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一种叫做“绩效评价”的管理方法,人们经常将其与行为分析法混为一谈。例如,克莱尔在自己的理论中使用了“业务流程管理(BPM)”的称呼,并且创立了名为“绩效管理学校(College Of Performance Management)”的专业培训学校(2003年)。克莱尔提出的方法是绩效评价方面的代表性理论,但是,这种方法与本书中介绍的方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目前,绩效评价法在日本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今后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绩效评价法很可能会深入普及。因此,我们需要预先对该理论进行介绍,以免与行为分析法混为一谈。
绩效评价适用于劳动集约型企业。在大多数企业中,它被用来对经理和具体执行者实施惩罚。其本意是通过绩效评价进行人员管理,但是,往往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下述几点:首先,绩效评价方法的更新非常迅速,每隔几年就会改变一次。业务人员很难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其次,对于执行者的评价往往充满着争议和不同意见。一般来说,每年的绩效评价次数偏少,不超过4次,并且缺乏客观的评价方法。因此,对公司员工行为的改造效果甚微。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充分重视。
总体而言,与行为分析法相比,绩效评价存在两方面的不足。
其一,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评价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全凭上司的判断。能否自始至终地保证公平和客观,能否对所有的员工都一视同仁,采用统一的标准,则完全取决于上司的能力和水平。上司必须抛开个人的好恶,对员工进行细致的观察分析。但是,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有时容易为感情所支配,很难始终如一地保持冷静的处事心态。这与日本传统的管理方法非常相似,都要依靠个人的领导艺术。
此外,上司的记忆力和记录的准确性有待商榷。为了对员工作出正确的评价,上司需要经常观察员工的行为,并进行记录。但是,这就有一个现实的问题:在工作一线,上司根本无法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观察。结果,上司往往就以个人的好恶为标准,对自己喜欢的员工大加表扬,对自己厌恶的员工横加指责。即使这只是无意识的行为,也非常有可能进行恣意判断。既然如此,我们还能说绩效评价是一种适当的评价方法吗?
其二,经营管理层存在误解,坚信通过引进绩效评价可以长期保持效果。一方面,他们希望在引进绩效评价后,可以长期维持效果,最好能坚持3个月左右;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员工的行为上。很明显,相较于几个月一次的绩效评价而言,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员工的行为上时,可以获得更好的效果。但是,我们却往往容易忽视这一问题。
综上所述,行为分析是以行为分析学为基础的科学方法,其效果可以通过客观数字进行衡量。因此,在具体实践时,我们可以发现其作用效果要远远高于“绩效评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