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的故事
吴经熊
吴经熊(1899—1986),字德生,浙江宁波人。早年在天津北洋大学读法律,1917年到上海美以美会创办的东吴法科学院就读,同年领洗入美以美会。1920年,他从东吴大学法科毕业后赴美国留学,就读于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于1921年获法学博士学位,随之到法国巴黎从事研究工作,1922年赴德国任柏林大学研究员。1923年,应邀在美国哈佛大学研究法哲学。1924年回国后,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哲学和政治学,1927年担任上海公共租界法院法官,于1931年任立法院立法委员。自幼研习英语,造诣很高,曾发表大量英语文章和著作,并于1935年创办了英文《天下月刊》,发表其关于法律、宗教、哲学、文化、人生等方面的感想和见解。1937年,吴经熊皈依天主教。1946—1949年辞职,出任中华民国驻罗马教廷公使。随后赴美任夏威夷大学中国哲学客座教授,1950年任新泽西西顿哈尔大学法学教授。1966年定居台湾,任台湾中国文化学院教授,1986年2月6日在台逝世。
有一句中国谚语,巧妙地道出了生命的反讽意味:有意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这句话可说忠实地描绘了我的生命旅程。我曾规划的事没有成熟,我未梦想的却开了花结了果。
霍姆斯的歉意
没有什么比我跟大法官霍姆斯的友谊开始得更偶然的了。1920年我已作为研究生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次年我在《密歇根法律评论》3月号发表了一篇论文,名为《来自中国古代法典及其它中国法律及法观念资源的阅读材料》。因为我曾多次听教授们以最褒扬的口吻提及大法官霍姆斯,便给他赠送了一份的复印本,同时给他写了一封信告诉这件事。我知道他对比较法学感兴趣,故而肯定他会乐于读到有关古代中国法观念的东西,其中有些还与他本人的观点相近。我想回复最多是一封出自秘书之手的礼貌回信。
然而,他先收到了我的信,后来才收到《密歇根法律评论》。他很和善,还未看到文章便亲自给我回信。那封信对我很宝贵,因为它是一场一生的友谊的开始。信很短,我想全部引用:
你发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的论文目前还未收到,但明天我会努力在省府浏览它。我想,你想要的是一句同情话。我只想进呈一点你很可能并不需要的忠告,但有些观念丰富的年轻人是需要的。一个人不能一步登天。所以,我希望你不要逃避生活所提供的细节详情和单调乏味的活儿,而是掌握它们,作为通往更大事物的第一步。一个人在成为将军前,先得是个士兵。1921年4月19日)
收到这封短信,我已很高兴了,因为它来自一位伟人,且是他亲手写的。字迹优美,令我想到中国书法大师们运笔的手。至于忠告,尽管是以最一般的措辞提出的,却怎么都是听来有理。简言之,回应超出了我的期盼,且我以为这件事已经结束了。
你可以想象,次日早晨当我收到他另一封信时有多惊讶!该信以道歉开始。他说:“昨天的信多有误会。我以为是写给一个初学者,因为你的信抬头是法学院。现在我拿到了你的论文,已拜读完毕,觉得我是在对一个见识渊博的学者说话,他可能哂笑我的建议。我相信你会把我的无知朝好的方面想。”多么谦卑啊!我想,只有美国才会产生这么没架子的法官。该信接着讨论我的论文和一般的翻译艺术。那位80岁的老伟人开始对一个22岁的年轻人认真地感兴趣了。
由于关于中国法律的这篇论文是我的法学处女作,在这里想重新登出该文开头一段,它忠实地反映了年轻吴经熊的心智形貌:
今日法学界对普遍的法观念研究兴趣越来越浓。看来,法的观念得力于时空两方面的延伸。正如国际法(jus gentium,亦译“万民法”)必然比民法(jus civile)更宜于人类理性一样,也可说一切时代的法律比某一个别世代的法律更深居于人性。所以,比较法学的范围包容了法研究领域所有的长与宽,故而不能忽视任何可令我们领略古代世界法观念的材料。
我待在安亚伯市的日子是我一生最快乐的时期之一。我的老师亨利·巴特斯主任、若瑟·达克教授和爱德华·迪坚逊教授,对我个人感兴趣。他们和善待我,而我是如此废寝忘食地忙于研究,以致我抽不出时间来害乡愁病,尽管这是我首度出国。达克教授称我为“奇才”,巴特斯主任则常问我:“你又在废寝忘食地工作?”安亚伯市确有某种如家似归、温暖舒适的东西,其居民也温和有同情心。那儿也有不少中国学生,校园里有家不赖的中国餐馆。我的房东哈钦森太太对我也很好。有一次,她对我接电话的傻样大笑了半天。有人要跟我通电话,她叫我过去,我放声喊了5分钟的“哈喽”,却什么也听不到。她下来看发生了什么事,发现我在对听筒发话,听的却是话筒!这是我第一次与电话打交道。
巴黎通信
1921年5月的某天,我正在图书馆里读书,我的国际法老师迪坚逊教授手里拿着一份申请表向我走来。他问我:“你想要国际法的奖学金吗?”“当然想要了。”“那就填这份表吧,这是我刚从国际和平卡勒基基金收到的,是旅行奖。你有得它的好机会,可以选世界上除了密歇根之外任何一家学校。”
我得了奖,选了去巴黎大学。在巴黎居住时,我给霍姆斯写了一封长信。我想引在这里,只是略去几句话,因为这是霍姆斯保存到其逝世的我的第一封信。
尊敬的霍姆斯大法官:
去年春天我在安亚伯市;现在我在巴黎。时空可以变化,但我对您的爱与尊敬保持不变。
让我先告诉您是什么把我带到了欧洲大陆。我在密歇根时学的是国际法和比较法。对我的工作满意的教授们推荐我获得了国际和平卡勒基基金提供的一个奖,我得以自由地选择前去学习的机构,就选了巴黎大学。所以我之在巴黎乃是我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再一次令我想到了阁下您的教导,说人事并无定论,说“人仍可有意识地、理智地着手决定自己的命数。”我将在巴黎尽力而为;尽我所能地读和写;尽可能深刻地观察和思考。作为一名中国人,我有一个祖国要拯救,我有一群人民要启蒙,我有一个民族要高举,我有一个文明要现代化。所以,在我这里,像阁下您这样的创造性天才的作品不能不是一个安慰与鼓舞的来源。因为阁下您告诉我,与过去的连续是一个必然,我们须得将此必然像别的必然之恶一样减低到最小的地步。中国文明停滞的一个主要原因即在于错把与过去的连续当作了神圣的义务,并且忽视了过去的神圣权力与皇帝的神圣权力一样无根无据。顺便想告诉您,我想在英法文杂志上评论您的《法学论文集》。我的评论当然不只是为一颗伟大渊博的心灵唱赞美之歌,而会是对作者观点的分析、综合与批评,假若有必要批评的话;因我想成为这么一个人,他“能够批评他所尊敬和热爱的”。在我看来,人可凭着一把单个的钥匙进到您的观点和理论的背景中去:我是说,在您所有的观点、作品和决定中,都响着一个低音,都低低萦回着一个细弱的静静的声音,它渴望着国家的普遍福利。打动我的另一点是,您是天生的理想主义者,但您的理想主义却用实用主义的想法作了调味。也许,说您有着柏拉图的基础和亚里士多德的上层建筑更为恰当。您同意这一看法吗?给我指点一二,让我尝到真理之泉,因我总是渴慕活水。
作为一名国际法学生,我急于找到它演化中的过去的痕迹、现在的阶段和将来的趋向。常有人说,国际法将来很可能会像国内法一样演进。我相信是这样的。如果真的如此,您认为现代国家法正处于哪一阶段呢?是在血仇时代吗?倘若如此,我们该做什么来推动它的前进呢?假如国家主义的到来有助消除家族之间的血仇,国际主义结束国家之间的战争是否还是不可能的呢?而这种战争在我看来无异于大规模的血仇。我觉得,老一代的法学家有义务为将来的国际法的发展作好规划;而阁下您众望所归,没有人比您更合适、更有分量来完成这项使命了。阁下您的《法学论文集》倘若对一种能统治全球的法律不置一词,便会是不完全的。我代表年轻的一代,为人类的福利着想,恳求您给我们留下一个见证,一份遗产,它不是可用金钱来衡量的,却有助于将千千万万的人命从不必要的毁灭中抢救回来。希望阁下看到我的心是多么忧心如焚!
随附我的照片一张。我生于上世纪结尾那一年;说得好笑点,是在您发表《科学中的法律和法律中的科学》的那一年。该文我正在喜悦地阅读。我们年龄相差悬殊,但永恒与年月流逝又有何干呢?我们出生之地相隔万里,但普遍性又与汪洋、大洲何干呢?我切望着您的友谊,因为天意使我们心意相亲;阁下您是天赋童心不减的老人,我则是生有老人之心的少年。盼望阁下能惠赠照片一帧,以使我影集生辉。您在上封给我的信中曾和善地说,“时下我手头没有好照片,我又不愿把差的送给您。”若您现下手头有了好的,就请寄给我罢。即便是差的,也聊胜于无;因为相片的价值不在它自身,而在它所展现的人;只要它展现了阁下您的风采,我就心满意足了。(1921年11月23日)
那些日子里,我对“一战”记忆犹新,心如炭烧,渴望国际和平。我宁愿碎尸万段,也不愿看到人类为另一场战争毁灭。在巴黎,我常看到可爱的法国孩子在广场上抽陀螺;在柏林时,我也看到可爱的德国孩子在广场上抽陀螺。我犹记得,当时我闪过了一个念头,有朝一日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尽管他们若相识便可能成为知交,却也许会彼此射杀,想到这些,我心如刀割。一种生命的悲戚感笼罩了我。我想,这也部分地归因于霍姆斯对我上封信的回信,在下面摘引一部分:
今晨收到的你的十分好意的信,值得立即作答,幸亏本周我无案例可写,所以就能够写信。巧合的是,我上楼之时刚刚与一位法国来的客人论到战争。恐怕我的谈话比你能赞赏的要多些怀疑色彩,这也许是因我年老,见到的战争多了。简而言之,我们都努力建立一个我们会喜欢的世界。“我们所喜欢的”是一个深奥的观念,不能通过讨论说明,只能逐步地被改变,常常是通过数代人的经验。倘若某地区内的不同人民的不同愿望彼此冲突,每一个都想要占有(尤其当想占有之物乃是领土时)且一味地想占有时,除了尽你所能地赶走别人之外,还能做什么呢?我痛恨打击年轻人对理性的信念。我全心相信理性,但我认为,当理性与人们的愿望冲突时,理性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就不大了。一个世纪前,马尔萨斯挥剑斩去了人们以为那时那地已然灭掉了的错误,但人们不愿相信他,而他杀掉的错误观念时至今日仍生机勃勃。我不想继续谈这样一个悲伤的话题了。
我已写信给《哈佛法律评论》送你一份你要的那期的复印件,假如还有的话。恐怕我不能深入你邀请我做的自我批评的领域,但我想说,我觉得你就柏拉图主义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话相当敏锐。“理想与怀疑”和“自然法”这两篇小文,指示了我的某些起点。(1921年12月12日)
这对我的理想主义毫无阻止,只是使我更认真思考了。它使我睁开眼睛观望现实;但现实只为我提供了建立理想主义所必要的基础。在下封信里,可看出我如何试图假装赞同他,却实际上劝诱他采取我的观点。这简直像是一个孩子天真地想牵着一个老人的鼻子为他引路!我写道:
您关于战争的谈论,促使我像一个真正的法学家那样思考。它提醒我想到您的《法律的路径》中有趣的一段,“但若我们采取坏人的观点,就会发现他并不关心原理或演绎这般无足轻重的东西,而只想知道事实上麻省或英国法庭会怎么做。我与他心意相同。我所说的法律就在于预见法庭实际上会做什么,而不是任何别的更高尚的东西。”假如我们用“坏国家”来代替“坏人”,就会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楚的概念。不可思议的东西就在这里了。我们的救世主基督披上了罪人的形状,以知晓同情真正的罪人。他正是以这样高尚的态度对他那些本该清醒却睡着了的门徒说:“心神固然切愿,但肉体却软弱。”同样,你也钻进了“坏人”的套子里,以采得他的观点,你也大可说,“理性在运作,但它对自利的控制却软弱。”
现在,我计划就“国际法的方法:关于法理批判的论文”的主题作一篇论章,意在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真正的法科学。南锡的义尼教授给我写信说,我应特别强调国际法的制裁,法无制裁便根本算不上法。这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因为国际法的制裁多少是不可捉摸的——它在空中。但您的将法律视为预测做法清除了国际法路上的迷雾。法律制裁是心理学上的,而且,假如其在法庭上得到加强的概率很高(这在国际法的情形里即是国际公共意见论坛),对于一个心灵正常的人再不会有重大的怀疑,我们就有了一种法律,不管它有什么制裁——陆军、海军、警察、司法伦理、迷信、传统等等。真的,正常性的观念是整个法科学机制里的一个伟大的安全价值。我们在诸如“在合理怀疑之外”“可能原因”“普通精明的人”等等的词语里找得到正常性观念的某些实际表达。当然了,一个时代的正常性不同于另一时代的正常性;当你在“法律与法庭”一文中说“对目前法律适当地称之为罪恶的大多数事情,在我看来,其疗药在于让我们自己变得更文明些”,这里的“我们”即表达了正常性观念,它之适用于国家正如适用于个人。
您说“理想与怀疑”和“自然法”两篇短文标示着您的某些起点。我很愉快地告诉您,我已将它们视为己出了。所以,您凭天性即有的东西我已凭自由选择容纳了。不过惟有一事我仍未彻底弄通。在“自然法”里您说,“相信自然法的法学家,其心灵在我看来还处在这么一种朴素天真的状态里,即把他们及其邻人所熟悉和接受的东西当作所有地方的人都必接受的东西”。确实如此。但您并未点出,使得法学家或别人相信这些东西堪为自然法的东西本身乃是一个自然法,它确然存在,我们名之为“心理学的自然法”。但心理学的自然法亦非最高形式的自然法。对我来说,最高形式的乃是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法。当法学家们——这里指社会学派的——说并没有一个像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这样的东西时,他们便无意识地道出了一个本身在一切时间地点都有效的原理。换言之,他们否定伪自然法的存在意即肯定了真自然法的存在,后者要求有人间组织中的变化与增长,并使得人类的进化成为可能——这是一个有意识的进化。您后来又说,“我们确知一定的能量组合在一起便能够摇尾巴[狗],而另一个能量组合体能做演绎推理[人]”,这与我要指出的观点十分接近;你的问题,“为什么我们使用宇宙提供给我们的能量来向它挑战,向天空挥拳头?”也道出了我的信念。我将“宇宙”或“天空”视为我坚持称为自然法的东西的体现。既然我确信我们所想一致,又为何在用词上斤斤计较呢?原因即在于法学家们一般在用词上很保守,除非我们向他们显示,他们不会放弃他们“自然法”的观念。然而,他们只是看到了自然法的背影——就跟摩西只看到了上主的背影一样——而我们所看到的自然法,像上主之面一样,这面孔乃是闪亮的、生动的、表达内在感情的、回应外在变化的,且关注着人类的福祉,这是自然法之真容。律师们的习惯向来是内容变了,形式却保留着。(1922年1月8日,柏林)
我就是这样试图从霍姆斯怀疑论牙齿里抢救出“自然法”观念的。他回信写道:
对你的信我毫无批评,惟有一个建议。我刚读完布鲁尔的《伦理与风俗学》,觉得他所想与你一致,也许对你有些用处。该书简短易读,如果作者不是觉得有必要在我认为当然应当如此的事情上作论证的话,本来可更简短些的。(1922年1月28日)
从一开始,哲学家霍姆斯便不如霍姆斯其人吸引我。作为一名哲学家,他并不总是连贯一致的。有时他说起来像个自由主义者。比如他说:“哲学并不提供动机,但它向人指出,他们做他们已经想做的事并不愚蠢。”我第一次读到这句话时大吃一惊。但紧跟着的一句又像是神秘主义的了,“他(哲学)为失望者开启新的希望,而我们依赖于这些希望能投入生活,这就是人类思想的最宽广视域,是无名深处吹拂的和谐之弦。”倘若真是如此,则哲学并不像霍姆斯想的那么中立。事实上,霍姆斯是一个无意识的哲学家。要公平地对待他,就不要智性地判定他是哲学家,而要审美地把他当作一个人格来看。在深处,他是一个变成了法官的诗人。
啤酒与啤酒罐
当我在德国在伟大的新康德派法哲学家施塔姆勒指导下学习时,霍姆斯生怕我太受系统思维的影响,在他看来,系统思想是贫乏空洞的,洞见才是有价值的,而洞见受系统的扼杀。我则试图把二者综合起来。
施塔穆勒着重于法律的概念或逻辑方面,霍姆斯则看重感知的或心理的方面。故而他们的立场针锋相对。两者都不能完全满足我心。我确信他们的观点可以得到更高的综合。有形式而无内容则空,有内容而无形式则盲。在我于1928年出版的《法学丛稿》前言里,我如下说明了我的观点:
我的全部哲学都可视为调和霍姆斯和施塔穆勒法思维的努力,调和感知与概念、生成与已成、内容与形式、利益论与正义论、经验与理性。这点可用啤酒与啤酒罐的比喻来说明。
在霍姆斯1923年9月2日写给我的信里写道:“给你寄了上封信后,关于思想形式我又有了一个想法。不管形式观念的价值为何,形式的惟一用处是展现其内容,正如一品特罐的惟一用处是展示啤酒(或其他合法的液体),倘若对罐子作无尽的沉思,你什么啤酒也得不到。”
施塔穆勒则会颇有特点地说,啤酒倘无罐子是很难保持长久的,而哲学的任务就在于提供永久形式。于是,对前者来说,哲学的主题主要是啤酒;对后者而言,则是罐子。我呢,我则会说,哲学的主要事项既非只有啤酒,亦非只有罐子,亦非啤酒加罐子,而是把啤酒装在罐子里。
实际上,我在1923年3月发表在《密歇根法律评论》上的一篇题为《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哲学》的论文里,展现了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感知这二者,并在总结时提示了一种综合。施塔穆勒和霍姆斯对此结论表示高兴。施塔穆勒在《密歇根法律评论》5月号就这篇论文发表了一篇最为慷慨善意的评论。霍姆斯则给我来了一封鼓舞人心的信,他写道,“你的第二部分打动了我,并博得了我的同情。我很高兴看到你站在事物自身那一边,这在我看来等于说世界并非一梦……我欣赏你对法律表示出来的狂喜。我只是害怕当你潜人到生活的(艰苦)活动中时,这种兴奋会变得黯淡了。但是,假如你像我所希望的,也像你的信所显示的那样,胸中燃着一把火,它就会幸存并且改变生活。”(1923年2月5日)
我想在这里重载我论文中特别令他们二人高兴的两个段落,原因不只在于它于我是一个甜蜜的礼物,而且在于作为“对法律的狂喜”,它揭示了我灵魂的某些内在品质,并展现了我精神朝圣之路的一个阶段。
法律的感知和概念在我看来只是法律的两个方面,前者不过是被感知到的法律,后者不过是被构思出的法律。在二者那里,法律作为一个物自身看来是被设定了的,否则,以为没有一个被感知或被构想的东西,就可以有感知或概念,乃是荒谬的。显然,感知和概念化都指向一个在它们二者差异中表现出来的统一体,且指向一个产生它们二者的实体。
因为贯穿于万有的基础性的核心实在也贯穿于法律之中,故而法律不过是我们可借之抵达真理的一个部分;自然和心灵的统一是如此密切,因此,所有能触动最外在的实在的东西也能在我们感情的最内在处激起涟漪。爱默生说得对,人必须获得并保有崇高的角度,从这种高处看,事实揭露出它们的秘密意义,而诗歌和编年记录是类似的——我们也可以加上说,音乐和法律也是类似的。我们的观望点越高,我们也就越能深入到自身的深处,最终用我们心智的眼看到,法律的终极基础等同于万有的终极基础,且法律的意义来源于宇宙之最初的“自何处来”和最后的“往何处去”。宇宙是一个奥秘,对整体而言为真的东西,对部分来说也是真的。所谓事物自身们不过是些形式,它们只不过是物自体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在那个物自体之中有着所有经验的可能性,它也构成了万有之中的活生生的原理,包括法律的活原则。思想最内在的统一性依赖于这一最外在的假设,没有它我们的感知和概念只不过会是一堆无意义的片断,而有了它就会马上成为一个活的整体中的有机部分。这一活的整体不只是呈现了一个本来没有关系的观念的抽象统一体,而是,用爱德华·凯德(Edward Caird)的话来说,“透明的差异的有机统一体,自我分辨的、自我聚合的统一体,就像在纯粹自我意识中呈现给我们的东西一样”。惟有当我们拥有这般的自我意识时,我们才能毫不自相矛盾地说,法律同时既是一又是多,既总是同样的,又永远不是同样的。认识你自己,你就会认识法律。
“一起扭动宇宙的尾巴”
1923年秋,我从欧洲回到了美国,以研究学者的身份加入到哈佛法学院,指导者是庞德。霍姆斯和我继续有通信来往,我们的友谊不断增进。但直到那年12月我去华盛顿时才第一次见到了他。我在他那里度过了几个晚上,用他的笑话来说,“一起扭动宇宙的尾巴”。他的情绪极高。他把我带到他的书房里,取下一本书又一本书,偶尔也评论几句,但都妙趣横生。他向我出示他收藏的杜勒的木刻和铭刻。最后,他说:“亲爱的孩子,我还没有向你出示书房里最好的书呢。”我竖起耳朵,问:“在哪儿?”他指着一个在上的角落;我看见那是一个空架子!我马上懂他的意思,大笑中说:“你可真是独具慧眼,总是望着前头!”他笑得可开心了。
在那些日子里,我们逐渐达到了朋友之间所能达到的理解和爱。有一次,霍姆斯夫人加入了我们的谈话。我从座位上站起来迎接她,指着霍姆斯对她说:“夫人,我能把我的朋友霍姆斯大法官介绍给您吗?”“太荣幸了!”她说。我们三个彼此相视而笑。佛教徒会说我们在那时达到了禅悟,因为所谓禅悟不就是心灵不经意地从时间之域飞渡到了永恒之域,因而熟悉的东西看上去显得陌生而陌生的东西看上去显得熟悉吗?霍姆斯夫人比霍姆斯大两岁,她是我曾见过的最迷人、机智、活泼的女士之一。
“以审美的态度打量生活”
回到美国东部的剑桥后,我写了一封看上去像情书的信:
尊敬的霍姆斯大法官先生:
我对你的赞扬不大能使你获得实质性的快乐。不过,我仍然“忍不住地”要赞扬你;尽管我的“忍不住”不是宇宙式的“忍不住”,我仍“忍不住”地相信那使得你配得赞扬的能量正使得我赞扬你。
看来你表现了最矛盾品质的完美和谐。你年事已高,但停留在快乐童年里;你是一个法学家,但你的浪漫气质诗人也比不上;你禀性刚强,只认事实,然而在你里面有心之轻快,它使人忘记甚或欢享人生之重负;你精力充沛,却不显俗气的蛮劲。某种不可形容的单纯性与性格的伟大合在一起,使你的生命成了一件艺术品,它同时是崇高的,也是优美的。假如卡莱尔在描述天才是“至高上主的更为清晰的显现”时是正确的,那我也能夸口总算至少看到了一个天才。
自我见到你后,我的生活变得比从前丰富多了;我关于人的可能性的看法得到了扩展。你给我的热情的友谊成了我理智和道德发展中的强大影响力;推着我向着更高的目标。你的影响与迅速起作用的尖锐的马刺不同,它乃是一种温柔的刺激,在我之中自发地引导着我。
我敢肯定,你关于掌握细节的劝告会收到实效。我会努力克服我的懒散,早起晚睡,细心观察眼前现实。我会带着一种淡淡的好奇心注目外部世界并欣赏自然风光。然而,甚至在我对世界知道得足够之多时,我也不会剥夺自己观赏自己的理想之美的神圣快乐,它们是更为宝贵的,因为它们不能马上就实现或大众化。倘若它们能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们就不会是我的了。理想主义者是尴尬的和枯槁的,因为他们指望着一个迅捷的结果而缺乏幽默;他们是慷慨温和的,因为他们想要向群众无保留地分发他们的财富即理想。而过度的或放错了地方的慷慨是丑陋的甚至令人恼火的。这就是为何像费希特、边沁、泰波、斯宾塞等等性急的改革派和普遍化者缺乏像孟德斯鸠、萨维尼和你这样的学者的古典之美了。但卢梭又当何论呢?他乃是最彻底的那种理想主义者,其人却仍有优雅的成分。这可能是因为他并不认真对待自己的理想主义,也不指望别人这么做,尽管也有人不顾他而严肃地对待他的话。在他那里,理想主义是一种娱乐,而当作者自得其乐时,我们这些观众也与他同乐,而不是对他感到不满。
苏格拉底和基督为理想而死,但他们的人格却是如此吸引人,这又该怎么说?这也许是由于他们并不看重死。他们以生命为游戏,就“游戏”一词的最充分意义来说。我们为他们的死感到愉悦,因为他们自己是愉悦的。苏格拉底不是说,“我们分手的时刻已到——我去死,你们去活。谁去的地方更好,只有上主知道!”怎样的挖苦,怎样的幽默啊!根据一般的西方思想,cynicism和humor不能相提并论,它们有天壤之别。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人并不因苏格拉底的死而感到“愉悦”。假如他说,“你们这些人呀,我对你们感到失望。我有崇高理想本该得到实现的,却因你们的邪恶而未能;现在我终于逃脱了幻想”——如果他这样说,他就不是苏格拉底了。基督也是如此。他并未失望地死去;他知道他的死是将天国带往人间的必要的一步。他的理想主义于是就是优美的,因为它实事求是,能无惧地接受最残酷的事实。他的理想主义里有一种超常的“浪费”或“丰富”;正如你所说,“浪费”是优美的一个本质性的成分。
向你和尊夫人致以最好祝愿,尊夫人的机智令我“忍不住”地惊叹。
你的“亲爱的孩子”
吴经熊
他的回信跟我的一样热烈欢快,尽管他写信时正在牙痛:
你宝贵的信在提到我的地方令我说不出话来。我就希望我能够在那些这样善意地评价我的人对我失望之前便去世。我十分乐意于你对卢梭的看法,我不知道该不该接受你的看法,但它听来是大有可能的。他肯定是一个令人愉快的衬托,恰与那些像斯宾塞这样有所谓“非主流者的良心”的人之庄严肃穆相反——这等庄严肃穆甚至我们的一些自由人士也未曾摆脱。不过我只能写寥寥数行,我还得驾车出外。牙医占用了我这周本可指望的休暇时光,但我已经料理了文字,清洗了甲板(deck)——该说书桌(desk)——因为星期三要开始工作。我忍不住要说,当我看到你时,你恰如我所盼望的。祝你新年快乐,并祝你此后有许多个快乐和有成果的年月。(1923年12月31日)
在我写于1924年春天的一封信里,我写出了显示霍姆斯对我人生观的影响的句子:“从我看见你,就得到了一种我以前没有的幽默感。看来你传给了我‘松弛的福音’,以审美的态度打量生活,不把自己看得太严重。”(1924年2月9日)
无言地告别
时间过得很快,四年过去,我就要返国了。1924年5月15日,我给他写了一封告别信,这封信即使我在现在读起来也会被深深打动:
我最敬爱的朋友:
我无言地向你告别。
我离开家乡和亲人前往西方追求“不可知的目的”已经四年了。那时我还没有意识到,世界将要给我的奇妙之物是什么。我只是梦想着学术上的荣誉和别的低等虚荣;它们耗尽了我全部的野心和期望。我从未想过会与像你这样的大法学家和哲学家结下如此亲密的友谊。
先生你不仅成就了公共正义的最高理想,还深化了人们友谊的意义,并丰富了它的内涵。当我重读你在过去几年里写给我的信时,我持续地体验到感谢、爱与崇敬的涌流。甚至对你最为不屑一顾的朋友你也是真切相待。当我沮丧之时,你安慰我、鼓励我——就使我重见希望。当我过度热烈时,你毫不厌烦,与我同感,给我甜蜜的响应——这种甜蜜带来了节制而又对此节制不予大力推荐。你在诸多题目上启发了我,从战争到培根—莎士比亚之间的争论,从风格理论到杜勒的刻画;从思考的教理到弗雷泽的《金枝》,从警察力量到啤酒罐类比,从斯宾诺莎的伦理到我自己的十四行诗。
理性的生命在于克服障碍。我们的友谊至少克服了三个巨大的障碍:时间、空间、社会。我比你要小两代,就空间而言,我生在这么一个地方,它日升时你所处之地正值日落。最为残酷的障碍也许是习俗。我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学者,而你却容纳了我,抱我在怀里。你的判断只依赖品质,你不关心文凭。我敬爱的朋友,我们的友谊是忘年之交,无距离之交,超社会之交。它扩大了人们的可能性,这都是功归于你。你是关系中的主人而我是仆人。
你给我写上封信后(它对你钻研古典作品作了一个有趣的解释,并对桑塔亚那作了一个美妙的批评),我结识了另外两个你的景仰者,卡多佐和柯恩,两人都是通过可敬的法兰克福特介绍的。他们对我很客气,因为我为你所“宠”,而你除了特殊的灵魂外谁也不爱。实际上,除了特殊的灵魂外,谁也不能真正敬爱你。卡多佐大量宣传“曼斯菲尔德,马歇尔,康德和霍姆斯的方法”,而他是一个充满了魅力的人。他的性格不只是善,还是美。(顺便提一下,他正在出一本新书,名为《法律的成长》,在这本书里他从我关于你的法哲学的论文里引用了一个很长的段落。他详细谈论你的“法预定论”。)柯恩两周前给我打过电话,我们进行了一场富有启发的谈话。我们同意,先生你有能力表达不可表达的,也是我们所认识的最有原创性的法哲学家(无论是就历史来看还是就在世的来看)。我认为柯恩是一个真正的思想家,并想邀请他到中国去。
我不知道怎样向你道别!五六天之内我将前往加拿大(我乘坐的船6月5日从温哥华出发)。我就要回家了,也许永远不再出国了!这就是生活及其局限性!我但愿未曾出生过——那样我的安息会有多甜美啊!为什么我就该生在这个黑暗的世界上,而且在它最黑暗的部分呢?我在沉重的使命前发抖了。去启蒙,去使卑微者高尚,使无乐者欢乐,使工人获得基本工资,使无房者有住处,掌握生命并将它引向更纯净的通道——这些问题是我要致力于解决的。我并不将之视为苦悲,不是的,它们是我消遣时光的娱乐。我们既然存在,除了满心幽默地接受生命并提高它之外,还能做什么呢? 向霍姆斯夫人道别!别了,我最敬爱的朋友!
你永远的
吴经熊
霍姆斯的幽默
回国后,与家人团聚给我带来极大快乐。两个孩子在我出国时还是婴儿,现在已经长大了。有好长时间,他们迟疑地打量着我,仿佛我是闯到他们家的陌生人,这时真有那么一种罗曼蒂克的感觉。直到我妻子叫他们欢迎他们的“papa”时,他们才跳到我怀里来。后来,我举家迁往上海,在东吴法学院任教。有好几个月我忙于琐事,未及给霍姆斯致函。冬天的某日,好友乔治·施列特博士——那时的法学院院长——给霍姆斯写了一封信,请求他准许我们将《中国法律评论》第一期致献给他,并给我们回电报。回电到了,施列特博士读着读着不禁咯咯笑了起来。我问:“说了什么?”他读给我听:“向吴表达好意”(Consent Love to Wu)。我说:“这有什么好笑的?”他说:“你难道看不出霍姆斯是在拿你的姓名开玩笑吗?‘Love to Wu’就是‘Love to woo’(爱至求偶)呀!”这老小孩多贪玩呀!那时他已84岁了!我想幽默是他长寿的原因之一。
收到电报后,我给他写了回国后的第一封信。信里告诉他我在国内做了些什么;也显示了那时我多多少少倾向泛神论,因为我论及“宇宙生命的能量”。
现在正是圣诞节!我但愿是1923年圣诞节!没有哪一年的圣诞节比那一年更令我开心了!
你给Sellett博士的电报使我确信,你身康体健——我的快乐无以言表。祝法学王长寿!
你的电报上有如此可爱的词句给我。我知道你喜欢我;我不是从电报知道的,而是从我对你的喜欢知道的。别的形式的契约也许需要表达,但精神的契约也许无须表达,因为它并不需要法庭来执行它,而且也不存在断裂的可能性。
我已教了一个学期的法律了。我教的是财产法、罗马法、国际法,以及司法学。我敢保证,教学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常常整个班都因一个问题而争论得冒火。学生们自然而然地按着他们的哲学倾向而分为两组,有时候是更多派别。一天,我们正在讨论Chapin vs. Frecland的案例,对该案例你曾恰当地形容为“一个不能经得起声明的题目,也不会经得起抗辩”。约三分之二的学生赞同你的意见,余下的则站在菲尔德法官一边。前一组有一个学生说,你使逻辑成了公共政策的婢女。
我相信,我的法律知识由于教学而变得较为巩固了。我正在搜集和密切调查法律各分支的案例,以作为“法律中的人性:心理法理学中的研究”的资料。我发现学问上无捷径可寻,惟有凭着耐心和艰苦努力才有望抵达知识的应许之地。惟有学习才能“校正高尚情感的庸俗泛滥”。
我最爱的朋友啊!没有什么是比理智创造更为愉快的了!有时我出神到这样的地步,以致忘记了我是活在这个不幸世界的最不幸的地方。我感谢宇宙的伟大生命力给了我火花和崇拜理智英雄们的能力。(1924年12月25日)
他的回信快如往常,我们恢复了通信。他的信里有一段最为优美的话,是我想引用的:
得到你的信是一大乐事,一大安慰。你沉默了如此之久,以致我开始担心你正在为中国的烦恼受苦。我对它们一无所知,不知道它们是怎样影响你的,影响有多深。回电的要求和我对你的提及使我有机会打探你的情况,盼望着你的回音。我对你所教的科目颇感兴趣,也有一些惊讶。我不怀疑你大有能力使你的班级讨论火热。你做到这一点时,就是做到了一个教师所能做到的最好的和最少有的事。过去我常说,爱默森的一大天赋就是传达一种热情。当然了,教书是一种学习的好方式。如你所言,学问上没有捷径可寻,别的方面若想获得成就也是如此。我希望知道更多的关于你的情况,假如谨慎不强迫你保持沉默的话。你说的“这个不幸的世界”使得我焦虑不安。我想象你正处在生命中的这样一个时刻,你的热情的稳定的力量已面对考验。至少我自己曾有过信仰动摇的时刻。但若你保有炽热的火焰,你将获得大教益和大胜利,最后,一点一点地,从肮脏不堪的细节中将有某个结果出现,它要么是某种新的普遍化,要么是一个超脱的精神休憩处。(1925年1月27日)
我找到了“超脱的精神休憩处”
对我,“超脱的精神休憩处”直到1937年冬天我投入公教怀抱才姗姗来迟。在此之前我则仍如往常一般永无安宁。我一次一次试图找到上主的替代品,但是得不到平安。霍姆斯并不知道,部分是由于他的影响,我的基督宗教信仰才淡化了。我仍保留着对上主和灵魂不朽的某些暗淡信念。霍姆斯一天天变老,我自然而然地想和他一起解决这个问题。在署信日期为1926年3月29日的一封信里,我加上了一篇重要的附言,是这样的,“我正在重读泰勒译的《浮士德》,为第二部的第126个注所感动。该注提到了来生。请读读它,并告诉我你关于它有什么想法。”该注引用了歌德的一段话,“我不怀疑我们长久的存在,因为大自然之所为没有不能圆满实现的。但我们并非全都以同样方式不朽,为了显示一个人的自我在来生是一个伟大的圆满实现,人也必须在现世成为一个‘圆满实现’。”洪堡说过类似的话。这可以说是个人不朽的泛神论吧。霍姆斯既然是一个泛神论者,想来他会毫无困难地接受它的。
霍姆斯对我的提问是这样回答的:
至于你提到的《浮士德》第二部泰勒所作的第126注,即歌德就我们永久的存在之所说和洪堡的相似的话,我因考虑到你的信仰或希望而迟疑了一会儿,不敢擅自发言。但我仍要说几句话。我以为,现在的人——歌德时代的人更是如此——对他们自己仍保留着神学的态度,即便他们在宇宙观上抛弃了这种态度。这就是说,他们认为自己是超过宇宙或与宇宙相对立的小神,不管是不是有一个“大神”存在。我看不出这有什么根据。我相信,我们是在宇宙里,而非宇宙在我们之中,即我们是一个不可想象的整体(姑且名之“整体”)的一部分,我相信我们的人格是一种宇宙神经节,正如光线相遇和彼此穿过时在交会点有白光但光束仍然像交合以前那样继续穿行一样,当某种别的能量流交会时,交会点也会形成一个能进行三段论思维的东西[人]或一个能摇摆尾巴的东西[狗]。我从未忘记宇宙有力量产生意识、理智、理想,但我看不到任何理由假设这些对我而言的终极是宇宙的终极。我不要建构一些框框来形容宇宙。我想我所有的终极观念都带有有限者的印记,但由于它们是我所知的最好的东西,我给予了它们实践上的尊敬、关爱等等,但内心仍怀疑是否它们除了对我们之外还有任何重要性可言,以及它们真是宇宙不管有无理由产生出来从而允准的。我们必须严肃,以好好工作,但当星期六的半天假来临时,我想我们完全可以笑大自然使我们保持工作的诡计。当我受到鼓励使我相信我做了我应该干的事情时,我有很大的幸福感,但在内心深处,我相信——我确实这样相信的——它算不了什么。(1926年5月5日)
这确实是给我的毁灭性的一棒。霍姆斯是一个泛神论者,对他来说,宇宙就是上主,宇宙之上并无上主。正如他在后来于1929年7月1日写给我的一封信里所言,“我低头凝思,并说出往日我对别人说过的,宇宙啊,现在让你的神经节平安地分解罢。”他的泛神论哲学在另一封信里表现得尤为清楚,“我送给你所有可能的好祝福,希望并盼望你满意于你的生活,尽管你说它是一桩悲惨的事。一个人有时会这么觉得,但我们并不知道生命的最终意义,也许只有宇宙知道其意义。倘若它不知道,就是因为它比那更大。因为它的肚里有它的意义。”(1925年3月26日)
我并不信服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假如宇宙并不知道生命的意义,它就不是上主了;假如宇宙之上没有上主,所有的人类历史就会像对盲人跳舞、对聋子唱歌了;一切高尚的思想和行为也就会像给一个冰冷的雕塑的吻了。我信一个有位格的上主,这不是因为我想把我的人格投射到上主身上,而是因为倘若将这一属性从他身上剥夺掉便会使得结果大过了原因。后来在一篇论文里,我写道:“以我谦卑的看法,上主不只是一个位格,因此之故他才能披上位格性。在这件事上另作他想的人看来是在将他们自己置于上主之上。他们以为只有他们才具备位格性,而上主不能具备位格性。”
在优斯特斯的《问题之无限》里,我读到了最富启发性的一段话:“因为,在天地万物中,对我们有死者(人)而言有两大晦涩之物。一个是高处的即精神的晦涩,它是如此伟大,以致它的清晰遮蔽了我们;另一个是物质的晦涩,诸多的艺术家们都屈从于它。”恐怕霍姆斯摇摆于这两大晦涩之间。
但我们对信仰上的差异的认识却丝毫未影响到我们的友谊,尽管这确实使我颇感困惑。
尽管我有某种泛神论的倾向,但我始终是一个一神论者,这从我1927年1月1日被任命为法官的那天写的一封信里看得出来:
我有一些令人高兴的消息传达给我的伟大朋友,因为没有什么消息能比这更令人高兴的了。今天早上,我仍在床上时,一个朋友进来向我道贺,称我为“阁下”。我大为吃惊,以为他要么疯了,要么对我不怀好意。但这两种情况都不是,因他在报纸上看到我被江苏省政府委任为新成立的“上海法院”的法官,该法院就是在我被委任的同一天即主历1927年元月第一天宣告成立的。
我就不再细述法院本质来麻烦你了,再说我也没有情绪在此讲述细情。但我可以给你一些结论。该法庭可以判决上海一切的国际纠纷,除非被告是条约国公民,即享有治外法权的公民。用别的话说,我将会裁决双方都是中国居民的案子,也可以裁决原告是外国人但被告是中国人的案子。我是一个praetorperegrini(古罗马官职名,外国人的总督)!我将有大量机会来做法律领域创造性的工作了。我可以试着将中国法律霍姆斯化了!
这个法庭虽然在级别上低于最高法院,但在利益上和重要性上却甚于后者。事实上,最高法院有两个大法官辞去了那里的工作而加入到前者来。
我只是不懂,人们怎能怀疑上主我们在天之父的上智。我的生活(我简直不能称它为生活,我自己刚刚开始生活,我年龄只是比一个古罗马的“少年男人”大两岁)若没有上主的爱与引导,就会难以言说了。他已用一个接一个的幻灭加强了我。他向我心中吹入了火花,现在则给了我一个机会用这个火花来改变坚硬的事实。让我常行在他的临在中,愿我的每一个决定都是他悄然的声音的回响! 即便你的决断也是不可说出的言说!
飘洋过海的追寻
我的新事务使我忙碌不堪,1927年是我公共生活最快乐的一年。我的裁决得到中外报刊的良好评价。我感到,我正在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塑造中国法律。在一个牵涉到国际法里面某一点的案例里,我抓住了机会制定一个重要的原则:“国际法(the Law of Nations)是中国地方法(the Municipal Law of China)的一部分。”在另一个与成衣业有关的案子里,一家美国报纸报道案情进展时用的标题是“所罗门王坐在审判席上”,一家中文报纸称我为“吴青天”。一年之内,我在上海变得如此有名,我妻子跟我说,她进的商店都任她挑物而不必当场付现金。他们对她说:“啊,您是吴法官的夫人吧?您随意挑吧,不用马上付现金。您可以以后付。”
我吓坏了,问她:“你接受他们的好意了?”
“哦,没有,”她说,“我怎能利用你的名望呢?”
……
同一时期,我忽略了与霍姆斯的通信。我的沉默令他着急。1928年年初的一天,我的一位朋友,英国驻上海领事馆的领事怀特摩尔先生,抓住我的肩膀说:“这次可抓住犯人了!这里有一份电报,是从英国发来的,通知我们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先生想知道你是否还在人世。”原来,霍姆斯曾写信给伦敦的拉斯基教授,告诉他很为我着急,拉斯基则开始找我。事实上,我在1928年元旦给霍姆斯写过信,但那时信还没有到达他手里。
但奇怪的事情是,尽管我作为一个法官大获成功,但仍觉不安宁。在一封写于1928年2月12日的信里,在描述了我在上海的受欢迎的程度后,我如此作结,“但知名度开始令我着急了;因为一个真正的伟人是不会像我这么大众化的,至少,在活着时是不会的。我得到了太多的《旧约》式的祝福了;我艳羡《新约》式的降福,灾祸的祝福这一想法增强了我的欲望,即逃离那掩蔽我的繁华,重回美国深造,加强自我修养。我的伟大的朋友啊,帮我圆这个梦罢!”当我回顾起这时,我真的不能理解这一不安宁和隐隐不安到底是怎么回事。是因为天狗在追着我,因此他不愿看到我在他自己没有的东西上面休息?或者它来自我的浮士德式的冒险精神?或者是由于无意识的想再见到霍姆斯的愿望?我不知道……
不管怎么说,霍姆斯对此不赞成。他写道:“你正在开始长跑,心中不安和绕路只会浪费能量……(我的朋友)布兰代斯同意我的观点,他给我送来了普林尼信集的文选。有位老人对普林尼如是建议:‘致力于为公众服务,倾听并决定事缘,解释法律,执行正义,这乃是哲学的一部分且是最高尚的部分,这就是将教师所教的理论实践出来。’”
既然最高法院的两个大法官反对我去美国,我获得了一段时期的心安,继续当我的法官。我被提升为首席大法官,后来成了法院的院长。1929年夏,我判了著名的“卢雷特案”,轰动整个上海。这里我就不对该案再作详细描述了,因为我不是在写自传,而是在写我的灵魂之旅。这里我只是重引英文报纸《华北日报》(North China DailyNews)的一份社论,对我在审案过程中的一席话的评论。被告方的律师费须尔博士说,假如我对外国人太苛刻,便会延迟或阻碍治外法权的取消。这在我的“法耳”听来,太政治化了。(我的回答体现在编者按里)
若望·吴大法官论法之为偶像
根本不用提到对目前的案子来说只是次一级的案子的加西亚案,人们不得不注意当前上海法院审理本案的若望·吴大法官的一席话。吴法官在对费须尔博士的一些话作出评论时说:“无论如何,你在你的申请里描述的事实可作为审判第二项指控时减缓罪行的情节来考虑,但在我看来,你的论点——我们可以说是政治论点——既不适当,也与本案无关。法律是本法庭的惟一偶像,而不是治外法权的归还或取消。我宁愿行正义——虽然这样做也许会构成废除治外法权的障碍——也不愿意歪曲正义,如果这样可以加速或促进治外法权的废除。”
吴法官的话也许容易被忽视,但它的重要性必须等到你将它与本案小节脱离时才看得出来,因为它表现了中国司法独立的一大进展。
外国人对废除治外法权的不信任更多的是建基于对中国法庭的执行的怀疑,而不来自对中国法典的怀疑——C. T. Wang博士相信,新的法典很快就会得到完成。法典的颁布没多大困难,但如果法庭对法的执行体现了实践群体(的利益)或被政治实体出于政治原因所利用,那么外国人就会自然的怀疑,在这样的司法过程中,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会怎样,他们的生命和财产会怎样了。假如吴法官是在表达中国法庭中对法的执行的准确定位,那他所做的就更有利于他的国家,这比许多就废除治外法权而发表的声明和访谈更重要。
任何国家法的执行都牵涉到对法庭和审判者的特殊保护。法律变成了偶像。不管它是糟糕的法还是良好的法,它都是法,只要它还在法典里,它就是不可践踏的。人无论贵贱尊卑,都得一视同仁地服从它,法官必须不徇私,不枉法。他坐在裁判席上时,必须没有政治的、宗教的、种族的私情。这是一个很高的理想,但在许多西方国家,这一理想得到了实现。
在旧中国,法及法庭的概念却非如此。行政官员既搞行政,也执掌司法。他们更多的是受理性而非法典的引导,后者不如说是一种哲学条文,而非法律条文。该传统自然而然地延续至今。现代的法律制度,在此当然会离开个人任意武断地诉诸私情,也会离开迷信思虑的困境。真正的进展有待时日。使法律成为偶像,这在英国和美国也要花比一个世纪更多的时间。在中国,不可能一年之内就达到这一点。倘若更为现实的中国人能够看重这种时间意识,这种训练的必要,知道是行动而非宣传可以为他们赢得时日,他们的希望就会更快地实现了。吴法官应该就他关于他的法庭所要执行的功能的明智声明得到祝贺。
桂冠与珍爱
同年秋天,我收到美国来的两个邀请,一个是哈佛法学院请我作为1930年春学季的特别研究会员,另一个是西北大学法学院请我作1929年冬季的罗臣道讲师。我从上海法院辞了职,准备去美国。
我去托马斯·柯克的办公室订船票时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该公司的一名英国雇员见我签名若望·吴,就热情地对我说:“你就是著名的吴法官的儿子吧!你爸爸真伟大。我们都佩服他的裁决。”显然,他把我当成小吴若望了,那时我30岁了,但看上去像一个20岁的小伙子。我对这位绅士说:“敬爱的朋友,你把我当成我儿子了,但事实是,我是‘我’的爸!”你可以想象他有多么的惊诧了。
12月份我到了芝加哥。我第一次见到了我的了不起的朋友魏格莫尔,我们俩在一起度过了一些愉快的时间。他是世界上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除了是美国证据法最大的权威外,他还是比较法学过去的大师之一。他是一个最有魅力的人,一个慷慨的朋友。正是他第一次“发现”了庞德大法官。我遇见他时,他正在学习阿拉伯语。那时,他必定有70岁了。他的好学令我想到了孔夫子,后者是如此好学,以致忘了自己的年纪。
我有一顶桂冠,是魏格莫尔给予我的,我认为是对我法学生涯的最主要的奖励之一。桂冠会枯萎,但爱永不凋谢。在对我的一本书,1928年出版的《法理论丛》,所作的一个长篇评论里,他如此大方地提到我:
中国人的本质——和美国的无不相同之处——包含了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个鲜明的但相反的力量。在中国而非在我们自己的国度(其理想主义倒不如说是感情型的),这种理想主义采取了抽象思想的形式。中国有其漫长的哲学家的统系,正如其商业有其漫长的传统。不止一个时期,看来苏格拉底所描述的理想的政治状态(“哲学家为王,或王是哲学家”)在历史上曾实现过。
然而,当哲学家变成了法官(能干的法官),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些相反的特性就被充分地统一在一个人身上了,这乃是一种异乎寻常的结合(孔夫子曾一度是他的那个省的首席法官)。这一异乎寻常的结合可在若望·吴经熊身上看到,他就是现在这本论文集的作者。
作为一名法律哲学家,该作者现在站在前列。对评论者来说,本书最引人入胜的、原创性的、激发人心的部分是每篇论文的脚注。在这里作者坦率地进行谈论,仿佛在与他的朋友和读者谈天。寻常的哲学家或律师所写的书里看不到这样的东西,这里你可找到。这些注读起来像是一个切斯特顿的坦然的、亲密的、机智的游戏。遗憾的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作家达不到同样的自信和挥洒自如。
另一个激发人心的因素是,作者读过所有的东西——是的,所有的东西,从斯宾诺莎到罗素,从威廉·詹姆斯到克罗齐,到印第安纳的最高法院。仅仅浏览论施塔穆勒的论文的八十个脚注,就使得人希望有更多读书的时间了;在“古代中国法典选读”的七十七个脚注里,评论者坦诚地承认,他找到了他在别的、比较大的著作中找不到的一些资料信息。
另一顶桂冠是庞德给我的,他在对我的《法律的艺术》的评论里写道:
“法律的艺术”,吴博士用来指,通过权威性的技巧和对权威性的格言的解释和应用,来获得法令秩序的目的。因此他不只是指司法过程。他的艺术也包括执行过程。但他的艺术和霍姆斯法官的一样,并不是一种现实主义,除了执行的程序之外没有别的,每个程序又都只是法的伪装背后的个人心理或成见或毫无拘束的直觉。他理解直觉和分析的作用,并不寻求将艰苦的司法工作还原为心理学的理论,以达到一种非个人的结论。
吴博士在一个大城市(上海)有工作经验,该城市里一套新的法律体系被应用于形形色色的案子和人与环境,他有对人和物的清晰洞见,有明智的思想能力,也有对找他的人的同情心,这一切给了他的论说一种普遍性的品质,这是一个寻常的法官的作品所比不上的。
我引用两位大师这些话,是因为我珍惜这些话,因为它们与我现在的目的相关:它们有助于我更清楚地认识我的灵性面相。我觉得,我的心智面貌的主要特征,乃是协调彼此矛盾的东西的持久倾向。这一倾向既是欢乐之源亦是痛苦之源:欢乐,是因为通过协调,人就超越于不协调的世界之上;痛苦,是因为并非一切东西都是可调和的。我常感到像一个在所有的人生战场上都被打败了的人;至于我是否会最终赢得战争,唯有上主知晓,也唯有上主才能帮助我。好了,现在我继续回顾,讲我的司法经历罢。
我与霍姆斯的最后一次见面
完成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讲座后,我于1930年1月来到哈佛,在那里我度过了一个学期,研究司法思想。我在那里不是很快活,因为庞德离开了那儿。他那时正在域卡森委员会工作。我与约瑟夫·毕尔相处很好,但他对我助益不大,因为他更算一个法律技术员而非法哲学家。我的精神不振,我的心灵一片空白。我多少有点觉得离开中国是个错误。我思乡病犯了。我的心总是如此矛盾!当我在家时,我厌烦家;当我离家在外时,我又想家了!尽管现在我离霍姆斯很近,却未去看他,这要到四月份才实现。我们见面时当然彼此都很高兴。但我不太自在,因为在我心深处,有一个想法,就是我应该接受他的劝告,留在中国继续工作,但我又不愿向他承认这一点。在他那一方面,我注意到,尽管他的友谊更深,他的健康尚好,他的欢庆却显得老态。有什么东西失去了。迷人的霍姆斯夫人不在了!
我的宗教信仰有多低落,这可从我在4月30日从剑桥发给他的信里看得出来:
看到你形体尚健,我当然极为高兴。你看上去还没有超过60岁,且比以往更有批判精神。要成为怀疑论者,需要巨大的精力,而你的怀疑论一点衰老的迹象都没有!你甚至不受环境和年纪的微妙影响的束缚!
学期末,毕尔邀请我任比较法讲师。我问他要我讲什么,回答是贸易法!没什么比这个离我的兴趣更远了。我跟法学院说,让我先回中国搜集更多的关于中国贸易法的材料,把家眷带来。
我在起程前,去往比弗利山庄看望霍姆斯,告诉他我跟法学院的安排,以及我回中国的事。他挺高兴。我还向他显示了一篇论“霍姆斯法官的心灵”的论文的开头部分,他对其中一些我对他的评价极为喜悦。对下面的话他尤为印象深刻:
任何在他那里只看到了歧见的人是不对的;他的歧见发自这么一种愿望,要在宇宙里找到和谐,要抓到“与灵魂的激流结盟的狂风”。他是一个不一致者,因为他是一个最高意义上的一致者。
他看到这句话时,大声地将“与灵魂的激流结盟的狂风”念了出来。“多好的引句啊!”他说。“是从华兹华斯引来的,”我说,“但意思与教授在早餐桌上说的话相近:‘信仰总是为了在大的事实上信而隐含着在小的事实上的不信。小心眼总是看到不信,而看不到大心灵的信。’”他表达了他的喜悦之情。我在说这番话时,频频地抬起眼来看悬挂在他上方的他父亲的小幅肖像。我们度过了数个小时。在告别时,我说:“我从中国回来后再来看你。”但实际上这是我看到他的最后一面,因为我并未像原计划的那样回到美国来。15年后我探访的是他和霍姆斯夫人在阿灵顿的坟墓。
1930年6月16日,他给我写了一些话,成为此生最能慰藉我的话之一,“我跟你说,就我在快速的一瞥里所能判断的,我深深地为你就我所写的话喜悦,我后来想,我似乎没有期望任何人能有这样的洞识。”
最后一封信
我回到家乡后,发现妻子正染病在身,不宜出外旅行,我携家眷前往剑桥的想法也就不成了。这样我就只得辞去了我的讲师职位,想着在上海干点别的什么。我决定当律师。这是我生平最好又最坏时期的开头,这段时期从物质上说是最好的,从灵性上说是最坏的。后面我将详述。
我写信给霍姆斯,我已辞去了哈佛法学院的职务,开始从事法律了。他不仅没有责备我,还向我表达了他的喜悦,他认为这会使我与实际生活接触。
我收到的他的最后一封信写于1932年3月14日:
谢谢你的信。我想着你,想着一切是否还好。我不能给你一个充分的答案,因为写字对我变得困难了。我已91岁,不需要别的理由了。也许你知道,在我上次生日前不久,我已辞去了在法庭的位子。现在我很好,只是不想做任何事。我的秘书给我念一点哲学和经济,但更多的是现代故事。整天驱车在外、长时躺卧在床,电话不断,有些信必须得复。我发现自己手头很忙啊。几天前有人引用法兰克福特的话,建议我写一本关于法的书。我能够想出开头句,但在此之后我就只想学习了,并且我怀疑我还能否再进行学习。我总想轻松地过活。
我写下这些话后,卡多佐打来了一个电话。我觉得你会像我这样爱他的,从第一眼见他,我就觉得他是一个——优雅的精灵。
你的亲密的
O. W.霍姆斯
还感谢你的文章,它在我看来很好。
霍姆斯死于1935年3月6日。在3月7日,他的继承人,卡多佐法官(我的另一个亲密朋友)写信给我说:“你的信昨天传到我手里,这天霍姆斯去世了。你会像我一样感到,一盏伟大的明灯与世长辞了。没有人能取代他的位置。他将于明天安葬——明天是他的生日。如果他活着,就94岁了。”
在我,友谊并未终结。我常在祈祷时忆念起他。
我们是两个老小孩
会有人问我,他的友谊对我的灵性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我的回答是,我得益于他正如我得益于研究莎士比亚。事实上,在我写于1935年的一篇文章里,我将他与莎士比亚作了比较:
他们的心灵属于同一等级。他们的伟大在于将细节的掌握与对无限的经久渴望结合起来。有了这两者,对无限的渴望贯穿、激活,并改变了他们得要处理的尘世的悲痛问题。有了这两者,他们就可从最小的机会里看到不可抗拒的整体。有了这两者,就有了与星辰和事物的普遍图景联系起来看事情的习惯,从而不断地追求普遍必然性。像莎士比亚那样,霍姆斯是一个对世界的哲学的沉思者,对他来说,宇宙看来是无限的,而他自己算不上什么,并且他的心处于事物看不见的本质中。甚至不妨说,他们都在陌生中看到了熟悉,在熟悉中看到了陌生;在寻常中发现了深刻意义,在貌似庄严中发现了平常;他们分裂得如此深,以致可以统一,他们统一得如此深,以致可以分裂;他们能够快速地从一点转移到另一点,而又能够将全部的生命集中在焦点上;他们是如此地具有原创性,故而能够借鉴,他们借鉴得如此之好,原创性得到了增强;他们是彼世的,但由此而更能成为此世的;最后,他们带着一抹幽默看世界,因此他们的作品获得了一种高度的严肃性。
需注意的是,这一整套“相反点系列”,并不真的超出于本性的领域而达到了恩典的领域。但恩典成就本性而非毁灭本性。所以,假如这一整个相反点系列能够被举升到恩典的领域,它就会丰富一个人的灵性生命而不是阻碍它。霍姆斯的大公性和普遍性开阔了我的心灵,从而直接地为我拥抱公教信仰作了准备——公教就是一个有众多房子的宗教。
霍姆斯在1896年写了一段值得记住的话,我觉得可代表他的心智风貌:
赫伯特诗云:“谁为你的律打扫了房间,就是行出了好的行为”,这句诗有双方面的含义:智性和道德方面的。如果世界是一个理性思考的主题,它就是在哪里都一样的;同样的法可在哪里都找到,假如这是真的,就没有什么是可以小视的了,也没有什么是你不可以从中看到普遍的法的。
诚然,赫伯特的双偶句诗是我在英国宗教诗里看到过的最为属灵的洞识之一。它的含义比仅仅道德的或理智的要高。但霍姆斯将这一高深的洞识用在一个较低级的领域,即理智沉思的领域。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相反的过程,将霍姆斯的某些较低级领域的洞识火花——关于本性和天才的观察——应用于较高级的——恩典和灵性的——领域。例如,他说,“不可避免的东西来临的模式,是通过努力而达到的。”这在我显示了对自由意志和预定问题的一个十分实际的解决。许多人将他们的时间花在冥思他们是被预定了上天堂还是下地狱上;然而他们所需知道的一切只是,上主的意志是他们的救恩,而他们必须做最大的努力以与上主的恩典协作——恩典是对所有人开放的。因此我们可以说,预定成就的模式是通过你的自由意志的运用而达到的。
再举一例。霍姆斯过去常劝我“用决心来面对不浪漫的东西,这样它会变成浪漫的”。表面看来,这整个儿是自然领域的事。但这并不妨碍我将之运用于灵性生命领域,借助于神的恩典,将最寻常之物转化为永恒价值。这样被提升之后,霍姆斯的态度就显得与圣德兰的精神相近了。她还是小孩子时,她姐姐玛丽常告诉她:“看看那些一心想变富的人,看看他们怎样为金银劳累。小德兰呀,我们能无忧无虑地在上主的国里积攒财宝。天国的钻石是如此之多,我们能用金耙来耙它们,我们是通过为上主做一切好事做到这点的。”圣德兰自己说,“我们不要错过任何一个牺牲的机会,宗教生活里所有的事情都有这样的价值……出于爱心而拾起一根针,也许你就可归化一颗灵魂。”这是高于单纯的理智追求的浪漫。但事实上,正是霍姆斯的生活观为我接受圣德兰的“小道”做好了准备。
对我来说,霍姆斯的最大魅力在于,他在智慧上是年老的,而在精神上是年轻的。
我们的出发点不同。他是一个泛神论者;我则是一个一神论者。他的终极是宇宙;我的终极则是上主。他的哲学近似于道家,我的则基本上是基督宗教的,尽管我并不像一个基督徒那样生活。事实上,他看上去比我更像东方人;尽管我不能说我比他更像西方人。
尽管我们在信仰和气质上不同,我们的友谊却一直增长,直到他最后的日子。他是如此之好,除了最初的几封外,他保留了我八十几封信,他死后,他的继承人将它们都还给了我。这一持续的友谊的秘密是什么呢?就我所能明白的,我们共有的最为基本的东西是,对宇宙之神秘的常新的惊异之感。即使到了90岁高龄,他也仍保持着这种常新的惊奇之感,还像一个幼童。尽管我是一个基督徒,相信启示,我也仍享有惊奇之感,理由很简单,即上主没有向我们启示了所有的东西,而神的启示自身对我乃是一个比宇宙的存在更大的奥秘。恰如圣托马斯所言,“这是人最终的关于神的知识:知道我们不知道上主。”最终,上主才是唯一的配称“神学家”的神学家。
我们是两个老小孩。我是一个小孩,这个小孩是一个老人;他则是一个老人,这个老人是个小孩。这两个老小孩彼此通信有十四年之久,讨论的问题都是永恒多于时间的。我们互相问,生活是否像一场梦。我们的结论是,我们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是醒着的,说我们是清醒的,这需要信仰。他从不倦于强调信仰的必要。他写道:“假如我要死了,我的最后一句话是:要有信仰,追求未知的目标。”一个如是谈论信仰的人被称作一个怀疑论者,这多少有些反讽。具体地说,他的信仰不是我的,但他的信仰哲学尽管模糊,却鼓励了我拥抱我禁不住认为乃是真信仰的东西。我曾对他说:“先生,在你愤世嫉俗的外表下,跳动着一颗热情的心。”
人罕有自知之明。故而我们需要真诚而智慧的朋友坦率地指出我们的优点和缺点。我们每个人都需要鼓励;每个人也都需要提高。好的朋友可以长久地满足这些要求。我感谢上主在我年轻时给了我一个像霍姆斯这样善意而又坦率的朋友。我欣赏他的善意,因为他是坦率的;我欣赏他的坦率,因为他是善意的。在这方面,他是一个无意识的基督徒,许多美国人就是这样的,正如我的朋友麦克劳林法官所言,美国本质上是基督宗教的,许多人呼吸着基督宗教的空气却甚至未意识到它。
尽管我的精神表面上很轻快,霍姆斯却在我身上发现了悲观主义的纹路。因此他鼓励我说,我心中燃着火,我能写作得很好,他盼望我在抽象思维的领域能有好东西出来,我所需的只是自信,我应该在信仰中培养信仰,我灵魂里有热火要加燃料保持燃烧,他同意我的这个观点那个观点等等。另一方面,他在我身上看到了“为了确保普遍的而放弃个别的”的倾向、“见森林而不见树木”、好远而厌近、近神而远人的倾向。他的劝告很适合我的需要。
在他给我的最后几封信之一,写于1930年6月16日的那封信,他对我的本性作了一个敏锐的观察,“我的推论是,你剧烈地摇摆于狂喜与沮丧这两个极端之间。”
(节选自吴经熊著:《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