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宪法
张君劢
张君劢(1887—1969),原名嘉森,字君劢,号立斋,江苏宝山人。1903年以秀才身份考入南京江南高等学堂学习。1906年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1913年留学德国柏林大学。1915年回国任浙江交涉署长,《时事新报》总编。1918年随梁启超去欧洲考察,之后留在德国学习哲学。后来曾参与创办过政治大学、学海书院和民族文化书院,当过北京大学和燕京大学教授。1933年与张东荪等人组织国家社会党,任中央总务委员兼总秘书。抗日战争时期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与黄炎培等人组织中国民主同盟,历任常委,与陈布雷合办民族文化学院,任院长。抗战后,国社党与民主党合并为中国民主社会党,被举为主席。参加国民党政府工作。1946年担任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参与创办民盟,1947年主导起草《中华民国宪法》。
前几天邓院长要我讲宪法问题。我从前本是最热心宪法的,现在却完全冷下来而不敢谈宪法了。所以对于邓院长本不能应命,后来固辞不获,只得以“宪法之前提”为题来和诸君讨论。为什么我对于宪法,会从那样的热心,变成今日的冷淡?其中原因,就可求之于今晚所讲的“宪法之前提”中。
主宪战胜专制
日俄战争以前,我正在日本念书,其时正是中国要求宪法最紧张的时候。等到日俄战争后,俄国亦变为宪法国,当时大家认定日本人能战胜俄国的原因,在于日本是立宪的国家,俄国是专制国家。我当时已经很注意日本的宪法,尤其注意日本宪法起草者伊藤博文。虽然说日本之所以胜俄,立宪是一种关系,但是对于日本宪法,究竟不能满意,因为日本的宪法是以天皇大权为基础的。
除日本宪法之外,当时大家所学习的,还有英美及大陆诸国的宪法。英国是不成文的宪法,非他国所能效法。至于美国,是由邦联而进为联邦国,中间在菲勒特尔菲亚(今译为费城,——编者注),开过一次宪法会议,由各州代表集议而成。其代表中主张增加中央权力和国家的统一性的为汉密尔顿、麦迪逊等,在宪法会议时办了一个杂志,名《联邦国》(今译《联邦党人文集》——编者注),专门讨论中央与各州的权限问题。我当时读到这种杂志,使我感觉到,几个少数人,能左右一国的大法,我们远东的青年,为什么不应该努力呢?总之,宪法起草者的工作,这时候都深镌在我的脑中。
参加倒袁之役
民国元年底,我去德国留学,去国既远,自然对于中国的宪法运动无法参加,但还是研究政治、经济这类学问,所以也注意到德国宪法、文官制和地方自治等问题。1914年世界大战爆发,我抛弃学校功课,专留心各国战况,曾自德去英,留半年之久。1915年秋,洪宪帝制发生,我由欧洲赶回来,参加倒袁之役,大约回国后四个月,洪宪便倒了。当时国内,恢复国会,并预备完成宪法,国会中关于采用孔教来做教育本旨一条,闹了一顿,后来因德国宣战事起,全国注意点由宪法而移到宣战问题。当时有一部分人,主张借对外宣战的机会,以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取得和平会议中的发言权,这种希望是源于意大利之加富尔参加俄土之战的先例。不料因此问题,反酿成复辟运动,接着又是打倒复辟,宪法工作的进行,因此搁置,国会也就解散了。
欧洲休战将成之日,我又到欧洲,正值俄、德两国革命之后,1919年在瑞士买了一本苏俄宪法,我连瑞士山水都不去游览,赶快把苏俄宪法翻译出来。德国于1918年革命,不及一年,德宪宣布,当时我有点感触,就是中华民国成立已经七年,还没有宪法,而德国革命后不到九十个月,宪法便完全成立。德国起草宪法时,国内情形非常纷乱,有共产党,有君主党,又有社会民主党,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赞成了,而君主党反对,对于宪法的进行,困难到极点,但是德国的宪法究竟还能在几个月内成功,这种情形,中国真是望尘莫及了。
从宪法到哲学
1922年回国,我个人兴趣又从宪法方面,转入哲学问题。其时上海七个职业团体发起之国是会议,议决起草宪法,他们以为中国成立了好几年,宪法还没有成功,何妨拟定一个宪法草案,以供国人参考。议定之后,由我和章太炎先生任起草之责,当时我主张采用内阁制,太炎先生主张采用瑞士的委员制,我先拟了一份内阁制的宪法,后来太炎先生强迫我再拟一份委员制的宪法,我碍于情面,又起草了一份,我一个人在两周间起草了两份宪法,我自己也觉得好笑。后来我著了一本书名《国宪议》,内中有一封致太炎先生的信,申述我不赞成采委员制的理由。我对于宪法的兴趣,从此便告结束。
我为什么改变的呢?唯一的原因就是在于“宪法之前提”问题。宪法为全国上下共守的公法,在未实行前,一定有许多基本条件,即所谓前提。前提具备后,宪法才能运用;前提未立,又何谈宪法?中国现在要谈宪法,必得要顾及以前制宪的历史,否则,还是失败。
宪法之前提
宪法之前提,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是政府;一方面是人民。最要紧的,还靠人民的能力。
第一,从政府方面说,中国人太聪明,因为太聪明,纸上的黑字,实在不够拘束他们,无论条文如何的束缚,他总有他的巧妙方法来遁逃于宪法之外,所以犹之乎纸上画刀,丝毫无补。中国人有句老话,叫“舞文弄法”,这的确可以表现中国的国民性。(甲)民国元年南方政府已经成立,于是以总统一席为条件,促袁世凯接受共和,袁且宣誓赞成,后来怎样呢?民元时南方促其就职,派蔡元培往迎,袁不愿南下,乃令曹锟在北方兵变,以此为借口不到南方。(乙)袁当政后,屡与国会冲突,即为阁员通过问题,一次提出后,不能通过,二次再提出,还不能通过,袁即以署理或以次长代理的形式任免阁员,宪法上的限制,可以规避。(丙)还有一件事,民国六七年间又闹预算问题。照宪法的规定,预算是由政府编制,提交国会。当时政府很不愿意做这件事,因为这样一来,政府便不能滥用,而且当时也编不出收支适合的预算案。国会再三质问,政府无法,便将各部用账一齐送交国会,令国会编预算案,国会如何能编得出?政府乃大加恐吓,谓预算案再编不出,即军饷不能发给,军饷不能发给,便有兵变之虞。结果,国会只有置之不问。以上三件事都是证明中国人会弄法。议会中最重要者在牵制与平衡之原则,意即互相监督之意,然如果各不相上下,便无办法。所以必须在牵制与平衡之原则下,能互相合作,才能运用。
第二,从人民方面说,关键更为重大,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欧美政治之好,不在政党领袖,而在国民的本身好。英国人民看到政府不好时,即起来反抗。所谓反抗,并不是革命,而是要求选举,因为各人可以自由拥护各党。这样情形,中国人能做到吗?中国人穷,不识字,即使教他选举,又有何用?人到穷极的时候,哪会对政治有表示?人总得要先养后教,既不能养,又何能教?所以这是中心问题,也就是中国宪法之前提的中心问题。谈到中国人之普遍现象是:
甲 愚蠢。中国愚昧的人占多数,不识字的文盲,较其他国家为多,平民教育,至今空有其名,尚未能实行。我们在立宪大运动之前不设法去其愚昧,而令其参加政治,令其运用政治,岂非笑话。
乙 中国人默然无动、消极、胆怯。譬如两人互殴,因而涉讼,路人绝不敢出而证其是非曲直,在这样情形之下,何能实行宪法?因为是非的标准,必得人民自动参加,才有价值。这种胆怯、消极,换句话说,就是缺乏公的精神,如何可以施行宪政。即以沪上绑票而论,看见人被绑,固然敢声张,而被绑者的家属,总是秘密拿钱赎回,而不敢报告官厅,因为一报告官厅,反而于被绑者有害。这样一来,即不啻去保护犯人,使其格外横行无忌,这种精神与西洋却相反。弥尔曾说过一段很有价值的话:
人民苟不能与法律或政府机关合作,以防制犯罪人,他们所能享受的自由,便极有限。如果一个民族,但情愿庇护他人,不愿以犯人报告官厅,或者像印度人对于抢劫者,不但不提出证据来告发他,而且佯为不知地替他隐匿,或者像欧洲许多国家,一直到现在,看见杀人的人,仍然以为这是警察的责任,谓此事与己无关,还是以不干涉为妥……这种种情形,政府自然流于专制,人民不能辅助法律,可以说文明生活的基础,便无所寄托了。
但是中国虽缺乏公的精神,对于公事无勇气,反过来看,帮朋友、帮小团体,又很热心,这是因其有个人利害的缘故。这种为私则热心,为公则胆小,于国家何补呢?
丙 猎官运动。中国人对于猎官很热心,猎官运动本来是日本名词,猎有攫取的意思。如果国家有文官制度,则文官自有保障;所以文官制度与国家政治的清明,有密切关系。英国人最恨政府多设机关,因为多设机关,人民便必须增加担负,至于大陆方面则稍异。
弥尔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
猎官运动是一种野心,在英国人可以说绝对不流行的,除少数服务政界外,英国人的观念,自有其求生之途径,或经营商业,或从事于职业。英国人最不愿意以政党或个人来争取官阶,至于增加公共机关,在英国人看来,没有旁的事再比它更讨厌。至于大陆方面的国家则异乎是,他们宁愿多加赋税,而丝毫不愿意减少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亲戚求位置之机会,在他们看来,所谓节省经费,不是要裁汰机关,而是一部分人的薪水之裁减,由他人薪水的裁减,自己可以分润一点。
西班牙、南美洲也都希望猎官,因而常常希望政府变动,南欧因猎官运动而常发生内乱和革命。
那么,照这样说来,中国在这样情形之下,能实行宪法吗?诸位正在兴高采烈的研究宪法,我也绝不来扫诸位的兴,但是中国何日才有希望呢?我以为中国在现状下求宪法空文,其结果愈糟,中国以后非要无所利图地求国家进步,政治是不会好的。从前人民彼此之间的“你是你,我是我”的观念太强,现在交通即便,各省人民之意志,容易融洽,还有因交通便利之故,语言容易统一,与其说以注音字母统一国语,不如说交通为统一国音之利器。并且国内虽然连年内战,而在学术上、智识上,总算有了进步。况且我们还请到一位教书先生——日本帝国主义——虽然他取去了中国四省,但在无形中却唤醒了酣睡的同胞,打破了国民的漠然无动和消极的性质。我以为有了好的人民,自然就会有好的政府,我希望全国上下注意于四万万人都有饭吃,有衣穿,能识字,能有智识。人民正如造房子的地脚,有了地脚,自然会有房子,我所以不谈宪法而注意国民身上,其原因即在此。
在座诸君对于这次宪法草案,都很有兴趣的去研究它,我也不愿太扫诸君的兴会,所以说了“宪法之前提”这样的一个题目,作为诸君的参考。
(选自张君劢著:《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