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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作者:覃有土主编;赵万一[等]撰稿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9-12-01
ISBN:9787562019299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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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片断: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时,均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违反义务时依法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凡不能在商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是不能成为商事主体的。商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非商事法确认不得成为商事法主体。首先,成为商事主体需要具备法定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事主体,则会使市场混乱。其次,商事主体立法使商事主体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这样避免了人们在不知何种人能成为商事主体的情况下,任意进入市场从事商事活动而导致的紊乱。(二)商事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商事主体法定,这是各国商事法普遍的做法。但是,各国商事法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因商事法律编纂理念的不同而不同,其主原则有三项:〔1〕1.客观主义原则,又称实质主义原则。它是指商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按此原则,商事主体的确立不应根据其“身份”,而应根据其是否从事商事行为。首创这一规则的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该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德国旧商法典亦采此原则。然而,坚持和发展以客观主义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不是法国和德国商法典,而是西班牙1885年的商法典。总之,客观主义原则的内涵,在于重视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揭示商事主体的范围,强调商事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2.主观主义原则,又称形式主体原则。同客观主义相反,它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史称《新商法典》)是采用该原则规定商事主体的代表。依该法典的规定,商人是从事商事经营的人。此原则表明,商事主体不是依商事行为的客观性质来确定,而是强调商人这一概念在法律适用中的核心地位,而不是依商事行为的性质确定商事主体。3.折衷主义原则。依此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法国现行商法典是采用这一原则的代表,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上述三种规制商事主体的原则各有其产生的背景,各有其特点。客观主义原则注重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从而高度概括商事主体的特征,但是这种概括难免不产生含糊的缺陷。主观主义原则列举商行为并以此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它在克服含糊的缺点方面确实前进了一步,但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列举方式很难摆脱挂一漏万之痼疾。于是,出现了扬两者优点避两者缺点的折衷主义原则,将概括与列举方式有机结合,从而较好地确定了商主体的范围和特征,正是基于此,多数国家的商法采用折衷主义原则来规定商事主体。(三)商事主体的类别商事主体因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体现了不同国家商法对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的特别控制要求。概括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依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商个人不仅包括事实意义上的个体商人,而且包括“个人之商号”(即“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之商业”)。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覃有土,男,1945年7月生,广西田东人,现任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著作有:《我国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债权法》、《保险法学》、《保险法概论》、《票据法全书》、《有价证券的理论与实务》、《民法学》(副主编)等,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王卫国,男,山西省陵川县人,1951年5月生于重庆市。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本科,1985年毕业于该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9~1992年留学于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系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发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民法债权》(合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破产法》等学术专著和《论合同无效制度》、《论重整制度》、《企业拯救制度在中国的采用:比较概观》等论文70余篇。赵万一,男,1963年5月生,山东省巨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证券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竞争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香港法要义》、《中国房地产法的理论和实务》、《证券法学》、《商法学》等,并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傅鼎生,男,1953年生,浙江省上虞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副总编,兼任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有:《民商法疑难问题研究》(主编)、《中国民法教程》(副主编)、《侵权赔偿》(合著)、《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合著)等,并在《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高在敏,男,1954年生,陕西省户县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现为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系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主要代表作有:《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系列论文、《合伙与公司法研究》系列论文,还曾先后参编与主编过《民法学》、《商法学》教材多部,并在《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彭虹,女,1962年1月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法学硕士,现任广东商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著作有:《经济合同法教程》(第一作者)、《保险法实例说》(第二作者)、《金融法教程》(副主编),在各类杂志发表论文十余篇。樊启荣,男,1965年生,湖北省潜江市人,现任中南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著作有:《社会保险法》(合著)、《保险法》(副主编)、《商事法》(参编)等,并在《经济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保险研究》、《财经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商业登记
第五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
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
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
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
第三节 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
第五节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七章 公司证券
第一节 公司证券概述
第二节 股票
第三节公司债券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三编 破产法
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第九章 破产程序总论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十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概述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规则
第十一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的开始
第三节 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
第四节 重整计划
第十二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清算人
第三节 破产财产
第四节 破产债权
第五节 破产抵消权
第六节 别除权
第七节 破产变价和分配
第八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第三节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权利
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第七节 票据的涂销与丧失
第八节 特殊票据
第九节 票据的抗辩
第十节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四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及种类
第二节 出票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追索权
第十五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第四节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四节 我国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常见条款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章 保险业法
第一节 保险业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编 商法导论
第一章 商法概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商业登记
第五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第二章 商法的演进
第一节 大陆法系商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商法
第三节 我国的商事立法
第三章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与民法
第二节 商法与经济法
第三节 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四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与撤销
第四节 公司的能力
第五节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七章 公司证券
第一节 公司证券概述
第二节 股票
第三节公司债券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三编 破产法
第八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第九章 破产程序总论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十章 和解
第一节 和解概述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规则
第十一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节 重整的开始
第三节 重整观察期间的营业
第四节 重整计划
第十二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破产清算人
第三节 破产财产
第四节 破产债权
第五节 破产抵消权
第六节 别除权
第七节 破产变价和分配
第八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四编 票据法
第十三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第三节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票据行为
第五节 票据权利
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第七节 票据的涂销与丧失
第八节 特殊票据
第九节 票据的抗辩
第十节 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十四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及种类
第二节 出票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到期日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追索权
第十五章 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 本票
第二节 支票
第五编 保险法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第四节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四节 我国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常见条款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章 保险业法
第一节 保险业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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