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人性的多重表现

(二)文人性的多重表现

明代话本小说集由于多出于文人小说家独立编撰,因此文人特性也逐渐加强。与之前的话本小说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较为突出。

一、文人小说家更乐意从事规范化的写作,因此,对话本小说体制的遵循,或者说将话本小说体制定型,是明代文人话本小说创作的一个突出特点。

实际上,单篇的宋元话本小说,不考虑其中可能还经过了明人修改完善的因素,真正符合标准的、完整的话本小说体制的作品并不多,例如有一些作品并没有头回之类,而“三言”“二拍”以后的话本小说,具备这种标准的、完整的话本小说体制的作品却相当普遍。包括篇题、篇首诗词(入话)、头回、篇尾诗词等,虽然各部小说集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较宋元话本使用得更普遍,与作品主题联系密切的功能也更为明晰。

二、在创作中,文人小说家依靠对文学传统的熟悉,同时也为了在短时间内创作大量作品的出版需要,更积极地采用既有的文言小说作为话本小说情节的本事出处。

与宋元说话艺术一样,明代文人话本小说创作也带有商业化的倾向,但商业化实现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主要依托的是商业化的表演,而后者主要通过书坊组织书稿、版刻营销来获利。关于这一点,宜有专论。从小说家的角度来看,他们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创作形式相近的作品,除了激发自己对生活的感悟以外,对现有的文言小说加以改编也是一条高效率的途径。所以,“三言”中的明代作品、“二拍”以及《西湖二集》《型世言》等,有可考的本事出处明显增多,有的甚至篇篇皆有出处。而在宋元话本中,如《金鳗记》《快嘴李翠莲记》等重要作品,未查出直接的故事来源。这种本事出处的大量采用,当然不只是为了创作的便利,本事与话本小说之间的复杂关系,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话本小说独特的文学性。

三、由于文人话本小说更多是一种个性化写作,因此,话本小说的个性特征也逐渐凸显。

虽然我们无法确认“三言”中哪些作品出自冯梦龙的手笔,但“三言”在编排上的统一风格(如两两相对的篇题等)以及部分明代作品,还是显示出文人独立创作的风格。而“二拍”则基本上是凌濛初的个人创作。这一点在话本小说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前此的话本小说大多是说话艺人集体创作的产物,又历经数百年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市民的群体意识。如果将现场接受者的影响也考虑在内,这种群体意识就更强。冯梦龙的编撰活动使这种群体共生性的伎艺开始带有了个性化的烙印。而对凌濛初来说,群体意识有时只是个人感受的外壳。因为在创作活动中,真正制约他的不仅有数百年形成的话本小说接受传统,更有他自己对现实生活的认识。相比之下,《西湖二集》的作家主体意识又进了一步。就总体而言,《西湖二集》叙事较为单纯,其小说史意义主要表现在尽管仍然因袭了说话人的套语,但从总体上已疏离了说话艺术的传统,而更多地表现出文人创作的特点。话本小说原本主要是市民的一种娱乐形式,对它的社会功用的重视是文人大量投入小说创作之后的事。在《西湖二集》中,我们甚至看到《戚将军水兵法》《海防图式》《救荒良法》之类,都附于相关的小说之后。这种对话本小说体裁大破其“格”的做法,正反映了作者的别有用心。事实上,周清源(亦作“周清原”,本书从浙江人民版《西湖二集》署名)在小说中表现了强烈的文人主体性,在《西湖二集》中有大量基于怀才不遇的士子立场的议论,其实就是他的心声的表现。

四、从观念上说,文人小说家对正统思想的宣传更为积极主动,话本小说的道德劝惩意义也得到了强化。

与早期话本小说相比,“三言”“二拍”更重视道德教训。如“三言”的命名就突出了“喻世”“警世”“醒世”的意味。但冯梦龙思想观念中的教训范围较广,并不限于儒家的伦理观念,而是包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一文钱小隙造奇冤》描写一文钱引起的冲突,导致十三人为此丧生,传达了“劝汝舍财兼忍气,一生无事得安然”的道理。因此,这些作品中的教训还是生活化的。实际上,即使是对儒家伦理观念的解释,也总是与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的。

五、文人小说家继承了传统话本小说的艺术手段,但在运用过程中又有所变化。比如在传统话本小说中也存在说话艺人的评论,但文人小说无论在议论使用的频率还是篇幅上,都有所加强,更重要的是,他们利用这种议论,阐发自己多方面的思想观念。

在“三言”“二拍”中,议论明显增多。尤其是“二拍”中的议论,几乎是每篇必有的叙述特征。这些议论成了作品时代性与作者个性的最显著标志。如《拍案惊奇》卷八《乌将军一饭必酬 陈大郎三人重会》开篇的议论:

话说世人最怕的是个“强盗”二字,做个骂人恶语。不知这也只见得一边。若论起来,天下那一处没有强盗?假如有一等做官的,误国欺君,侵剥百姓,虽然官高禄厚,难道不是大盗?有一等做公子的,倚霏父兄势力,张牙舞爪,诈害乡民,受投献,窝赃私,无所不为,百姓不敢声冤,官司不敢盘问,难道不是大盗?有一等做举人秀才的,呼朋引类,把持官府,起灭词讼,每有将良善人家拆得烟飞星散的,难道不是大盗?只论衣冠中,尚且如此,何况做经纪客商、做公门人役?三百六十行中人尽有狼心狗行,狠似强盗之人在内,自不必说。[1]

这一议论直接揭露现实黑暗,社会批判意味极强。

又如《二刻拍案惊奇》卷一《进香客莽看金刚经 出狱僧巧完法会分》的开篇,凌濛初写道:

话说上古苍颉制字,有鬼夜哭,盖因造化秘密,从此发泄尽了。只这一哭,有好些个来因。假如孔子作《春秋》,把二百四十二年间乱臣贼子心事阐发,凛如斧钺,遂为万古纲常之鉴,那些好邪的鬼岂能不哭!又如子产铸刑书,只是禁人犯法,流到后来,好胥舞文,酷吏锻罪,只这笔尖上边几个字断送了多多少少人?那些屈陷的鬼,岂能不哭!至于后世以诗文取士,凭着暗中朱衣神,不论好歹,只看点头。他肯点点头的,便差池些,也会发高科,做高昏不肯点头的,遮莫你怎样高才,没处叫撞天的屈。那些呕心抽肠的鬼,更不知哭到几时,才是住手。可见这字的关系,非同小可。况且圣贤传经讲道,齐家治国平天下,多用着他不消说;即是道家青牛骑出去,佛家白马驮将来,也只是靠这几个字,致得三教流传,同于三光。那字是何等之物,岂可不贵重他!……[2]

这一番议论实际上是将社会批判寓于文化反思中,是十分典型的文人口吻。

虽然议论化是文人力图利用小说传述自己心声的表现,但时代不同,似乎也有变化。明末小说家的心声是饱受市井社会感染的,而清初一些小说家更热衷于“代圣贤立言”或自说自话。李渔的《连城璧》《十二楼》和艾衲居士的《豆棚闲话》等作品中,也时常可见大段的议论,如《十二楼》之《三与楼》的入话是这样的:

诗云:

茅庵改姓属朱门,抱取琴书过别村。

自起危楼还自卖,不将荡产累儿孙。

又云:

百年难免属他人,卖旧何如自卖新。

松竹梅花都入券,琴书鸡犬尚随身。

壁间诗句休言值,槛外云衣不算缗。

他日或来闲眺望,好呼旧主作嘉宾。

这首绝句与这首律诗,乃明朝一位高人为卖楼别产而作。卖楼是桩苦事,正该嗟叹不已,有什么快乐倒反形诸歌咏?要晓得世间的产业都是此传舍蘧庐,没有千年不变的江山,没有百年不卖的楼屋。与其到儿孙手里烂贱的送与别人,不若自寻售主,还不十分亏折。即使卖不得价,也还落个慷慨之名,说他明知费重,故意卖轻,与施恩仗义一般,不是被人欺骗。若使儿孙贱卖,就有许多议论出来,说他废祖父之遗业不孝,割前人之所爱不仁,昧创业之艰难不智。这三个恶名都是创家立业的祖父带挈他受的。倒不如片瓦不留、卓锥无地之人,反使后代儿孙白手创起家来,还得个不阶尺土的美号。所以为人祖父者,到了桑榆暮景之时,也要回转头来,把后面之人看一看,若还规模举动不像个守成之子,倒不如预先出脱,省得做败子封翁,受人讥诮。[3]

在作品中,李渔更具体地描写了主人公虞素臣被迫卖楼的情节。李渔自许置造园亭为生平的一项绝技,也有过将自己惨淡经营的园林卖给别人的经历,两首假托明朝“高人”的篇首诗就见于他的《一家言》中,很明显,上面有关“卖楼”的议论,也是他自己的肺腑之言。把自己的经历与思想感情融入情节,发之议论,可以说也是小说家主体性越来越突出的一个表现。[4]

在艺术观念上,明代文人话本小说注重从个人感悟的角度去真实地表现现实生活。他们对于真实的理解没有停留在事实的真伪上。冯梦龙的《警世通言》序中就提出了“事真而理不赝,即事赝而理亦真”的命题。这里的“理”固然与理学家所说的天理伦理有相通之处但又是与、,“情”及作品的感染力联系在一起的凌濛初则从。“奇”与“常”的角度发挥了自己对真伪的看法。他在《拍案惊奇序》中提出:“今之空,但知耳目之外,牛鬼蛇神之为奇,而不知耳目之内,日用起居,其为谲诡幻怪非可以常理测者固多也。”因此在,“三言”“二拍”中,较少荒诞的描写。如《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从题材上看,是传统志怪小说的翻版,但它却没有《西湖三塔记》那样的离奇一,切都出以平常,即使运用非现实形象构成的手段,也是从现实出发的。“二拍”中的《叠居奇程客得助》描写了海神,这个美丽多情的海神钟情于一个商人,本身就是具有象征意味的,反映了商人以正面角色步入人生舞台的自诩姿态。

《欢喜冤家》二十四回中除了一回的故事发生在宋代,其余背景均为明代,有些更与作品产生的时代贴近。由于取材年代较近,作品中可能也就更多地融入了作者的生活体验与现实感受。在这部小说集中,约半数的回目描写了商人的追金逐利,同时情欲的表现也更为放肆和粗俗。如第一回中的花二娘、第三回中的李月仙、第五回中的元娘、第十回中的蔡玉奴、第十一回中的马玉贞,都曾与人私通,虽然其中也略带批判意味,但从其津津乐道的态度可以看出作者对世俗趣味的迎合。由于作者从现实出发,描写中也能展现人物真实的心理。如第十八回《王有道疑心弃妻子》叙孟月华与一书生避雨花园的描写,细致地写出二人的心理,尤其是孟月华的恐惧。

总之,明代文人话本小说一方面继承了宋元话本小说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又在形式、内容、艺术观念等多角度推进了话本小说的发展,使话本小说作为一种小说文体的价值得到了全面的发挥。

[1] 凌濛初《拍案惊奇》,齐鲁书社,1995年,第136页。

[2] 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齐鲁书社,1995年,第1页。

[3] 李渔《十二楼》,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5页。

[4] 参见沈新林《李渔新论》,苏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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