教育事业、救援事业、抗灾、广播和新闻事业、建筑法规、文物保护。由于州议会的立法任务不多,故其主要的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州宪法和法律之外,由州的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等,也是德国的法律渊源。由于所有的联邦法律和州的法律,都要由州政府来贯彻执行,因此,州政府的使命主要是贯彻法律,并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制定各种政策和行政规定,如教育、文物保护、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社会救济等诸多工作的落实,都是通过州政府建立机构、颁布法规来进行的。五、习惯法习惯法,是德国法律明文承认的法律渊源。“在德国,形式上只承认两种法律渊源,即成文法律(Gesetz)和习惯法(Gewohnheitsrcht)。”在德国,习惯法包括所有有规则的、普遍的公众的惯例,这些惯例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具有约束力。在德国,习惯法至现代仍保留着法律渊源的地位,是受了德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如前所述,在日耳曼人的早期生活中,适用的就是部族习惯。蛮族国家建立以后,虽然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但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德意志帝国时期,地方习惯法仍然是不成文的,但其保留了一个相当于甚至超越成文法的重要地位,即使是帝国法令,其地位也不如它。”
作者简介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1971年初中毕业,回家海市川沙县(现浦东新区)王港乡务农,1975年1月,出任王港乡团委书记,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念书,1982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入华东政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于1984年12月毕业,留本校法制史教研究任教至今。1987年9月任讲师,1990年10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3年7月破格晋升为教授。先后为本科和研究生开设了《外国法制史》、《罗马法》、《西方法学史》、《美国法律专题》等6门课程。曾于1988年4月至1989年4月、1993年4月至1994年10月两次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修法制史。1992年10月起,作为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5年7月起任全国外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11月起出任该研究会会长),1986年4月起任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1995年8月起任副会长,1991年2月起参加中国法学会,1997年1月起出任常务理事,1998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9年10月,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德国法的历史发展
  一、日耳曼部族法时期
  二、法兰克王国时期
  三、德意志王国时期
   四、走向统一时期
   五、德意志帝国时期
   六、魏玛共和国时期
   七、法西斯统治时期
   八、两个德国并立时期
   九、德国重新统一时期
 第二节 法律渊源
  一、欧洲联盟法
  二、联邦宪法
  三、联邦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州的法律和法规
   五、习惯法
  六、判例
   七、学说
 第三节 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
   一、法律教育
  二、法律职业
 第四节 法学家的作用
一、塞西斯
  二、西哈鲁德
  三、菲哈鲁德
  四、修瓦兹恩伯格
  五、卡尔普查夫
  六、普芬道夫
  七、胡果
  八、萨维尼
  九、普赫塔
  十、温德海得
  十一、祁克
  十二、耶林
  十三、拉邦德
  十四、奥托.迈尔
  十五、费尔巴哈
  十六、拉德勃鲁赫
 第五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一、德国法与英美法  
  二、德国法与法国法
  三、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德意志帝国成立以前的立宪活动
  ……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商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八章 涉外经济法
附录1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2 德国法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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