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詞彙的研究價值

第一章 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詞彙的研究價值

我們選取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詞彙進行研究,一方面是希望能够藉此充實宋代漢語詞彙研究,另一方面也是因爲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本身在近代漢語詞彙史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價值。

第一節 語料價值

進行任何語言研究,首先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資料問題。太田辰夫曾指出:“在語言的歷史研究中,最主要的是資料的選擇。資料選擇得怎樣對研究的結果起决定性的作用。”(第373頁)下面將就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的語料價值試作論述。

一、時代的可靠性

現在學術界一般認爲,黑水城出土漢文文獻的時間跨越了唐、五代、遼、宋、西夏、金、元(含北元)等朝代(孫繼民2012年:第815頁)。從漢語史的角度來看,這些文獻材料包括了近代漢語階段中唐五代、宋代和元代三個時期。這些文獻中的社會文獻部分一般都具有明確的撰寫年代。尤其是軍政公文、民間契約這類文獻,由於要簽署日期,因此時間上甚至可以精確到具體的年、月、日。如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中第18頁文書末尾就有落款日期“康二年四月初四日”。又如俄黑TK.49P號文獻是一件契約文書,落款爲“天慶十一年五月廿四日”。有些没有具體年代説明的,前賢時彦也大都通過文獻中透露的信息,考訂出文獻撰寫的大致時間。如俄黑Инв. No. 347號文書尾署“確(筆者按,即“榷”之借字)場使兼拘確西凉府簽判”、俄黑Инв. No. 352B號文書尾署“榷場使兼拘榷官西凉府簽判”,杜建録(2010年:第117—118頁)考訂出這批榷場文書的形成年代大致在西夏後期。我們能從時間跨越近六百年的卷帙浩繁的黑水城漢文文獻中截取出宋代部分,也正是依賴於此。另外,社會文獻以當代記實性的内容爲主,而較少大段徵引前代資料(如史書、農書、醫書等),因此語料時代的鑒别區分相應容易。文獻時代的可靠性爲本書考察某個詞語出現時間的上限或下限提供了依據。

二、文獻的真實性

太田辰夫曾經把文獻分爲兩種:“同時資料”和“後時資料”。“所謂‘同時資料’,指的是某種資料的内容和它的外形(即文字)是同一時期産生的。甲骨、金石、木簡等,還有作者的手稿是這一類。法帖只要不是僞造的,也可以看作這一類。”“所謂‘後時資料’,基本上是指外形比内容産生得晚的那些資料,即經過轉寫轉刊的資料。”並指出語言研究“根據常識來説,應該是以同時資料爲基本資料,以後時資料爲旁證”(第375頁)。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作爲出土寫本文獻,與甲骨、木簡等其他出土文獻一樣,屬於典型的“同時資料”。因此文獻的真實性是無可置疑的。同時,也正是因爲它是真實的出土寫本文獻,未經後人竄改校刻,所以保留了寫本文獻特有的面貌。

與敦煌寫本文獻一樣,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出現了大量的俗字。池田温曾經説過:“敦煌文獻中還有許多庶民使用的日常文書。這些日常文書傳達給我們許多一般史籍中根本就找不到的古代庶民文化的各種信息,這一點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雖然要正確解讀幼稚的帶有許多自創注音字的教材還有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但這同時也活生生地傳達給我們當時庶民的生活狀况。”(第49頁)池田温以敦煌文獻爲例,不僅説明了日常文書真實反映了當時人們的生活狀况,同時也指出這些文書中存在着許多“自創注音字”(即俗字)。因此大量俗字的出現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文獻自身的真實性。

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出現的一些俗字,有很多承襲自唐五代敦煌文獻中的俗字,有些俗字的構形體現了部分帶有普遍性的規律,還有些俗字可以爲某些字典提供書證。兹舉數例如下:

—肆

佰文借過□打酒使用。(俄黑Инв. No. 7779A)

贖經叁貫文,一限收錢拾文(俄黑Инв. No. 7779B)

上例中爲“肆”之俗字,敦煌文獻中已見。如S.1776《顯德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某寺判官與法律尼戒性等一伴交曆》:“大銅鈴,内貳在櫃。”“瓦器:甕大小拾壹口,内三口在北倉。大小口,内兩口烈(裂)。細項瓶子壹口。斗瓦盛壹口。”(黄征2005年:第383頁)“”的構形來源,是將原字“肆”中的“镸”用簡單的“”來代替。而用“”作爲省略符號替换原字中某個部件以達到書寫簡便快捷的目的,這是俗字構形常用的手段之一(1)。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關於俗字的用例可視作宋代文獻書證,與代表唐代的敦煌文獻用例一起勾勒出俗字在文獻中的流傳脉絡。

—投

準本將指揮:將首馬軍蘇玘壹[名]本指揮知管。(俄黑Инв. No. 211 213—74)

”即“投”之俗字。北魏孝昌三年(527)《元曄墓誌》中已見此字,字形爲(2)。敦煌文獻中亦見,後一直沿用至宋。此外《宋元俗字譜·手部》引《嬌紅記》亦收録了該字(第37頁)。這説明該字的流傳從中古時期一直延續到宋元之際。且“殳”俗作“”亦是俗字構形之通例,如“没”俗作“”(《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字典》引《北魏穆纂墓誌》)、“股”俗作“”(《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字典》引《北魏染華墓誌》)、“般”俗作“”(《龍龕手鏡·舟部》)等。

—索

所有糴本□曆見在保安軍,供攢運使取。(俄黑Инв. No. 211 213—95)

”即“索”之俗字。《干禄字書》:“索:上俗下正。”(第62頁)東魏興和二年(540)《敬顯俊碑》中已見此字,字形作。敦煌文獻中亦習見,如S.4129《齖新婦書》:“已後與兒婦,大須穩審,趁逐莫取媒人之配。”P.3666《燕子賦》:“燕子不分,以理從。”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此例,説明該字到宋代仍見使用。

此外,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還有些“誤字”則體現了古籍中的文字通例。如:

請立便指揮所屬,將人父母妻男禁監捉。(俄黑Инв. No. 211 213—96)

孫繼民録文作“拁禁”(2009年:第182頁)。今按:“拁禁”不辭,“拁”當作“枷”。“枷禁”義即上枷拘禁。“木”與“扌”互訛在文獻中是常見的現象,如高麗藏本、趙城金藏本、磧砂藏本《法顯傳》:“客僧往到,舊僧迎逆,代擔衣缽。”思溪圓覺藏本“擔”即誤作“檐”。錢大昕在其《十駕齋養新録·陸氏釋文多俗字》中曾云:“漢碑木旁字多作手旁,此隸體之變。”(第56頁)曾良也指出:“在中國古籍中,‘木’、‘扌’二旁相混是普遍現象。至少從六朝以來到唐宋,古籍都是‘木’旁、‘扌’旁不别。”(第99頁)上例即可資佐證。

氊一領,皮毬一領於裴[斯漢Or.8212/728K.K.Ⅱ.0253(a)]

杜建録、史金波録文作“悵[賬]氊”(第205頁)。今按:“悵氊”不辭,杜建録、史金波認爲“悵”乃“賬”之誤字,改作“賬氊”,亦未必是。當爲“帳”。俗字中“十、忄、巾”因形體相近,常見混用(3)。“十”、“忄”混用例:如S.1156《季布詩詠》:“千金不愽老頭春,醉臥階前望(忘)却貧。”“愽”即“博”之换旁俗字。P.2305《妙法蓮華經講經文》:“便問王言,肺請寫:人倫兮寶位尊高,富貴兮因何割捨?”“”即“懷”字。“忄”、“巾”混用例:如S.462《金光明經果報記》:“王即怗五道將軍,檢化神案。”“怗”即“帖”字。“十”、“巾”混用例:如S.4642《發願文範本等》:“於是飾華弟(第),嚴綺庭;屏四合而煙凝,花敷五色而雲萃。”“”當是“帷”字。因此本例中的“帳”寫作“”符合這一通例。魏晋碑刻及敦煌寫本文獻中亦見其例,如北齊天統元年(565)《刁翔墓誌》中“帳”寫作,S.1153《諸雜人名一本》:“諸雜人名一本 翟使君 索指撝……米使”(黄征2005年:第543頁),其中“帳”亦作“”。

三、用語的通俗性

黑水城出土文獻中的社會文獻部分,亦有人稱之爲世俗文書,因爲這些文獻大都來自民間,充滿了世俗的意味。其中的契約、公文等,是實用性的文體,不會像文學作品那樣有華麗的辭藻修飾,更不會有詰屈聱牙的深奥古語。因此,從語言學角度來看,這樣的文獻一般較多口語,能够真實地反映當時語言中詞彙的使用情况。

唐代顔元孫《干禄字書·序》云:“所謂俗者,例皆淺近,唯籍帳文案,券契藥方,非涉雅言,用亦無爽,倘能改革,善不可加。”指出了“籍帳文案,券契藥方”等社會文獻的通俗性和口語性。劉堅也曾評價過敦煌文獻中契約文書的語言學價值:“契約文書之類除了作爲經濟史的研究資料之外,對語言研究也是很有用的。這類材料雖然不是純用白話寫成,但是寫的人文化程度一般不高,常常露出白話的痕迹,而且這些文書往往有年代可考,所以對於我們的研究工作還不失爲有用的材料。”(第42頁)和敦煌契約文書一樣,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基本上也都是普通百姓寫成的,忠實地記録了當時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有的方面,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體現出和敦煌、吐魯番社會文獻共同的特點。本書僅以量詞“疋”和“勝”的使用爲例略作説明。

“疋”作爲量詞,在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有兩種用法:一爲個體量詞,主要用來稱量馬或其他獸類;二爲度量量詞,表示長度,主要用來稱量布帛類物品。如:

部署下馬貳疋,内一疋拾分□一疋伍分[英黑Or.12380—3178a(K.K)]

馬壹拾陸疋,各支十一日[英黑Or.12380—3178c(K.K)]

白米定綾一疋(俄黑TK.225)

生押紗半疋計陸分[俄黑Инв. No. 307(1)]

“疋”乃“匹”之俗字。《廣韻·質韻》:“匹,俗作疋。”整個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作量詞時均使用“疋”而不用“匹”。同時,我們利用《敦煌契約文書輯校》,窮盡性地考察了敦煌契約文書中101例量詞“疋/匹”的使用情况,發現其中也都是用“疋”而不用“匹”。

對於這一現象,可以從語言學角度加以分析。首先,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均爲寫本文獻,而寫本文獻由於抄寫者多爲普通民衆,經常使用一些民間流行的俗字,因此寫本文獻向來被稱爲俗字之淵藪,如敦煌、吐魯番寫本文獻即被人目爲“俗訛滿紙”。張涌泉曾指出:“這些寫本古籍……保存着當時寫本的原貌,其中俗字别字之多,爲其他載籍所罕覯。”(2010年:第149頁)“疋”乃“匹”之俗字,因此這批文獻中出現“疋”而非“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其次,這批文獻的内容與普通百姓和下級官吏的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關,可謂是普通人記録普通事,用俗字記俗事,因此其文字所呈現的面貌與傳世經典文獻自然有所不同。敦煌契約文書作爲和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同性質的寫本文獻,且其中多件契約文書本身就是宋代契約。因此,在“疋/匹”的使用中,出現和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相同的情形,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又如,“勝”作爲一個表示容量單位的量詞,文獻中時見。如:

共合請口食壹伯叁拾伍碩叁捌勝(俄黑Инв. No. 211、213—15)

侯八等並依數請領數足外,有陸拾柒碩陸玖勝未請(俄黑Инв. No. 211、213—15)

這一用法的“勝”實爲“升”,俞樾認爲“升”“勝”古字通用(4)。陳寅恪認爲:“唐人寫本之多作勝者,乃因斗升二字形近易誤。”(5)楊聯陞指出:“在量詞印刷的錯誤中,最重要的是‘升’誤爲‘斗’,或‘斗’誤爲‘升’。從敦煌發現的中世手稿,可以知悉這兩個字的行書寫法非常相似,使得讀者極容易把它們搞混。這種類似性,中世時代的人可能已注意到,因此也採取了防患的措施。唐宋時代的公文書中,大家不但可以找到升和斗的大寫形式(勝和),而且也有‘石’的大寫‘碩’。”(6)同音詞“勝”代替“升”可能在先秦文獻中已有使用,但當時只是作爲古音通假臨時借用,到了唐宋時期,爲了避免“升”與“斗”的誤用,一些正式的文書中開始用“勝”來代替“升”。這一用法也出現在敦煌、吐魯番社會文獻中,如P.4053V《唐天寶十三載道士楊神岳便粟契》:“麥粟□□柒伍勝。”Or.8211/969—72《唐于闐某寺支用簿》:“出錢壹伯叁拾五文,糴澡豆貳勝。”

這些現象不僅説明了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的通俗性,從另一個側面展現了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與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一樣,在構建我國西北地區出土寫本文獻學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價值。

四、内容的廣泛性

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包括了法制類、公文類、籍帳類以及一些訓蒙教育類文獻,内容十分豐富。和同時期的傳世文獻,如宋儒語録、宋人話本相比,這批文獻涉及的生活面更廣,詞彙也更爲豐富。僅以俄黑Инв. No. 211 213《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爲例,其中出現了如下幾類詞彙:

1. 官制詞彙

給事中、少保、太宰、左丞相、提刑司、所由、武翼郎、承節郎、從義郎、經略、經略安撫使、白直人、都虞候、隊將、統制、團練、員外郎、倉司、倉子、少宰、知管、專副、監押、使臣、專典、左獄、正將、指揮、帥守、帥司、樞密院、糧料院、軍資庫、公使庫、都總管、軍頭、貼書,等等。

2. 公文詞彙

行下、交旁、依準、謹奏、具申、具狀、判狀、具呈、申具、申牒、狀、牒、劄子、申聞、裁旨、伏候、伏乞、憑、謹牒、劄付、照會、施行、須管、須至、關牒、關報、黄貼子、敕旨、解狀、赦書、睿旨、家狀、仰、付身、準此、録白,等等。

3. 法律詞彙

告捉、賷押、枷禁、臀杖、勘斷、詞人、免罪、出首、不問、監押、禁繫、勘會、披告、斷遣、幹照、告論、公案、公事、公事人、供析、指證、勾、勾追、勾捉、監錮、結勘、結罪、徒刑、論、取問、投首、推勘、追取,等等。

4. 軍事詞彙

馬步軍、駐扎、備御、兵士、黄旗、軍法、軍器、軍糧、軍資、槍、人馬、烽火、鋪、軍行、减輕獨身砲、前軍、衣甲、馬軍、寨、保甲、背嵬、充軍、刺手、蕃兵、弓箭手、弓手、勾抽、就糴、民兵、器甲、省倉、團結、義兵、招兵、招軍、正兵、駐泊,等等。

再如俄黑Дx. 2822西夏寫本《雜集時要用字》殘卷,是一部民間童蒙識字教育的通俗字書殘卷。據《俄藏黑水城文獻》第6册《附録·叙録》介紹,該殘卷共17個整頁,2個半頁,每半頁7行,偶有8行,行10—12字。以事門分類編輯當時常用詞語(第47頁)。現存二十部,首部無標題,其餘十九部標題分别爲:蕃姓名第二、衣物部第三、斛斗部第四、果子部第五、農田部第六、諸匠部第七、身體部第八、音樂部第九、藥物部第十、器用部第十一、屋舍部第十二、論語部第十三、禽獸部第十四、禮樂部第十五、顔色部第十六、官位部第十七、司分部十八、地分部第十九、親戚長幼二十。共收録1112個詞語,其中大部分爲雙音節詞語(7)。從這些標題中能得知這些詞語的涵蓋範圍之廣,幾乎涉及了當時西夏的經濟、政治、文化藝術、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

基於上述語料價值,所以本書選擇了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作爲研究宋代漢語詞彙的主要文獻資料。

第二節 詞彙研究價值

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詞彙研究對語言學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文獻學、辭書學以及歷史學等方面同樣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一、文獻的整理與校勘

隨着各國所藏黑水城漢文文獻圖版的整理刊布,已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從事文獻的輯録整理工作,出現了一批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整理的研究成果。如日本學者近藤一成、孫繼民(2009、2012)以及杜建録、史金波(2012)等(8),此外還有很多利用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進行歷史學方面研究的論文,也涉及到了相關文獻的校録工作。這些學者的前期成果極大地方便了讀者對這批文獻的閲讀和利用,也爲我們從事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的詞彙學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文本參考。篳路藍縷,開創之功不可没。但我們在對照圖版研讀這些録文的時候,也發現了一些可商之處。兹舉數例如下:

1. 其已前罪一切不問。並放令逐便,軍人依舊本營元職名收管,仍免職轄官司及本營當。(孫繼民2009/28)(9)

按:“職轄”不辭,《俄藏黑水城文獻·附録·叙録》作“所轄”,是。“所轄官司”即所管轄的官府機構。宋代公文中常見這一短語,如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三:“仰馬軍司體度,速支官錢,廣行合藥俵散,其諸軍差發到軍兵保甲等有疾病者,令所轄官司依在京軍營法醫治。”《宋史·兵志六》:“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而盗賊最少者上於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例1中“軍人依舊本營元職名收管,仍免所轄官司及本營勾當”意即自首的軍人在收管拘押期間,保留原職銜,但要免除在原來所管轄的機構及本營的職權。

另外,根據孫繼民(2009)的定名,上例文字出自《北宋靖康二年(或南宋建炎元年)鄜延路經略安撫使司牒爲照會施行赦書事》的文書中。之所以把這份文書的寫定時間定爲北宋靖康二年或南宋建炎元年,孫繼民主要是根據文書中出現的“御前會合軍馬入援所”這一機構存續於靖康元年閏十一月丙辰之後至建炎元年七月丙午,並結合《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中同類文書的内容做出了上述推斷。結合文書的内容來看,上例當爲“赦書”的具體内容。同時在《三朝北盟會編·炎興下帙一》中有一份趙構改元建炎之後大赦天下的詔書,其中一段文字正與此份赦書内容大致相同:“帥守不曾差人總率,見今嘯聚,未散出首,無路自新,限一月於所在首身。其已前罪犯,一切不問,並放令逐便,軍人依舊本營元職名收管,仍免所轄官司及本營問當。”其中正作“所轄”。這也可以進一步確認,此份文書的撰擬時間當爲建炎元年。

2. 合要專副高仲家嬸子、蕃落兵士吴安妻照勘。(孫繼民2009/41)

按:文中“嬸”字圖版作,當爲“妳”字。“妳”古有乳母之義,《慧琳音義》卷九十九“妳媪”注引《考聲》云:“妳,謂乳兒嫗也。”(10)清人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南史二》“姆妳争媚”條中亦云:“《南史》多俗語……呼乳母爲妳。”(11)至宋代“妳”加子尾變成“妳子”,仍指乳母,亦是當時的一個俗語詞,宋代文獻中習見,如葉紹翁《四朝聞見録·丙集·王醫》:“去年有人家一妳子持以售。”因“妳”與“嬭”同,故文獻中亦有作“嬭子”者,如周密《齊東野語·龜溪二女貴》:“常以嬭子自稱,人亦以此名之。或者有魏嬭子之謗,其實不然也。”《字彙·女部》:“妳,與嬭同。”整理者不明“妳子”一詞,故誤作“嬸子”,非也。

3. 結使來,却有差動及事故,人數不曾保填。(孫繼民2009/47)

按:“保填”不辭。原卷圖版中“保”字作“”,當爲“添”字的草書寫法。“添”有增加之義,《玉篇·水部》:“添,益也。”“填”,《説文·土部》:“填,塞也。”本義爲充塞,亦表示補充之義。故“添填”即表示增加補充之義。該詞在唐宋文獻中習見,如《唐會要·諸司諸色本錢上》:“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並放訖,其本事須借錢添填。”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祐三年》:“詔差内殿承制劉子方、左藏庫副使王修己,往逐路與長吏當職官揀選發遣上京,添填闕數。”本句大意謂之前發生了士兵逃亡事故,現今人數也未曾增加補充。

另外在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文書中,“添填”的用例還有兩處:①“欲乞指揮勾追漢蕃逐指揮曹族司再行分番及添填策應人馬施行。”(俄黑Инв. No. 211 213—8)②“契勘先團結下準備策應環慶路人馬,内有差出並逃亡事故之人,元未曾添填,切慮急有誤使唤,欲乞指揮勾追當管曹級勘會添填,準備緩使唤。”(俄黑Инв. No. 211 213—21)例①中“添填策應人馬”意謂增加補充策應人馬的數量;例②中“内有差出並逃亡事故之人,元未曾添填”與例3上下文語境類似,大意也是説,先前準備策應環慶路的人馬中有逃亡之人,後來也未曾增加補充人數。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例①中,“添”作,與例3中“添”的寫法相似,亦可資佐證。

4. 乞構狀申經略使衙,及乞再差人前去本路,勿追逐人前來理會(孫繼民2009/53)

按:“構狀申”文意不通。本頁文書中另有“乞構本路”等字,然細辨圖版,其中“構”字與“構狀申”之“構”並不相同,我們以爲,“構狀申”之“構”當爲“據”之誤。“構”與“據”繁體草書形似,故易相混。“據狀申”乃公文中習語,意即根據文狀申報。如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神宗元豐六年》:“餘官無所可否,但據狀申都省。”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文書中亦屢見,如“今遇今年十一月九日,冬祀大禮赦,伏乞據狀申,安府下左獄照會施行”(俄黑Инв. No. 211 213—5)。“□去後回據狀申,今紐折得下項衣賜”(俄黑Инв. No. 211 213—58)。此外,文書中還有“據狀備申”等語,如“今來本人委是見患,伏乞據狀備申□安府照會施行”(俄黑Инв. No. 211 213—77)。“即今見患,作理不得乞據狀備申延安府左獄,照會施行者”(俄黑Инв. No. 211 213—27)。

此外,句中“勿追”亦誤,應作“勾追”。“勿”“勾”形近而訛。“勾追”,義爲追捕、拘捕,宋代文獻中習見,如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六自注:“令大理寺勾追根治,具案聞奏。”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三司多於遠年帳案内,搜尋名件,直行指揮,下諸州府根逐磨勘,年月深遠,案籍不全,勾追照驗,頗成煩擾。”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文書中,“勾追”一詞也多次出現,如“本將司成照勘,請立便勾追”(俄黑Инв. No. 211 213—34)。“今帖差人仰准此,立便前去通慶城,勾追董承節”(俄黑Инв. No. 211 213—102)。據統計,《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中“勾追”共有24例。因此例4中“本路”後不當點斷,應作“及乞再差人前去本路勾追逐人前來理會”,結合前後文意,本句大意爲鄜延路某部請求經略使衙再次派人前去拘捕相關人員調查處理某件公事。此外,孫繼民(2009)所録《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第54頁文書中有“伏乞指揮委第七將勿追軫”等語,其中“勿”字亦誤,圖版乃作“句”,“句追”即“勾追”。“句”乃“勾”之古字,《説文·句部》:“句,曲也。”段玉裁注:“古音總如鉤。後人句曲音鉤,章句音屨。又改句曲字爲勾。”

5. 皂紗頭巾壹頂,折絹三赤;伍尺、絲麻鞋壹量,折到布壹複條折捌尺。(孫繼民2009/56)

按:“布壹複條”文意不通。細辨圖版,我們發現“壹”與“複”之間有寫本中常見的倒乙符號“”。這種倒乙符號敦煌文獻中亦多見,如敦研312號《金光明經》卷一《序品第一》:“是時如來游於無量甚深法性諸佛行處,過諸薩菩,所行清净。”原卷“薩菩”二字間右側有一“”形符號,表示此二字當互乙(張涌泉2013年:第361頁)。又如日本書道博物館藏卷《譬喻經出地獄品題記》:“爲罪牽所,自投聚沫,群絶斷種。”原卷“牽所”和“群絶”右側各有一倒乙符號“”(第25頁),因此“牽所”當作“所牽”,“群絶”當作“絶群”。今考大正藏《法句譬喻經·地獄品》中正作“爲罪所牽,自投聚沫,絶群斷種”(4/599b)(12)。因此句中“布壹複條”當作“布複壹條”。此外,例5所在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第56頁文書中第13行即有“布複壹條”等語,亦可資佐證。

6. 今來本城專典盡去安府幹照公事,即日止有馬彦日逐回報諸處取會緊文字。(孫繼民2009/76)

按:“日”,圖版作“目”。孫繼民云:“圖版作‘目’,疑爲‘日’之訛”(2009年:第147頁),此説不確。“即目”有目前、現在之義,宋代文獻中多見。《大詞典》早已收入此義。首引書證即蘇軾《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之一:“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思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猝。”此外宋代文獻用例又如歐陽修《乞置弓弩都作院》:“即目諸州並不暇打造新弓弩,只是終年修换,舊者積壓,無由了絶。”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六十五:“緣即目内外百色,支費浩澣,全藉州軍恪意經理,若不申嚴法禁,竊恐日後轉致侵損省計。”據武秀成(2004)所考(13),南北朝時期“即目”已有該義用例,如《宋書·劉敬宣傳》:“(劉敬宣)遷建威將軍、江州刺史。敬宣固辭,言於高祖曰:‘讎耻既雪,四海清蕩,所願反身草澤,以終餘年。恩遇不遺,遂復僶俛,即目所忝,已爲優渥。且盤龍、無忌猶未遇寵,賢二弟位任尚卑,一朝先之,必貽朝野之責。’”故本句中“即日”當依圖版作“即目”。

7. 先準使衙指揮,給假拾日,前去本將□般取口食衣裝。今來給假回除,點得實到外,有馬軍壹名,第七將漢二十七指揮張□不到。(孫繼民2009/86)

按:“回除”不辭。細繹文意,此處斷句有誤。“回”後當點斷。故本句標點應作“……今來給假回,除點得實到外,有馬軍壹名,第七將漢二十七指揮張□不到。”其中“除……外”表示排除義的結構,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文書中多見,如“除此外,别無照對”(俄黑Инв. No. 211 213—5)。“除策應人馬將帶隨軍所須之物外,安排减輕獨身砲五七座”(俄黑Инв. No. 211 213—75)。“除已發遣到將見勒供攢外,有下項人不到,須專行遣”(俄黑Инв. No. 211 213—79)。“馬軍外,見管步人壹阡捌伯人”(俄黑Инв. No. 211 213—92)。例7中“除點得實到外”意謂除了點名實到的人數以外。

8. 乞數内揀選壹貳伯人,充快射[於]嵬隊,準備緩急出入馬前使。(孫繼民2009/92)

按:孫繼民云:“於:此字係《附録·叙録》推補。”(2009年:第175頁)細辨圖版,我們認爲《附録·叙録》中對此字的推補有誤。在圖版中,此字實際上仍存上半部分,字形作,結合上下文意,當爲“背”字之上半部分“北”的草書寫法。因此句中此處當作“充快射[背]嵬隊”。本句大意是指挑選一二百人,充當“快射背嵬隊”,準備在情况危急時使用。“背嵬”一詞,宋代文獻中屢見,如沈括《夢溪筆談·樂律一》:“旗隊渾如錦繡堆,銀裝背嵬打回回。”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五十八:“世忠還建康,乃置背嵬親隨軍,皆鷙勇絶倫者。”《宋史·吴璘傳》:“挺督之,彦出兵殊死戰,挺率背嵬騎盡易黄旗繞出敵後,憑高突之。”宋人程大昌在其考訂筆記著作《演繁露》卷九“背嵬”條中指出:“背嵬者,大將帳前驍勇人也。”(第48頁)本文書中“快射背嵬隊”應當就是指此類驍勇善戰之士。

9. 今月初二日,有專副彦,將倉内請出小麥三石,令兵卜喜、王進、寧琪般夯。(孫繼民2009/94)

按:“般夯”不辭,“夯”,原卷圖版作,當爲“去”之俗體“厺”的草書寫法。“般”,即搬、運之義。《廣韻·桓韻》:“般,般運也。”唐宋文獻中習見,如唐白居易《官牛》詩:“官牛官牛駕官車,滻水岸邊般載沙。”宋歐陽修《乞置御河催綱》:“其見在三百餘隻,每年亦全不曾般運斛,只是雜般虚名占使。”故文中“般夯”應作“般去”,意謂令兵士卜喜、王進、寧琪等人將三石小麥搬運出去。

10. [高]仲等並馬彦各勘斷臂十二,將喬麥支散與蕃落□指揮。(孫繼民2009/106)

按:“臂”不辭,細辨圖版,“臂”當爲“臀”之形訛,原卷作。“臀杖”爲刑罰名,指用大荆條、大竹板或棍棒等抽擊人的臀部。唐代始見,《舊唐書·宣宗本紀》:“劉群據其款狀,合議痛刑,曾效職官,不欲决脊,决臀杖五十,配流岳州。”《唐會要·雜記》:“(大中)七年四月六日敕:法司斷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宋代文獻中亦沿用,如宋葉夢得《石林燕語》卷十:“自取其狀,戲學孝壽押字,判曰:‘不勘案,决臀杖二十。’”宋蔡絛《鐵圍山叢談》:“紅袴白襠,禮法相妨。臀杖十七,且守孤孀。”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文書中亦有他例,如“將彦等各决臀杖拾貳”(俄黑Инв. No. 211 213—24),可資佐證。原文中“[高]仲等並馬彦各勘斷臀十二”意謂高仲以及馬彦等人各被判决處以臀杖十二下。

11. 限當年八月一日□……一併取贖,如限日不見取贖之時(杜建録、史金波2012/217)(14)

按:“取”,原卷圖版作,乃“收”之俗字。這一字形在中古時期即已出現,如走馬樓三國吴簡中“收”即作“”(臧克和2011年:第639頁);北周武成二年(560)《獨孤渾貞墓誌》中“收”亦作“”。一般説來,俗寫中“丩”旁可省寫作“〢”,如“糾”俗寫作“”。《龍龕手鏡·糸部》:“舉也,繩三合也。”《説文·糸部》:“糾,繩三合也。”“”實爲“糾”之形訛。因此“收”字俗寫作“”,自然在情理之中。另外從詞彙角度去分析,“收贖”特指用銀錢將抵押品贖回。宋代文獻中習見,如吴處厚《青箱雜記》卷七:“昶未亡時,蜀人質錢取息者,每將徙居,必牓其門曰‘召主收贖’。”《三朝北盟會編·炎興下帙一》:“未有承買者,與减見買價三分,聽欠户與收贖。限滿不贖,即依所减價出榜别召人承買。”例11出自英黑Or.12380—3771.3(K.K.Ⅱ.0232.ee)號《西夏天慶年間裴松壽典麥契》殘卷中,大意爲借債人通過抵押物品向裴松壽借大麥若干,雙方約定好時間由借債人將抵押品贖回,如到了限定時間不贖回,則抵押品任由債主處理。“收贖”一詞除本例外,原卷中還有兩例,杜建録、史金波録文均作“取贖”,並誤。

董志翹在論及敦煌社會經濟文書整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訛誤時,曾經指出:“造成訛誤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對這些文獻中的詞語缺乏深入研究。”(2007年:第257頁)這一情况同樣也出現在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的整理中,上舉諸例文獻整理中的致誤之由基本上都與此有關。

二、辭書的編纂與修訂

辭書學和語言學是研究領域有别而又有密切聯繫的兩個學科,而在語言學的諸多分支學科中,詞彙學與辭書學的聯繫最爲緊密。詞彙學研究的許多課題,都是在辭書編纂的實踐中提出的,而詞彙學研究的所有成果幾乎都可以在辭書編纂中派上用場(蘇寶榮2010年:第48頁)。目前,涉及宋代漢語詞彙的辭書中,類型各有不同,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有的專收宋代漢語詞彙,有的則古今兼收而其中包括了宋代漢語詞彙;另外有的辭書專收某一類型文獻中的詞語,有的辭書則只是專門收録某一學科或專門領域的名詞術語、概念和專名詞加以解釋(15),這些辭書水平高下不一,有的還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16)

從語言學或詞彙學角度來看,這些辭書中最具權威性的大型歷史性漢語語文辭書當屬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羅竹風主編的《漢語大詞典》(以下簡稱《大詞典》),這部號稱“古今兼收、源流並重”的語文詞典收詞宏富,釋詞力求義項全面,釋義準確,而且注意到詞義的本義與引申義,溯源及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詞義發展的歷史過程。但囿於當時的客觀條件,加之卷帙浩繁且成於衆人之手,《大詞典》偶有失誤,在所難免。自《大詞典》出版後,學術界針對該書的商榷補正類的文章亦層出不窮。近年來隨着詞彙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基於大數據的語料庫檢索技術的不斷發展,《大詞典》的修訂工作亟需開展。下文將從修訂《大詞典》的角度試述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詞彙研究在辭書編纂與修訂方面的價值。

1. 增補詞目

王鍈曾指出:“一部詞典的收詞範圍,是與它的編輯方針、規模體制密切相關的。《大詞典》作爲大型語文詞典,其編輯方針是‘古今兼收、源流並重’。據此,在漢語歷代文獻中出現的複詞,只要不是過於生僻罕見的,似均應在收録之列。”(第3頁)而就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而言,其中有很多詞語已見於當時或宋代前後的諸多文獻,而《大詞典》却未收録。兹舉數例如下:

【把隘】

(1)有郭武經準將雅等存留在澄城縣把隘防托,直至八月内,蒙經略使衙指揮,將雅等發回歸將歇泊。(俄黑Инв. No. 211 213—82)

(2)伏爲有夫男曹進、趙祐、趙松等三[人]係蕃落第七十二指揮馬軍,先於今年月内,差往隥城縣把隘使唤,至今未回。(俄黑Инв. No. 211 213—91)

按:“把”,本義爲握持,後引申指控制、把持,再引申有把守之義。“隘”,本義爲狹窄,後亦指狹窄的險要之處。“把隘”一詞意即把守險要之處。唐代文獻始見。如唐李德裕《條疏太原以北邊備事宜狀》:“如所在逢回鶻,便令把隘及依叢林射馬。”法藏敦煌文獻P.4889《頌司空口號並序》:“蕃戎把隘當路坐,何日申奏聖人知。”宋代文獻中亦沿用。張小艷(2013)已有詳細考釋(17),可參看,兹不贅述。

【白狀】

(1借斛斗白狀封記,一齊[付]與差去人齎監前來。(俄黑Инв. No. 211 213—19)

(2)合要知城李成用白狀於常平(俄黑Инв. No. 211 213—46)

(3)知城李成用輕齎博糶□人户轉般斛斗,及白狀借斗,並要族司房軫、將司勾成證對。(俄黑Инв. No. 211 213—50)

按:“白狀”一詞,中古文獻中已見,如《三國志·魏書·武帝紀》“王崩於洛陽,年六十六”裴松之注引《曹瞞傳》:“王使工蘇越徙美梨,掘之,根傷盡出血。越白狀,王躬自視而惡之,以爲不祥,還遂寢疾。”後世亦沿用,如《舊唐書·裴寂傳》:“寂又以晋陽宫人私侍高祖,高祖從寂飲,酒酣,寂白狀曰:‘二郎密纘兵馬,欲舉義旗……’”這兩例中的“白狀”即指呈報有關情况。宋代文獻中,“白狀”一詞仍見使用,但意義已經與此前有所不同,如南宋佚名《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一《鉛山贓吏》:“監納無名錢,白納三千石,重科半萬籌,不給朱鈔,白狀交納,尤爲百姓之苦。”又卷十二《因姦射射》:“縣司此斷,悉由簿尉,非長官而受白狀,非所司而取草欵,俱爲違法。”許浩引《宋代文化史大辭典》中的釋義,認爲上述兩例中的“白狀”均指“宋代未經長官審閲簽押的原始訴訟狀。宋規定,凡訴訟狀交官府長官審閲,如可以受理,長官便簽押交有關機構審理。未經簽押的訴訟狀,各司法機構不得受理。”(第174頁)

竊以爲這一論斷有待商榷。首先,《宋代文化史大辭典》中對“白狀”的解釋於文獻無徵。姑且承認“白狀”在宋代有表示“未經長官審閲簽押的原始訴訟狀”之義,但《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的“白狀”是否就是此義,尚不得而知。我們認爲卷十二《因姦射射》中“白狀”指的是向有司呈報有關情况的文書。例句中“非長官而受白狀,非所司而取草欵”,“白狀”“草欵”對文。“欵”同“款”,指犯人的供詞。司馬光《資治通鑑·唐紀·則天后天授二年》:“來俊臣鞫之,不問一款,先斷其首,仍僞立案奏之。”胡三省注:“獄辭之出於囚口者爲款。”“草欵”即記録犯人供詞的文稿,與之相對應的“白狀”在具體的語境中即表示向長官呈報的訴訟狀。這一詞義也可以看作是中古時期“白狀”詞義的引申,即呈報有關情况—呈報有關情况的文書,這也符合詞義引申的一般規律(18)

至於卷十一《鉛山贓吏》中“白狀”的用例則與黑水城出土漢文社會文獻中的用例所出現的語境較爲一致。類似的文獻用例還有《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六十八:“庚辰,右朝請大夫高世史知蘄州還,論監司用白狀借支役卒衣糧,或家僮冒籍,或詭名虚請,爲蠹不細,乞申嚴禁止。”在上述諸例中這些“白狀”所出現的語境均和糧食衣物的支取相關。據此,我們推測“白狀”應是當時一種鈐有官方印信但内容空白的支取物資的憑證文書,利用這種“白狀”,可以徇私舞弊、冒領物資,所以往往又涉及官司。《建炎以來繫年要録》例句中“監司用白狀借支役卒衣糧”,正是用這種已經用印的空白憑證,可以使家僮冒籍或詭名虚請,因此被嚴令禁止。本條例(3)中,金湯城知城李成被人舉報的事由之一也正是“白狀借斗”。此外,元代法律文獻《通制條格·舉保》中也有一條用例:“詮注官員,所宜遴選,白狀保用,焉得其人,如準所言,誠爲允當。”其中“白狀保用”下有注釋云:“已用印之空白公文。有司得隨時賄賣或徇私情而任意填寫姓名,以爲保舉也。”顯然,這裏的“白狀”和我們前文所討論的“白狀”意義一致,至於具體的用途不一樣,只是隨文釋義罷了。元去宋未遠,《通制條格》中的“白狀”當是承襲宋代用法。此亦可作爲我們論證“白狀”詞義的一個有力佐證。

【並各】【例各】

(1)本城今勾到專副高仲並康輝母親、李等貳人,隨狀分付與差來人桑青、周□等監押,赴使將出頭去訖外,有其餘人並各趖閃,見人收捉。(俄黑Инв. No. 211 213—71)

(2)念夫男曹進見今應副從軍使,[今]已是秋寒,並各赤露。今狀披告將領團練,乞申保安軍支給夫男曹進等身分衣賜,製衣裝,裹送前去軍前裝著。(俄黑Инв. No. 211 213—91)

(3)今來將欲冬寒,雅等例各赤露,切慮有誤緩急使唤。(俄黑Инв. No. 211 213—82)

按:“並”,古有皆、都之義,表示範圍。如《詩·小雅·賓之初筵》:“既醉而出,並受其福。”“各”,亦有“皆”之義。裴學海《古書虚字集釋》卷五:“各,猶‘皆’也。‘各’、‘皆’一聲之轉。”(第330頁)“並各”同義連文,亦表示皆、都之義。“並各”一詞,中古文獻中已見。如《後漢書·南匈奴傳》:“今年正月,骨都侯等復共立單于異母兄右賢王爲單于,其人以兄弟争立,並各離散。”本句中“並各離散”意謂匈奴人因爲王室内部兄弟争立,全都分離、涣散。《三國志·魏書·高堂隆傳》:“方今宿生巨儒,並各年高,教訓之道,孰爲其繼?”本句中“並各年高”意即指那些“宿生巨儒”都年紀很大了。後世文獻中,“並各”亦沿用。如《隋書·房彦謙傳》:“彦謙以書諭之,帶劍慚懼,送遵還州,諸賊並各歸首。”宋歐陽修《論水入太社劄子》:“臣遂躬親往詣太社及齋宫裏外覷當,見二壇浸在水中,四神門及闕庭齋宫屋宇並各倒側摧圮。”上舉例(1)、(2)中“並各趖閃”、“並各赤露”,“並各”均爲範圍副詞“皆”、“都”之義。例(3)中“例各”一詞,《大詞典》亦未收。但觀其前後語境,當與例(2)類似,都是説天氣寒冷而“並各/例各”赤露。因此,我們認爲,“例各”一詞義同“並各”,亦作範圍副詞用,相當於“皆”、“都”。但與“並各”相比,“例各”似較爲晚出,宋代以前文獻不見,宋以後纔出現於文獻中,如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十二:“昨者涇原路抽回許遷等兵馬之時,只築得數百步,例各二尺以來。”宋歐陽修《義勇指揮使代貧民差役奏狀》:“兼自兵事已來,州縣差役頻並,素來力及之户,累世勤儉積畜,只於三五年重叠差役,例各减耗貧虚,逃亡破敗。”《元典章·詔令一》:“考諸遼金以及遐方諸國,例各有字。今文治寖興而字書方闕,其於一代制度,實爲未備。”

【趕捉】

(1)本將尋下小胡等族勘會,並無趕捉到逃背人曾經推恩之人體例。(俄黑Инв. No. 211 213—9)

(2)劄付第七將。立便勘會有無此趕捉逃背人已推恩體例。(俄黑Инв. No. 211 213—74)

按:“趕”有追趕、追逐之義。《字彙·走部》:“趕,追也。”(19)《正字通·走部》:“趕,同赶。”“赶,追逐也。今作趕。”(20)“捉”本義爲握,即以手持物,後引申有抓捕、捕捉之義。如《三國志·蜀書·馬超傳》:“超負其多力,陰欲突前捉曹公。”“趕捉”連言,意即追捕。宋代文獻中常見,如《朱子語類》卷一百二十一《訓門人九》:“如自家有個光明寶藏被人奪去,尋求趕捉,必要取得始得。”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在前文中曾經説過類似的話:“如自家有一大光明寶藏,被人偷將去,此心還肯放捨否?定是去追捕尋捉得了,方休。”兩句話中,一言“尋求趕捉”,一言“追捕尋捉”,義並同。由此,亦可證趕捉乃追捕之義。他例又如《朱子語類》卷三十五《論語》:“譬如捉賊相似,須是著起氣力精神,千方百計去趕捉他,如此猶恐不獲。”《宋會要輯稿·兵》:“賊徒多以所盗財物等遺棄道路,捕人等争利,不向前黏逐趕捉,走失賊徒,及有因此殺傷捕盗官兵。”宋洪括《盤洲文集》卷四十二:“當日行使舟船到大七洋内,仍見諸處寨下官船不計其數,隨後趕捉先等船隻,至晚日夜失,各自分散,不知衆船下落。”本文書中“趕捉到逃背人”意即追捕到叛逃之人。

【告捉】

許諸色人捉赴官,依法施行訖。(俄黑Инв. No. 211 213—96)

按:原卷“告”殘缺下半部分,據文意補全。“告”有告發之義,《韓非子·姦劫弑臣》:“商君説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姦,困末作而利本事。”後世一直沿用至今。“捉”有抓捕、捕捉之義。“告捉”即表示告發捉拿之義,宋代公文文獻中習見。如宋仁宗《禁錦背繡背遍地透背等詔》:“諸色人告捉,賞錢五十貫。”蘇軾《論浙西閉糴狀》:“如有諸色人抬價買米販往别州,許人告捉,立定賞,多者至五十貫。”《續資治通鑑長編·神宗熙寧七年》:“先是,安撫司嘗令出牓諸色人告捉,如獲逯小二,支賞錢三百緡,並第二等酒場。”同書《神宗元豐七年》:“乞嚴立約束,内未獲人每名賞錢二百千,募諸色人告捉。”《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四《禁約販生口》:“别給榜下諸縣約束,如有因四月入獻香,興販生口,及平時販賣者,許諸色人告捉解官,照條徒斷施行。”上述諸例出現的語境與本文書相似,均出現在懸賞告示類的文體中。“許人告捉”、“出榜諸色人告捉”、“募諸色人告捉”皆表示允許、鼓勵人們向官府告發不法行爲或不法人等。

又“捉”與“捕”均有捉拿之義,《廣韻·暮韻》:“捕,捉也。”因此,宋代文獻中亦有“告捕”一詞,義同“告捉”。如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九:“有爲此言者,聽人告捕,當以其家財充賞。”蘇轍《欒城集》卷四十六《論禁宫酒劄子》:“許人告捕,一斗賞錢十貫至百貫止。”洪邁《容齋隨筆》卷十六《治盗法不同》:“告捕一盗,賞錢五百緡。侣者告捕,釋其罪,賞同平人。”周密《癸辛雜識·後集·禁男娼》:“政和中,始立法告捕,男子爲娼者杖一百,賞錢五十貫。”《折獄龜鑒》卷五《楊告擒賊》:“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後數日,果於鄰郡獲賊。”上舉諸例中“告捕”皆告發捕捉之義。

【寄納】

(1)内拾柒碩陸斗玖勝,於萬全寨寄納斛斗支請。(俄黑Инв. No. 211 213—15)

(2)内若干於萬寄納斛斗内支請。(俄黑Инв. No. 211 213—45)

按:“寄納”一詞,宋代始見,也是宋代公文中常見的詞語。元代大德年間刊行的《吏學指南》中對“寄納”做出了解釋:“謂將納官之物權寄收貯者”(21),意謂將交納給國家的財物暫時寄存在某處。上舉例(1)、(2)中“於萬全寨寄納斛斗”即表示交納給國家而暫時寄存在萬全寨的斛斗。宋代文獻中,該詞用例較夥,如歐陽修《辭免青州第二劄子》:“所有降到詔敕,臣不敢祗受,見在本州軍資庫寄納。伏乞早賜許臣繳納。”蘇軾《乞樁管錢氏地利房錢修表忠觀及墳廟狀》:“獨臨安有田園房廊,歲收一千三百四十貫有奇,太平興國已後,寄納本縣。”岳珂《鄂國金佗稡編》卷十五《辭男雲特轉恩命第四劄子》:“所有官告一軸,除已令本司簽廳牒鄂州,於軍資庫寄納外,取進止。”朱熹《辭免改官宫觀狀二》:“然熹愚懇已具前狀,不敢再有陳述。除已將上件告命並送建寧府寄納訖,謹具狀申尚書省,乞賜檢會前狀,敷奏施行。”曾布《曾公遺録》卷七:“詔郭知章等更移文北界,催促接伴使、副前來,仍於所至邢、趙州住,如堅執前議,即將福物等寄納軍資庫訖,齎國書暫還京師。”《皇宋中興兩朝聖政》:“義倉米本是民間寄納在官,以備水旱,既遇荒歲,自合還以與民。”

【交旁/旁】

(1)照對李寔指論金湯城專典高等買蕃官吃多朴等交旁事。(俄黑Инв. No. 211 213—5)

(2)有蕃官劉永忠,令軫賣與高仲等細色旁一十三石四。(俄黑Инв. No. 211 213—5)

(3)苗知城將將領潘大夫己俸白米壹拾陸碩交旁,分付與專典高仲,於鋪户處借掇白米。後來高仲等上件交旁折請出粗色喬麥。(俄黑Инв. No. 211 213—48)

(4)潘大夫要請白米□,白米,係專典將米旁去於鋪户等處,借供□□與本官,高仲即時收得米旁,於鋪户等處借不得。(俄黑Инв. No. 211 213—83)

按:“交旁”一詞始見於宋代,黑水城出土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中“交旁”一詞共出現28例。其他宋代傳世文獻中亦有其例,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祐五年》:“丙戌,黔州觀察使、永興軍總管李浩降爲忠州防禦使。以浩前坐任熙州副都總管,買諸路軍交旁入中等,雖會赦,特有是命。”《宋會要輯稿·食貨》四〇之八:“若抑勒軍兵賤買交旁,復用轉敖搭帶,大量不上(亦)[赤]曆,詐作客人中官及在任者冒法入納,並以監守自盗論。”“交旁”是宋代官吏軍兵領取俸禄的一種官文書,亦可簡稱爲“旁”,是由當時糧料院或勘給務等機構發給官吏軍兵的領取俸禄憑證,上面注明了領取俸禄的倉庫、種類、數量,領取俸禄時交給倉庫,供其審驗和記賬,通常這些旁要存檔備查,以防止俸禄發放過程中的舞弊現象。汪聖鐸、馮紅已有詳細考釋(22),可參看,兹不贅述。

【立文人】【立文字人】

(1)如限日不見交還之時,情樂每□與松壽度用。如本人不辦之時,契立文人胡住兒(俄黑TK.16V)

(2)其典不充,限至來八月任出賣,不詞。立文人兀女知見人訛。静[斯漢Or.8212/728K.K.Ⅱ.0253(a)]

(3)一面契内有名人當管填還數足不詞,只此文契爲憑。立文字人李春狗。(俄敦Дx.18993)

(4)如限日不見[楽]一任出賣,不詞。立文字人訛静你无□。[英黑Or.12380—3771.2(K.K.Ⅱ.0232.ee)]

按:本書所依據的語料中,“立文人”共出現20次,“立文字人”共出現41次,均出現在西夏契約文書中,且“立文人”和“立文字人”出現位置相同,大部分出現在契約的文末位置。由此可知,這些“立文人”和“立文字人”即指訂立契約的人。這些詞語均不見於敦煌契約文書中,也不見於同時期其他文獻中,而僅見於黑水城出土的西夏至元代的契約文書中,應該是12至14世紀黑水城地區契約文書中特有的用語(乜小紅2013年:第327頁)。元代用例如《黑城出土文書(漢文文書卷)》中編號F225:W35《元至正十一年阿的火者借大小麥契》:“至正十一年五月初五日立文字人阿的火者。”同書編號F95:W1《元皇慶元年任黑子借大麥契》:“皇慶元年正月初一日立文字人任黑子。”

【請領】

(1)軫近蒙本將差赴總管衙請領補貼,去來爲患。(俄黑Инв. No. 211 213—5)

(2)侯八等並依數請領數足外,有陸拾柒碩陸斗玖勝未請,出給會子,令勘請人侁收執。(俄黑Инв. No. 211 213—15)

(3)已支小麥,係是蕃落將李進請領,已曾支[散]了當。(俄黑Инв. No. 211 213—15)

(4)爲何因依未支,及已支斛小麥,是與不是蕃落將李進請領。(俄黑Инв. No. 211 213—45)

(5)更切差撥信實人前去催促齊德,請領銅錢變買輕齎,前來應副招兵支用。(俄黑Инв. No. 211 213—65)

(6)所有雅等春冬衣賜,並未曾請領。(俄黑Инв. No. 211 213—82)

(7)切念本指揮先歇泊人兵春冬衣賜,並已定請了當,唯有雅等,並不曾請領。(俄黑Инв. No. 211 213—82)

(8)候勘成交旁付與當官蕃落將李進,一面請領給散。(俄黑Инв. No. 211 213—89)

(9)及出□本收附,已差人前去請領去訖。(俄黑Инв. No. 211 213—95)

按:“請”,唐宋間有領受之義。《廣韻·清韻》:“請,受也。”《慧琳音義》卷二十五:“‘來請衆僧’,‘請’字通於三音,若用平聲,受賜也;若用上聲,諮問也;若用去聲,召唤也。”領受的對象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言。《集韻·清韻》:“請,受言也。”王筠《説文句讀·言部》:“請……今俗語之䝼受也。”(第80頁)據此,受言爲請,受物爲䝼,請、䝼同源通用。“請”表領受義,文獻中用例較多,如唐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三:“十日已來,遂於節度使壽尚書邊請得公驗。”所謂“請得公驗”意即領受到官府開具的證明文件。宋王讜《唐語林·補遺》:“大曆中請俸有至百萬者。”“請俸”意即領受俸禄。在敦煌文獻中,表領受之義的“請”亦寫作“清”,如《伍子胥變文》:“手提三尺之劍,清託六尺之軀。”趙家棟即認爲“清託”中“清”爲“請”的音借字,“清託”即“受託”(2009年:第407—410頁)。在上舉例(1)—(9)中,“請領”同義連文,均表示領受、領取之義。該詞唐宋文獻中習見,如《唐會要·尚書省諸司下》:“賫省司便换文牒,至本州府請領。”《舊唐書·宣宗本紀》:“皇帝致齋行事,内諸宫苑門共九十四所,並令鎖閉,鑰匙進内。候車駕還宫,則請領。”歐陽修《免晋絳等州人户遠請蠶鹽牒》:“當所訪聞晋、絳、慈、隰四州百姓,每年所請蠶鹽,並於解池請領。近聞省司指揮,支移往三門鹽倉請領。道路遥遠,竊知百姓多不願往彼般請,須議專行公文者。”曾鞏《議邊防給賜士卒只支頭子》:“一則便於兵士請領,二則隨駕兵士骨肉在營,得便到特支錢物,甚安人心。”蘇轍《欒城集》卷四十《申三省請罷青苗狀》:“聞官中支散青苗,競欲請領,錢一入手,費用横生,酒食浮費,取快一時。”

在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書的詞語中,像上述這樣未載於《大詞典》,也未被某些斷代語言詞典(如《宋語言詞典》、《近代漢語大詞典》、《近代漢語詞典》)收録的還有很多,本書將在後文專列一章對這些詞語加以考釋,以俾相關辭書的修訂有所參考。

2. 補訂義項

釋義是詞典編纂的核心内容之一。釋義精確,義項完備,是一部優秀詞典必備的條件之一。囿於文獻用例的範圍,《大詞典》對於一些詞語的義項的設立還存在一些問題。兹舉數例如下:

【不詞】

(1)如差少欠交,在行交還之時,將同取并正契、家資一任充值還數足不詞,恐人只此文契爲憑。(俄黑Инв. No. 7779A)

(2)其典不充,限至來八月任出賣不詞。立文人兀女知見人訛静[斯漢Or.8212/727K.K.Ⅱ.0253(a)]

(3)如本人不逥與不辦之時,一面契内有名人當管填還數足不詞。只此文契爲憑。(俄敦Дx.18993)

按:在本書所依據的語料中,“不詞”共出現14次,全部出現在契約文書的文末。可見,這是一個契約專用詞語。據趙家棟研究,“不詞”當爲“不得異詞”之省文,指“不得有不同的言論和意見”,即不得争論是非(2011年:第139頁)。乜小紅也持此説,並認爲“該詞不見於敦煌契約文獻中,當是黑水城地區所出契約文書的特色之一”(2013年:第327頁)。元代以後,“不詞”的通行區域有了擴大化的趨勢,“不詞”也逐漸成了一個全國通行的詞語,在這一時期的契約中常見其例,如《元至正六年休寧縣吴蘭友爲女陪嫁産業文書》:“日後要用,本家賫出,照證不詞。”《元至正十一年徽州李氏孫等賣地白契》:“如要參證,賫出不詞。今恐無憑,立此斷賣契爲用者。”該詞使用之頻繁,以至於當時的一部日用類書《新編事文類要啓劄青錢》所載的契式中都明確使用了“不詞”,以此作爲契約的標準用語之一,如《元當何田地約式》:“如有此色,且保人自用知當,甘伏代還不詞。謹約。”《元生穀批式》:“約限到冬十月已裏,背一色净穀赴倉交納,不至少欠,如或過期,且保人甘當倍納不詞。謹約。”《元雇小厮契式》:“如有此色,且保人並自知當,甘伏賠還不詞。”因爲該詞和當時人們的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甚至於當時外國人學習漢語的教科書中,也有“不詞”的用例,如《朴通事諺解》:“如賣已後,神奴來歷不明,遠近親戚閑雜人等往來争競,賣主一面承當不詞,並不干買主之事。恐後無憑,故立此文字爲用。”本句大意即謂小孩(神奴)被賣以後,如果有其他人前來争執,由賣主自行承擔責任,不得有異詞,云云。《大詞典》中收録“不詞”,但將只是其作爲“不辭”的異形詞,表示“文詞不順,不成文”之義。殊爲不妥。當爲“不詞”酌補此義。

【不請】

(1)分付與所差人監押前來本將,以憑勒令供攢隊仵施行。不請依前住滯,免致澤等誤事。(俄黑Инв. No. 211 213—32)

(2)準備緩急勾抽,便要起發前來,應期使唤。不請有闕誤(俄黑Инв. No. 211 213—47)

(3)一齊分付與所差人,齎押赴府出頭送左獄,勘公事,不請占留……(俄黑Инв. No. 211 213—70)

(4)又連衙守等照會,不請違滯。謹。(俄黑Инв. No. 211 213—81)

按:《大詞典》中“不請”一詞釋義作“不必請示”。然而依照此義揆諸上述文例,則文義扞格不通。上舉例(1)—(4)中“不請”後接“住滯”、“闕誤”、“占留”、“違滯”等詞語,而且均是位於句末。因此我們在探求“不請”之詞義時,首先要瞭解這些詞的意思。據《大詞典》,“住滯”義爲“停留;延擱”;“闕誤”義爲“錯失,失誤”;“占留”義爲“留下據爲己有”;“違滯”義爲“違背拖拉”。排比諸例,我們認爲“不請”當爲表示命令語氣的否定副詞,猶“不准”、“不得”之義。例(1)中“不請依前住滯”意即不得像以前那樣延擱,以免誤事。例(2)中“不請稍有闕誤”意即不得有任何失誤。例(3)中“不請占留”意即不得留下據爲已有。例(4)“不請違滯”意即不得違背拖拉。表示“不准”、“不得”之義的“不請”,唐代文獻中即已出現。《唐五代語言詞典》據《敦煌變文集》卷五《維摩詰經講經文》用例已收録該詞:“不請:不要,請勿。勸止之詞。敦煌寫卷中又誤作‘不情’、‘不清’。”(第35頁)而在講究嚴謹、嚴肅,而且帶有某種指令色彩的公文中,這種“勸止之詞”往往就成了“禁止之詞”。如上舉例(1)—(4)皆是其例。又如宋周煇《清波雜誌》卷十一:“近時此禮俱廢,但書司作承受傳導公牒,則若常程行移,至有‘牒請照會,不請有違’之語。”“不請有違”亦即不得有違。《大詞典》可酌補之。

【不管】

(1)將帶人馬於鷂子川、烏陽觜一帶往來防護過往及驚移人户,不管别有劫奪錢物。(俄黑Инв. No. 211 213—22)

(2)更切差撥信實人前去催促齊德,請領銅錢變買輕齎,前來應副招兵支用,不管稍有虧損,失陷官錢。(俄黑Инв. No. 211 213—65)

(3)立等前去本將界首,等接經略 待制於行,不管稍有違滯。(俄黑Инв. No. 211 213—102)

按:“不管”,《大詞典》收録了四個義項,分别爲:①不顧,不考慮。②不過問。③不關,不涉及。④連詞。不論。然而這些義項亦不適用於上述文例。上舉例(1)—(3)中的“不管”當與前述“不請”詞義一樣,表示不得、不准。尤其是例(3)可與前文“不請”之例(4)對照參看,一言“不管稍有違滯”,一言“不請違滯”,均表示不得違背拖延之義。張相《詩詞曲語辭匯釋》已指出:“管,猶準也,定也……《劉知遠傳》十二:‘有一事最大,救取夫人,不管分毫有損害。’不管,不準也。又‘只管擒賊不管敗。’言只準勝不準敗。”(第31—32頁)另李文澤也對公文中的“不管”有所考釋(2002年:第228—229頁),兹不贅述。《大詞典》可據補。

【詞人】

(1)合要元詞人李適照勘。(俄黑Инв. No. 211 213—17)

(2)再根問得元詞人李適,於今年六月内,有寄居陳承信於適處學説道。(俄黑Инв. No. 211 213—59)

按:“詞”有訴訟、訟詞之義,《淮南子·時則訓》:“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禁姦塞邪,審决獄,平詞訟。”“詞訟”同義連文,即訴訟之義。又《字彙·言部》:“詞,訟也。”故“詞人”即表示訴訟之人,相當於今天案件審理中的“原告”。上舉例(1)、(2)中的“元詞人”意即原來的訴訟之人。“詞人”這一義項,宋代始見,且多用於法律文獻中,如《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二《監税遷怒不免對移》:“監税者懼其事之彰,怒其人之言,委曲計會,却將所訴二卒並詞人同以咆哮本官送獄,意欲借此以脱二吏之罪,箝詞人之口,使詞人受苦,而二卒苟免,其爲計亦甚巧矣。”此句大意是説監税者害怕所作的違法之事暴露,所以用計將被起訴的兩名吏卒和原告同時關到監獄,以此來箝制原告之口,讓原告受苦,而使被訴的吏卒洗脱罪名,最終得以免罪。同書卷十一《南康軍前都吏樊銓冒受朝廷爵命等事》:“當職引上被傷之人,當廳驗視,追送縣獄,又以財力買囑官吏,欲反坐詞人以罪名。”“反坐詞人以罪名”意即將原告所告之罪名反而施加在原告身上。他例又如宋胡太初撰《晝簾緒論·聽訟篇》:“引到詞人供責,必須當廳監視,能書者自書,不能者,止令書鋪附口爲書。”宋黄榦《鄒宗逸訴謝八官人違法刑害》:“據詞人所論,專指謝八官人,乞行追究。”《大詞典》中“詞人”條下未收此義,可據補。

【合同】

(1)般馱到材壹拾貳片,計脚叁隻。其所遣材植至處寸尺丈段條,並已合同。今領訖,令照會者。(俄黑Дx.2828)

(2)般馱到熟材柒尺丈並已合同(俄黑B.61)

按:上述兩例中“合同”,杜建録、史金波認爲就是材植賬,由材植發運處的官吏寫明材料的質地、數量、尺寸(限於木材)並畫押,同時由運材人(脚户)在背面簽字畫押的賬册(2012年:第18—19頁)。但我們也注意到,這兩例中“合同”前均出現了時間副詞“已”。顯然此處“合同”當爲動詞,而不可能是表示賬册之義的名詞。

要準確地理解此處“合同”之義,必須對“合同”一詞出現的語境做一番全面的調查。上舉例(1)、(2)分别出自兩件編號不同的文書,但兩件文書内容相同,均是關於“脚户”運輸物資的文書。結合同編號的其他文書殘頁,大致可以歸納出西夏脚户運輸物資的整個過程:一是發送物資處出具財務賬單以及發遣照會,上書運送財物的數量(馱數或件數)以及材物尺寸、重量規格,並簽押,以防塗改,如寫有“〔押〕陸馱〔押〕”、“〔押〕伍馱〔押〕”、“寸板貳片,各長陸尺”,還有“送納前去”等字樣;二是脚户在領到所運財物賬單上簽押或背面畫押,如寫有“依數領”、“已領訖”、“收領手承人大楊阿喜”、“六日領材”、“十五日領材手人白伴狗”等字樣;三是運輸完成後,接受財物人收到財物,簽署認可的回文,照會對方財物如數收到的“收材照會”,如寫有“依數交”、“其所遣材植至處寸尺丈段條,並已合同”、“般馱到熟材柒,尺丈並已合同”等字樣(23)。顯然,例(1)(2)中的“合同”意爲“合而相同”,即核驗發貨數量與收貨數量是否相同。

“合”古有“核驗”之義。如《戰國策·齊策》:“驅而之薛,使吏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券徧合,起,矯命以責賜諸民。”故“合同”表示核驗相同之義,宋代文獻中多見,如《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十九《韃靼款塞》:“每調發軍馬,即結草爲約,使人傳達,急於星火。或破木爲契,上刻數劃,各收其半。遇發軍,以木契合同爲驗。”“以木契合同爲驗”意即核驗木契是否相同,以此爲發兵的憑證。又如《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十四《蜀鹽》:“紹興二年秋,趙應祥總計始變鹽法,盡榷之,仿蔡京東南、東北鈔鹽條約,置合同場以稽其出入。”所謂“合同場”,是專門負責核對茶葉數量,發放茶引,驗對茶引的機構(24),故以“合同”名之。《遼史·儀衛志》:“有事,以左半先授守將,使者執右半,大小、長短、字號合同,然後發兵。”

《大詞典》中“合同”條下收録四個義項,未收録“核驗相同”之義,可酌補之。

【指論】

(1)今到本將,切見安府左獄勾軫,照對李寔指論金湯城專典高等買蕃官吃多朴等交旁事。(俄黑Инв. No. 211 213—5)

(2)我數日前曾第七將潘大夫處陳狀,指論監押杜肇。(俄黑Инв. No. 211 213—59)

按:“論”,古有定罪之義,《漢書·東方朔傳》“廷尉上請請論”顔師古注:“論,决其罪也。”後引申有控告、彈劾之義,如《宋史·高宗紀三》:“辛巳,侍御史沈與求、户部侍郎季陵以論宰相范宗尹皆黜,宗尹復視事。”“以論宰相范宗尹皆黜”意謂因彈劾宰相而遭到罷黜。故“指論”亦有指控之義,例(1)中“照對李寔指論金湯城專典高仲等買蕃官吃多朴等交旁事”意謂核實李寔指控高仲買吃多朴交旁一事。例(2)中“指論監押杜肇”意即指控杜肇。“指論”表指控義,亦見於宋代其他文獻,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祐元年》:“臣近具狀,論奏僧惠信指論僧司重法吏人受贓公事,已蒙付下大理寺施行。”《宋會要輯稿·刑法》三之二七:“民户理訴詞訟,遠詣朝廷披陳,慮有冤抑,遂改委他司定奪。訪聞元行官司惡其指論,捃以他事,非理科罪,是使抱冤之民不敢申訴。”《大詞典》“指論”條下僅收“議論”義,可酌補本例中“控告”之義。

【指證】

獄司要城衙院子陳用、專典張潛、康永、馬彦指證,知城李成用輕齎博糶□人户轉般斛斗。(俄黑Инв. No. 211 213—50)

按:《大詞典》中“指證”釋義爲“證明;證據。指,通‘稽’”。這一義項的設立存在不合理之處。首先將“指證”訓爲“證明”和“證據”,這屬於傳統訓詁中的互訓,即使用意義和用法相同或相近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相互解釋。但“證明”和“證據”兩個詞語一爲動詞,一爲名詞,意義和用法不盡相同。將兩個不同意義和詞性的詞等同起來,作爲另一個詞的義項,殊爲不妥。其次,釋義中認爲“指,通‘稽’”,於故訓無徵。我們僅在《大詞典》“指意”和“指實”條中發現此乃于省吾之説(25),然而這一觀點已有學者指出有“濫用通假”之嫌(劉瑞明1996年:第73頁)。

今考“指證”一詞即爲“指示並證明”之義。本例意謂陳用、張潛等人指示並證明李成“用輕齎博糶□人户轉般斛斗”。“指證”表“指示並證明”義亦見於其他文獻,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符二年》:“投來西界僞鈐轄耀密滂等,雖無文憑,緣有舊管蕃官指證不虚。”“指證不虚”意即指示證明不虚或指示證明屬實。他例又如《朱熹集·别集》卷九《施行下諸縣躬親遍詣田段相視》:“躬親下鄉,遍詣田段地頭,親自相視。仍關叫耆保並人户指證。”黄榦《勉齋先生黄文肅公文集》卷三八《曾适張潛争地判》:“張潛買地之時,曾經官陳詞,曾适幹人陳先等並鄰甲,數人供狀指證,皆以爲並無墳墓,何爲曾适略無一詞與之争辯?此其虚妄二也。”

【知見/知見人】

(1)如本人不逥與不辦之時,一面契内有名人當管填還數定不詞,只此文契爲憑。立文字人李春狗知見人王三寶 知見人郝黑兒(俄敦Дx.18993)

(2)其典不充,限至來八月任出賣,不詞。立文人兀女知見人訛静[斯漢Or.8212/727K.K.Ⅱ.0253(a)]

按:“知見”一詞,在本書所依據的語料中用例較多,共出現21次。除一例前後有缺文,其餘都是以“知見人”的結構出現。《大詞典》中“知見”條下收録了三個義項:①見識;見解。②看見,知道。③佛教語。知爲意識,見爲眼識,意謂識别事理、判斷疑難。義項①和③顯然不適用於上述文書用例。義項②乍一看,似乎與文意相協,但文書中的“知見人”均是用在契約末,在“立文字人(立文人)”後署名的。“立文字人(立文人)”顯然就是契約的立約人。根據當時西夏社會訂立契約的慣例,一般在契約上還要寫上見證人的姓名(史金波2007年:第152—153頁)。顯然這裏的“知見人”應該就是見證人,“知見”亦即見證之義。今考契約中“知見人”一詞,至遲在唐代即已出現,吐魯番文書中習見,如《唐龍朔三年(公元663年)西州高昌縣張海龍夏田契》:“田主趙阿次仁,舍佃人張海隆,知見人趙武隆,知見人趙石子。”又如《唐總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懷洛舉錢契》:“錢主左,取錢人白懷洛,保人嚴士洛,知見人張軌端,知見人索文達。”這些契約文書中的“知見”不同於一般的“看見、知道”,因此,《大詞典》似可酌補“知見”一詞之“見證”義。

3. 提前書證

衆所周知,歷時性的大型語文辭書所收録詞語的首引書證應爲該詞語的始見用例,即該詞語在文獻中最初出現的例子。這需要做好每一個詞語的溯源工作。隨着當前大型語料庫的建立、電子文本檢索技術的進步,這一工作獲得了極大的便利。然而正如張小艷所言:“對於一些尚未實現電子化的出土文獻(如敦煌文書),其中涉及的語詞或有不見於電子文本者,如果我們完全依賴電子文本,豈不掩蓋了語言事實的真相?”(2007年:第167頁)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和敦煌文書一樣,都屬於尚未實現電子化的出土文獻,我們在考察其詞彙使用的情况時,發現不少詞語可以用來爲《大詞典》提供更早的書證。兹舉數例如下:

【拜啓】

遇僧拜啓:奉别□换。歲幸傾仰,殊涕洒惟。(俄黑Инв. No. 1381B)

按:本例中“拜啓”猶敬啓,舊時書信開頭或結尾時的敬語。《大詞典》首引書證爲魯迅《書信集·致蔣抑卮》(6.431)(26),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歐陽修《答陳知明書》:“修再拜啓。人至,辱書,有秦燕玉馬之説,何其謙之甚邪!”吴處厚《青箱雜記》卷七:“隨覽之,乃親筆尺牘答侯君,其略曰:‘隨拜啓:伏承賢良成秀才見訪不及,裁製三册,文華宏逸,學術該贍。’”曾鞏《上歐陽龍圖》:“某頓首再拜啓:拜别後,其心焦然如渴飢不見飲食,於今三年矣。”

【共計】請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五日終,計七日。共計壹拾日食[英黑Or.12380—3178a(K.K)]

按:本例中“共計”義爲“一共,總計”。《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水滸傳》(2.86),例偏晚。該詞唐代文獻中已見,如敦煌文書中P.2931《佛説阿彌陀經講經文》:“那舍長者子又領五十人,共計一千二百五十五人。”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送殯出城人,僧俗共計十餘人。”宋代文獻中,該詞亦常見,除本例外,傳世文獻用例又如周密《齊東野語》卷二十《隱語》:“大者兩文,小者三文,十枚共計二十八文。”蘇轍《欒城集》卷三十八《乞令户部役法所會議狀》:“蓋見今諸路,每年所入坊場、河渡錢,共計四百二十餘萬貫。”

【交還】

如限日不見交還之時,情樂每□與松壽度用。(俄黑TK.16V)

按:本例中“交還”義爲“歸還;退還”。《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代《兒女英雄傳》(2.343),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舊五代史·周書·世宗紀》:“應逃户莊田,並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税租:如三周年内本户來歸者,其桑田不計荒熟,並交還一半;五周年内歸業者,三分交還一分。”《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祐元年》:“前後用兵以來,其因而所得城寨,彼此各不曾交還。”

【脚户】

今有脚户李財解割處般拽材赴修建(俄黑Дx.2828)

按:本例中“脚户”指趕着牲口供人雇用的人。《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末清初《醒世姻緣傳》(6.1273),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祐六年》:“欲將每年合應運出賣鹽數,令脚户於前一年冬季内,並赴池場盡數請搬。”《五代會要》卷二十六:“所有元本家業莊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點納。仍許般載脚户,經過店主並脚下人力等糾告,等第支與優給。”《宋會要輯稿·食貨》三〇之二一:“水陸般茶鹽所經州縣,並推排脚户,置簿籍定姓名,準備隨時價和雇,如有損失毁敗,全數備償。”

【開具】

□仰帥司限伍日開具實立功並亡失將士口聞奏,當議推恩。(俄黑Инв. No. 211 213—87)

按:本例中“開具”義爲“開列”。《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張居正《陳六事疏》(12.46),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蘇轍《欒城集》卷四十五《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劄子》:“仍開具立定所支錢數、案分、等第、則例,保明申提刑司審察詣實,指揮施行。”《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紹聖四年》:“官司承告强盗,其行移公文,不得開具告人姓名,仍州縣每季檢舉曉示。”

【口袋】

鐵匙一張,餬餅刬一張,大小欄(檻)二个,大小岸三面,外房斗二面,大小口袋二个。(俄敦Дx.18993)

按:本例中“口袋”指用布、皮等做成的裝東西的用具。《大詞典》首引書證爲《紅樓夢》(3.9),例偏晚。《漢語大詞典訂補》(以下簡稱《大詞典訂補》)將該詞首引書證提前至明沈榜《宛署雜記·經費下》(第296頁)(27),例並晚。除了本例外,其他傳世宋代文獻中亦見使用,如《續資治通鑑長編·太宗雍熙三年》:“征馬每匹給生穀二,作口袋,飼秣日以二升爲限,旬日之間,人馬俱無飢色。”

【來文】

鄜延路第拾將牒本路第柒將準來文:請速將駐泊慶成軍保捷第二十九指揮郭仙交付與差去人監押前來。(俄黑Инв. No. 211 213—7)

按:本例中“來文”義爲“送來或寄來的公文”。《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1.1298),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沈括《夢溪筆談》卷二十三《譏謔》:“准來文取索本京大駕鹵簿,勘會本京鹵簿儀仗,先於清泰年中,末帝將帶逃走,不知所在。”《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九十五:“今月一日,承來文照驗正隆廢殞事,除已繳奏外,須議移文,牒請照會。”

【慮恐】

兼今報,西界見點集人馬,慮恐驀來環慶路作過,其策應人馬不可少闕。(俄黑Инв. No. 211 213—47)

按:本例中“慮恐”義爲“憂慮”。《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陶宗儀《輟耕録·莊蓼塘藏書》(7.692),例偏晚。該詞中古文獻中已見,如晋葛洪《抱樸子·内篇》卷九:“臨民官長,疑其有神,慮恐禁之。”北魏慧覺等譯《賢愚經》:“阿難所以求索不著我故衣者,阿難長慮恐諸弟子懷嫉妬者,而生此心。”(4/404b)唐五代文獻亦沿用,如P.3899V《開元十四年二至四月沙州勾徵開元九年懸泉府馬社錢案卷》:“被符合徵前府史翟明等錢,州檢得報,錢出府兵及納了,具審,慮恐虚矯,重問縣錢送州。”《敦煌變文選注·降魔變文》:“賊臣逆子設陰謀,慮恐國破人消滅。”《祖堂集》卷十三《龍潭和尚》:“師云:‘雖然如此,慮恐有人不肯。’”宋代文獻中亦沿用,除本例外,又如《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七十九:“逐處接近蠻徭,若行改置文臣,慮恐無人彈壓。”《雲笈七籤·秘要訣法部》卷四十五《朝真儀》:“臣某身常有疾病,四大昏沉,百骸委頓,慮恐一旦沉没泉壤,上請天官陽祑君一人官將百二十人左右吏兵一百二十人,爲某治之。”

【破損】

念雅等應副從軍八個月,衣常(裳)破損。(俄黑Инв. No. 211 213—82)

按:本例中“破損”有“殘破損壞”之義,《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葉憲祖《寒衣記》(7.1036),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已常見。除本例外,又如《續資治通鑑長編·神宗元豐三年》:“兩浙轉運司言温州民首納海中收得高麗貢布等。上批:‘海洋飄溺之物,理或漬濕破損,豈能致匹帛短小?’”《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百八十八:“上又曰:‘朕宫中未嘗用此,惟以儉爲尚。’乃詔:‘自今非破損勿易。’”

【其時】

有隊將柳祗應覆潘大夫道:使臣請受請不得,却公人請出麥。其時苗武節對坐,苗武節勾到專典係幾個杖拾貳。(俄黑Инв. No. 211 213—83)

按:本例中“其時”義爲“那時、當時”。《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醒世恒言·獨孤生歸途鬧夢》(2.103),例偏晚。該詞兩漢時期的文獻中已見使用,如《史記·酷吏列傳》:“温舒匿其吏華成,及人有變告温舒受員騎錢,他姦利事,罪至族,自殺。其時兩弟及兩婚家亦各自坐他罪而族。”《後漢書·西域傳》:“别國數十,國置王。雖各小異,而俱以身毒爲名,其時皆屬月氏。”唐宋文獻亦沿用,如唐玄奘、辯機《大唐西域記·摩揭陁國下》卷九:“每滿一拘胝,建大窣堵波,而總置中,盛修供養,請諸僧衆,法會稱慶。其時神光燭曜,靈異昭彰。自兹厥後,時放光明。”唐張鷟《朝野僉載》卷二:“京兆人高麗家貧,於御史臺替勛官遞送文牒。其時令史作僞帖,付高麗追人,擬嚇錢。事敗,令史逃走,追討不獲。”宋代文獻除本例外,又如曾敏行《獨醒雜誌》卷七:“其時官吏多逃散,朝班無幾,共表勸進,乃築壇於州治儀門外東南隅上,登壇受寶,北向痛哭,班立者無不感泣。”吴處厚《青箱雜記》卷八:“其時路授、饒瑄各場屋馳名,路則云‘此賦須本賞’。饒則云‘此賦須本農’。”

【取覆】

有知城苗武節嗔爲不先取,將彦等各决臀杖拾貳。(俄黑Инв. No. 211 213—24)

按:原卷中“覆”字殘缺一小部分,作,但基本可以斷定是“覆”字無疑。本例中“取覆”義爲“禀告,請求答覆”。《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警世通言·崔衙内白鷂招妖》(2.878),例偏晚。不過《大詞典訂補》將首引書證提前至宋代無名氏《張協狀元》戲文。其實該詞宋代文獻中習見,除了《張協狀元》文例及本例外,又如《續資治通鑑長編·神宗元豐六年》:“今昌依等頭領五人並船夫六人共一十一人前來到寨,欲乞指揮申解昌依等赴州取覆溪峒事宜。”《三朝北盟會編·靖康中帙六十三》卷八十八:“其有不職或闕官去處,恐奏請取覆不及。”

【取問】

元被受經略衙約束收捉遊邊降人閑官,罪賞□揮,並將蘇秉義本將知管取問詣實。(俄黑Инв. No. 211 213—70)

按:本例中“取問”義爲“審問”。《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2.876),例偏晚。《大詞典訂補》將首引書證提前至宋代魏泰《東軒筆録》(第229頁)。該詞宋代文獻中習見,除了《東軒筆録》文例及本例外,又如歐陽修《乞將誤降配厢軍依舊升爲禁軍》:“當司雖子細體問得上件降充威邊保節等厢軍事節,蓋慮引惹,又不敢親唤本人取問分配因依。”蘇轍《欒城集》卷四十一《乞驗實賈易謝上表所言劄子》:“其言臣以密命告人,伏乞朝廷取問實狀。如言有實,臣甘俟朝典。”

【設立】

三司設立法度一限天慶元年正月内,承聖旨,三司系管收(俄黑Инв. No. 2150A)

按:本例中“設立”義爲“設置;建置”。《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11.81),例偏晚。該詞已見於漢代文獻中,如《史記·孝文本紀》:“於是天子始幸雍,郊見五帝,以孟夏四月答禮焉。趙人新垣平以望氣見,因説上設立渭陽五廟。”支曜譯《佛説成具光明定意經》:“設立棚閣,供施幡花,燒香敬禮,頭腦著地。鷄鳴日中,人定三時。爲禮不失,至心懇惻。”(15/457a)該詞在宋代文獻中,除本例外,亦有他例,如《續資治通鑑長編·仁宗慶曆四年》:“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故爲設立學舍,保明舉送之法。”釋惠洪《石門文字禪》卷二十五《題雲居弘覺禪師語録》:“余追躡其意,以謂大法本體,離言句相,宗師設立,蓋一期救學苟簡不審、專已臆斷之弊而已。”

【生利】

每貫日生利□,每夜送壹貫壹佰叁拾夜。(俄黑Инв. No. 7779A)

按:本例中“生利”義爲“生息,取得利息”。《大詞典》首引書證爲茅盾《子夜》(7.1497),例偏晚。《大詞典訂補》將該詞首引書證提前至清代《儒林外史》(第934頁),例並晚。該詞唐代敦煌、吐魯番文獻中已見,如S.538《唐建中七年七月蘇門悌舉錢契》:“如違限不付,每月頭分生利隨月。”64TAM4:34《唐龍朔元年(661年)龍惠奴舉練契》:“龍朔元年八月廿三日,安西鄉人龍惠奴於崇化鄉人左憙邊舉取練叁拾疋,月别生利練肆疋。”黑維强(2010年:第395頁)、王啓濤(2012年:第895頁)均已收録,可參看。

【匣子】

衣物部弟三:箱子 籠子 篋子 櫃子 匣子(俄黑Дx.2822)

按:本例中“匣子”與“箱子”、“籠子”等並列,其義當爲“小型的盛物器具。一般呈方形”。《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史·兵志四》(1.967),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録》卷八“端午”:“香糖果子、糉子、白團、紫蘇、菖蒲、木瓜,並皆茸切,以香藥相和,用梅紅匣子盛裹。”宋黄徹《溪詩話》卷五:“覓句者若掘得玉匣子,有底有蓋,但精心,必獲其寶。”

【正賊】

司收捉劫了耿麦麦家衣物正賊(俄黑TK.225)

按:本例中“正賊”義爲“正犯;主犯”。《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5.324),例偏晚。該詞宋代文獻中常見,除本例外,又如《舊五代史·周書·世宗紀》:“先是,翰林醫官馬道玄進狀,訴壽州界被賊殺却男,獲正賊,見在宿州,本州不爲勘斷。”《續資治通鑑長編·哲宗元祐元年》:“若阿賈不行凶,則京顯有殘忍鍛煉失入之罪。或阿賈委是正賊,則京猶有鹵莽判押不職之愆。”

就我們所考察的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書詞彙而言,其中可爲《大詞典》提前書證者較多。詞目列舉如下,希望有裨於《大詞典》的修訂工作。爲節約篇幅,下列詞目均僅列一條文獻書證。

【本府】所有本府住户席知彼出彼出,賚前去□(俄黑Инв. No. 316)

按:本例中“本府”指“自己所在的府署”。《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代孔尚任《桃花扇·争位》(4.710),例偏晚。

【發開】所管九十三旨揮弓箭手東南角墻脚下發開窟竅。(俄黑TK.225)

按:本例中“發開”義爲“挖掘開”。《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8.566),例偏晚。

【奉别】

遇僧拜啓:奉别□换。歲幸傾仰,殊涕洒惟。(俄黑Инв. No. 1381B)

按:本例中“奉别”義爲“告别”。《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關漢卿《金綫池》楔子(2.1509),例稍晚。

【夫男】

右阿羅等,伏爲有夫男曹進、趙祐、趙松等三[人]係蕃落第七十二指揮馬軍,先於今年五月内,差往隥城縣把隘使唤,至今未回。(俄黑Инв. No. 211 213—91)

按:本例中“夫男”義爲“男人、丈夫”,《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初刻拍案驚奇》(2.1456),例偏晚。《大詞典訂補》將該詞首引書證提前至元代楊顯之《瀟湘雨》,例並晚。

【告論】

推勘使府送下百姓李適爲告論金湯城官吏不公等事。(俄黑Инв. No. 211 213—50)

按:本例中“告論”意謂向官府控告。《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典章·臺綱二·察司體察等例》(3.216),例稍晚。

【過活】

在如何過活者,其六斤已即將錢帛在妻家劉大漢家。(俄黑Инв. No. 1237E)

按:本例中“過活”義爲“度日、生活”。《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喬吉《滿庭芳·漁父詞》曲(10.965),例稍晚。

【合用】

如今齎前合用照憑公案,夜監押前來,以憑勒令團人馬,準備寅夜不測,勾抽使唤,免遲誤。(俄黑Инв. No. 211 213—25)

按:本例中“合用”義爲“該用、須用”。《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鄭光祖《㑳梅香》楔子(3.146),例稍晚。

【交與】

後尋出錢交與錢主受用,已定一信,仰無悔番,如先悔者。罰錢五貫交與不悔者受,不詞。(俄敦Дx.19076)

按:本例中“交與”義爲“交付給與”。《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白話碑集録·一二四四年林縣寶嚴寺聖旨碑一》(2.340),例稍晚。

【火藥】

請速將前件張立、孟元,火藥匠張二竒、陳大立便發遣當司出頭。(俄黑Инв. No. 709)

按:本例中“火藥匠”指製作火藥之匠人,其中“火藥”即受熱或撞擊後立即引起爆炸的化合物或混合物。《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宋應星《天工開物·火藥》(7.23),例偏晚。

【課錢】

今於古斊趙國□處,取到課錢壹貫文,每貫日生利□。(俄黑Инв. No. 7779A)

按:本例中“課錢”義爲“債款”。《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周履靖《錦箋記·怨寡》(11.281),例偏晚。

【窟竅】所管九十三旨揮弓箭手東南角墻脚下發開窟竅。(俄黑TK.225)

按:本例中“窟竅”義爲“窟窿、洞”。《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鄧玉賓《村里迓古·仕女圓社氣球雙關》(8.455),例稍晚。

【皮靴】

天天過 舊毛凉子一焦阿首 皂皮靴一□[英黑Or.12380—3291(K.K.Ⅱ.0238.1.iv)]

按:本例中“皮靴”義爲“用軟皮做的長筒皮鞋”。《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醒世恒言·勘皮靴單證二郎神》(8.522),例偏晚。

【拳手】

鼻内見有血蹤,驗是拳手傷,無妨(俄黑Инв. No. 1381A)

按:本例中“拳手”義爲“拳頭”。《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6.538),例偏晚。

【贍家】

我數日前曾第七將潘大夫處陳狀,指論監押杜肇,次曾將龐四郎父龐成忠贍家驛料交旁(俄黑Инв. No. 211 213—59)

按:本例中“贍家”義爲“養家”。《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代《花月痕》(10.303),例偏晚。

【甚是】

承準統制團練牒,催促團結策應人馬,甚是緊切。(俄黑Инв. No. 211 213—72)

按:本例中“甚是”義爲“極爲,很是”。《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無名氏《劉弘嫁婢》(1.573),例稍晚。

【尸首】

殺了人口,見見尸首。右謹具申聞,謹狀。(俄黑Дx.2957 10280)

按:本例中“尸首”即“尸體”之義。《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楊顯之《酷寒亭》(4.2),例稍晚。

【實對】

依並回文實對,仍將先勾李適等一連一齊分付與所差人,齎押赴府出頭。(俄黑Инв. No. 211 213—70)

按:本例中“實對”義爲“如實對答”。《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初刻拍案驚奇》(3.1619),例偏晚。

【使唤】潰散人已特與免罪,許令經所屬出首,即管押赴軍前使唤。(俄黑Инв. No. 211 213—18)

按:本例中“使唤”義爲“使用”。《大詞典》中將“使唤”作爲“使换”的異形同義詞,“使换”之“使用”義首引書證爲柳青《銅墻鐵壁》(1.1330),例偏晚(28)

【使用】

除策應人馬將帶隨軍所須之物外,安排减輕獨身砲五七座,事件全,準備將帶隨軍使用。(俄黑Инв. No. 211 213—75)

按:本例中“使用”義爲“使人員、器物、資金等爲某種目的服務”。《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陳以仁《存孝打虎》(1.1327),例稍晚。

【收領】

今月初二日,有專副彦,將倉内請出小麥三石,令兵卜喜、王進、寧琪般夯。令杜順與適家女使同共管押到李適,有李適收領了。(俄黑Инв. No. 211 213—94)

按:本例中“收領”義爲“領取”。《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會典事例·户部·恤孤貧》(5.388),例偏晚。

【收執】

侯八等並依數請領數足外,有陸拾柒碩陸斗玖勝未請,出給會子,令勘請人侁收執。(俄黑Инв. No. 211 213—45)

按:本例中“收執”義爲“收存”。《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秦簡夫《東堂老》(5.386),例稍晚。

【司吏】

今申本卡先差司吏高踐茍一名,本人告稱或有(中夏G.21.026[15538—1]—1P)

按:本例中“司吏”指負責辦理文書的小吏。《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孟漢卿《魔合羅》(3.60),例稍晚。

【臀杖】

有知城苗武節嗔爲不先取,將彦等各决臀杖拾貳。(俄黑Инв. No. 211 213—24)

按:本例中“臀杖”爲一種刑罰名,指用大荆條、大竹板或棍棒等抽擊人的臀部。《大詞典》首引書證爲范文瀾、蔡美彪等《中國通史》(6.1398),例偏晚。

【萬幸】

幸希慈顧昔故鄉末吏之情,稍與元卿爲主。萬幸萬感。(俄黑Инв. No. 1381B)

按:本例中“萬幸”義爲“非常幸運”。《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關漢卿《單刀會》(9.464),例稍晚。

【違悮】

先希已團結排辦足備回示以憑照會,無致違悮。謹牒。(俄黑Инв. No. 211 213—107)

按:本例中“違悮”即“違誤”,義爲“耽誤”。《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無名氏《謝金吾》(10.1117),例偏晚。

【先前】

並先前差人于安三件牒副將勾追保廿一曹級供攢文。(俄黑Инв. No. 211 213—32)

按:本例中“先前”義爲“以前”。《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二刻拍案驚奇》(2.242),例偏晚(29)

【行履】

患傷寒行履不能,本卡並无□□人手力不(中夏G.21.026[15538—1]—2P)

按:本例中“行履”義爲“行走”。《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典章新集·刑部·毁傷眼目》(3.919),例偏晚(30)

【係是】

如曾於甚年月支了,係是何色額斛斗?(俄黑Инв. No. 211 213—35)

按:本例中“係是”義爲“是,乃是”。《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1.1412),例偏晚。

【學説】

再根問得元詞人李適,於今年六月内,有寄居陳承信於適處學説道:“我數日前曾第七將潘大夫處陳狀,指論監押杜肇。”(俄黑Инв. No. 211 213—59)

按:本例中“學説”義爲“照着樣子説;述説”。《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金瓶梅詞話》(4.250),例偏晚。

【押解】

右劄付第七將,立便將張景押解赴當司出頭,不得遲滯。(俄黑Инв. No. 211 213—86)

按:本例中“押解”義爲“監督解送”。《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6.460),例偏晚。

【押送】

如逐人别趖避,即將父母妻男押送前來者。(俄黑Инв. No. 211 213—71)

按:本例中“押送”義爲“押解護送”。《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警世通言》(6.459),例偏晚。《大詞典訂補》將該詞首引書證提前至《京本通俗小説·碾玉觀音》(第694頁),與本例年代近似。

【一面】

右劄付第七將,一依前去指揮,疾速勘會。一面回報充河北、河東沿邊安撫使司掌管機密文字劉保義訖。(俄黑Инв. No. 211 213—39)

按:本例中“一面”表示兩種以上的動作或活動同時進行。《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代無名氏《氣英布》(1.55),例稍晚。

【一限】

八日收現有錢五貫文續經叁貫文,一限收錢肆伯肆拾文。(俄黑Инв. No. 7779B)

按:本例中“一限”義爲“一併”。《大詞典》首引書證爲《金瓶梅詞話》(1.53),例偏晚。

【餘丁】

今供申見管馬步軍下:馬軍二十八人,係中下等:二十三人弓箭手;五人餘丁。(俄黑Инв. No. 211 213—101)

按:本例中“餘丁”義爲“軍中編外人員”。《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初刻拍案驚奇》(12.545),例偏晚。

【允肯】

昨來潘大夫壹拾陸石,鋪户處借不得,本官日逐催逼,不如請取喬麥博换白米。彦等允肯□了。(俄黑Инв. No. 211 213—83)

按:本例中“允肯”義爲“允許”。《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和邦額《夜譚隨録·趙媒婆》(2.220),例偏晚。《大詞典訂補》將該詞首引書證提前至元柯丹丘《荆釵記·套書》(第175頁),例並晚。

【再行】

欲乞指揮勾追漢蕃逐指揮曹族司,再行分番及添填策應人馬施行。(俄黑Инв. No. 211 213—8)

按:本例中“再行”義爲“另外進行某項活動”。《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代《儒林外史》(1.517),例偏晚。

【在案】

今狀保明是實,詣實文狀在案。(俄黑Инв. No. 211 213—9)

按:本例中“在案”義爲“公文用語。表示某事在檔案中已有記録,可以查考”。《大詞典》首引書證爲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太平天國·天父下凡詔書》(2.1012),例偏晚。

【賬目】

初一日立賬目文字人嵬名法(中夏G.11.031[B59:1])

按:本例中“賬目”義爲“關於銀錢財物項目和數額的記載”。《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醒世恒言·張孝基陳留認舅》(10.222),例偏晚。

【招兵】

右劄付第七將,更切差撥信實人前去催促齊德,請領銅錢變買輕齎,前來應副招兵支用,不管稍有虧損,失陷官錢。(俄黑Инв. No. 211 213—65)

按:本例中“招兵”義爲“舊時招募人來當兵”。《大詞典》首引書證爲郭孝成《湖南光復紀事》(6.513),例偏晚。

【招軍】

及官□庫於事報人衣物内,紐折招軍例物。□去後回據狀申,今紐折得下項衣賜,可以折支招軍例物。(俄黑Инв. No. 211 213—58)

按:本例中“招軍”義爲“招募兵士”。《大詞典》首引書證爲許地山《女國士》(6.515),例偏晚。

【支付】

牒支付數□馬料□□準本城指揮。(俄黑Инв. No. 211 213—37)

按:本例中“支付”義爲“付出,付給”。《大詞典》首引書證爲《元典章·户部一·告假事故俸例》(4.1376),例稍晚。

【直至】

直至年九月内,妨(方)始到城勾當。(俄黑Инв. No. 211 213—24)

按:本例中“直至”義爲“直到”。《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二刻拍案驚奇》(1.856),例偏晚。

【逐件】

□會到前項逐件事節,結勘□□委自正將躬親,密切勾捉。(俄黑Инв. No. 211 213—51)

按:本例中“逐件”義爲“一件一件地”。《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二刻拍案驚奇》(10.888),例偏晚。

【逐月】據歲月□數頒行,計置米麴,逐族帥公使庫寄造,逐月支給者。(俄黑Инв. No. 211 213—1)

按:本例中“逐月”義爲“一月一月地”。《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清代黄六鴻《福惠全書·錢穀·立比簿》(10.888),例偏晚。該詞唐代文獻中已見,黑維强(2010年:第404頁)已收録,兹不贅述,可參看。

【住户】

排官頭官子:所有鎮東住户依法搜檢,並無違禁。[俄黑Инв. No. 307(2)]

按:本例中“住户”義爲“定居在某處的人家”。《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沙汀《丁跛公》(1.1277),例偏晚。

【駐剳】

仍關報管下將駐剳城寨,及應幹合屬去處施行者,候到請一依前項。(俄黑Инв. No. 211 213—16)

按:文獻中“”、“”旁不别的現象多見,有“管”作“菅”、“符”作“苻”、“篤”作“”等,曾良所述甚詳(2006年:第122—123頁),兹不贅述。故“剳”即“劄”字。“駐剳”亦即“駐劄”。“劄”本義爲針刺,《玉篇·刀部》:“劄,以針刺也。”《六書故》:“劄,削竹刺入也。”後引申有“駐扎”之義,如宋陳規《守城録》卷三:“彦舟又自隨州領人馬至府城下,圍繞劄寨。”故“駐劄”亦“駐扎”之義(31)。《大詞典》首引書證爲明代史玄《舊京遺事》(12.820),例偏晚。

4. 增補詞形

從漢字發展史的角度來看,作爲一種特殊的文字現象,異體字自漢字産生之日起便已存在。有時候人們爲語言中同一個詞造幾個形體不同的字,這些字意義完全相同,可以互相替换,這就是所謂的異體字(蔣紹愚2005年:第185頁)。因此語言中也存在了一些用不同字形記録的同一個詞,如“歌詠”與“歌咏”、“思維”與“思惟”等。《大詞典》在處理這些詞語的時候,往往在收録其中一個常用詞形的時候,兼收其餘,如《大詞典》“歌詠”詞條下云:“亦作‘歌咏’。”“思惟”詞條下云:“亦作‘思維’。”且爲“歌咏”、“思維”單獨立目。但《大詞典》在這一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兹就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中的一些詞語略補數例如下:

【窓子】□合于捕盗人兵親詣於遣所發窟竅入莊,將窓子打(俄黑TK.225)

按:“窓”爲“窗”之俗字。《廣韻·江韻》中收録該字:“,《説文》作窗。窓,俗。”《正字通·穴部》:“窓,俗窗字。”故“窓子”即“窗子”。《大詞典》未收“窓子”這一詞形。且“窗子”一詞首引書證爲明代《水滸傳》(8.445),例偏晚。

子】

子玖斗捌升,草玖束(英黑Or.12380—3179)

按:“”爲“穈”之俗體字,敦煌、吐魯番文獻中多見。如P.3231《癸酉年至丙子年平康鄉官齋籍》:“餻頭:索延德、索不籍子、陰義通、索員昌、陰清朵。”66TAM50:32(a)《高昌重光三年條列康鴉問等傳供食及作坊用物帳》(1—738):“供縫作女輩食米一斗,麵一斗,作羹。”“穈”亦爲“”之换旁俗體字,指一種糧食作物,穄子。《集韻·支韻》:“,《説文》:‘穄也。’或從禾。”《慧琳音義》卷二十六:“米:字體做穈,亡皮反。《吕氏春秋》曰:‘飯之美者有陽山之穄。’高誘曰:‘關西謂之,冀州謂之穄。’”又“”换旁亦可作“糜”(32)。《慧琳音義》卷二十六:“粟:美悲反。其字正體應作穈、糜二形,謂禾穄也。”所以本例中“子”即“糜子”,《大詞典》收録“糜子”一詞,釋義爲“穄子。黍之不黏者”。首引書證爲清厲荃《事物異名録·蔬穀·黍》(9.238),例偏晚。《大詞典訂補》將該詞首引書證提前至宋代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第1050頁),例並晚。據王啓濤研究,“子”一詞,唐代吐魯番文獻中已見,Toy.043Ma369《唐支用錢帳》:“廿千五百六十一十千納使庫五百文燒子五升八千九百廿文雜市買。”(2012年:第706頁)《大詞典》未收“子”這一詞形。

【文牓】

劄付德靖寨,仰依前項指揮,多出文牓招收,權行收管,日下支破口食,逐旋具招收到人數供申。(俄黑Инв. No. 211 213—69)

按:文獻中“牓”、“榜”可通。《玄應音義》卷四:“如牓:補莽反……經文從木作榜。”《集韻·蕩韻》:“榜,木片也。或從片。”故“文牓”即“文榜”,指告示、布告之類。《大詞典》未收“文牓”這一詞形。且“文榜”一詞首引書證爲《元典章·户部六·行用寶鈔不得私准摺》(6.1539),例偏晚。


(1)這一規律張涌泉(2010年:第76頁)和趙紅(2012年:第181—182頁)均有詳細論述,可參看。

(2)本書所引碑刻文字用例,如無特别説明,均引自毛遠明:《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字典》,中華書局,2014年。

(3)關於“忄”、“巾”混用之例,前人已揭之。如《慧琳音義》卷二十五引唐釋雲公《大般涅槃經音義序》云:“復覽諸家音義,梗概相傳,梵語未譯於方言,字體仍含於真僞。遂使挑、桃渾於手木,悵、帳亂於心巾。”曾良(2006年:第66—68頁)中對此亦多闡述。可參看。

(4)《商君書·賞刑》:“贊茅、岐周之粟,以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勝;以其錢賜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錢。”俞樾平議:“勝,讀爲升,古字通用。”參見俞樾:《群經平議》,中華書局,1954年,第400頁。

(5)陳寅恪:《韋莊秦婦吟校箋》,載陳美延編:《寒柳堂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第148頁。

(6)楊聯陞:《中國經濟史上的數詞與量詞》,載於《國史探微》,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111頁。

(7)關於俄藏Дx.2822號殘卷的發現地點、寫本年代和定名問題,學界曾經有過争論。馬德(2006)認爲出土於莫高窟,爲西夏時期寫本;李小榮(2001)認爲是唐五代時期寫本,出自敦煌;劉曉明(2005)認爲是出自黑水城地區的唐五代寫本;史金波(1989)認爲是出土於黑水城地區的西夏寫本;王使臻(2010)經過仔細辨析上述觀點後,認爲該殘卷爲西夏仁宗時期(1139—1193)依照西夏前期境内流傳的漢族文人編寫的一部實用的識字教材而修訂的字書抄本,流傳到黑水城。參見王使臻:《俄藏文獻Дx.2822“字書”的來源及相關問題》,《西夏學》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16—125頁。

(8)詳見本書“緒論”部分第三節“黑水城出土宋代漢文社會文獻研究概况”。

(9)“孫繼民2009”表示該段文字出於孫繼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整理與研究》,“28”表示出自俄黑Инв. No. 211 213號文書的第28頁。下同。

(10)如無特别説明,本書所引《慧琳音義》、《玄應音義》均據徐時儀校注:《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修訂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11)(清)錢大昕著,方詩銘、周殿傑校點:《廿二史考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80頁。

(12)本文中漢譯佛經用例的來源是CBETA電子佛典(大正藏版)(http://www.cbeta.org)。“/”前面的數字表示册數,“/”後面的數字表示頁數,“a”表示上欄,“b”表示中欄,“c”表示下欄,下同。

(13)武秀成《史册中之“即日”、“即目”辨正》,《古典文獻研究》總第7輯,鳳凰出版社,2004年,第182頁。另,武文中上述引文“劉敬宣”均訛作“劉敬宜”。今改之。

(14)“杜建録、史金波2012”表示該段文字出於杜建録、史金波《西夏社會文書研究》(增訂本),“217”表示出自該書第217頁。

(15)目前涉及宋代漢語詞彙的辭書主要有張相《詩詞曲語辭匯釋》,王鍈《詩詞曲語辭例釋》《唐宋筆記語辭匯釋》《宋元明市語匯釋》,龍潛庵《宋元語言詞典》,吴士勛、王東明《宋元明清百部小説語詞大辭典》,廖珣英《全宋詞語言詞典》,王學奇、王敬竹《宋金元明清曲辭通釋》,袁賓等《宋語言詞典》,高文達《近代漢語詞典》,許少峰《近代漢語大詞典》,白維國、江藍生、汪維輝《近代漢語詞典》以及《漢語大詞典》等。另外還有一些涉及宋代典章制度的專科專題辭書,如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虞雲國《宋代文化史大辭典》,鄧廣銘、程應鏐《中國歷史大辭典·宋史卷》等。

(16)參見任思愚、劉德高:《一部有嚴重質量問題的辭典——〈宋元明清百部小説語詞大辭典〉評略》(《辭書研究》1996年第1期)、董志翹:《評〈宋語言詞典〉——兼論斷代語言詞典編寫的有關問題》(《辭書研究》2000年第1期)

(17)張小艷:《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語論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2—103頁。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張書中引李德裕文之例句,末字“馬”誤作“焉”,今改之。

(18)動詞義向名詞義的引申是詞義引申中常見的一種現象,有的學者稱之爲“轉化”或“轉類”。張志毅、張慶雲:《詞彙語義學》(修訂本)中指出:“轉類,就是轉移詞類,利奇(1987:302)叫‘轉化’……它占演變總數的20.09%,比擴大、縮小比例之和還高。這是漢語和外語共有的數量很大的語法性的詞義演變……從歷時角度看,古漢語的轉類比現代漢語的轉類高出十到幾十個百分點(因統計材料而異)。古今漢語的動詞轉名詞和名詞轉動詞都是最常見的轉類現象。”(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240頁)

(19)明·梅膺祚:《字彙》,《中華漢語工具書書庫·字典部》(第六册)據明萬曆四十三年刊本影印,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35頁。

(20)明·張自烈:《正字通》,《中華漢語工具書書庫·字典部》(第四册)據清康熙清畏堂刊本影印,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41、539頁。

(21)(元)徐元瑞著,楊訥點校:《吏學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28頁。《吏學指南》全稱《學吏幼學指南》,是一部吏學的啓蒙讀物。該書“摘當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一一予以詮釋,其中包括許多公文特有詞彙,具有重要的詞彙學價值。

(22)汪聖鐸、馮紅《旁:宋代的一種官文書》,《河北學刊》2010年第3期。陳艷《俄藏黑水城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所見宋代票據再探》中對“交旁”一詞也有考證,認爲“交旁”是宋政府發給士兵的補助領取憑證,可以用來領取糧食或錢。該論文收録於孫繼民等:《俄藏黑水城漢文非佛教文獻整理與研究(下)》,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26—936頁。

(23)參見張多勇、李並成、戴曉剛:《“西夏乾祐二年(1171)黑水城般馱、脚户運輸文契”——漢文文書與西夏交通運輸》,《敦煌研究》2012年第2期,第24頁。

(24)《宋史·趙開傳》載云:“其合同場監官除驗引、秤茶、封記、發放外,無得干預茶商、茶户交易事。”(中華書局,1985年,第11597頁)

(25)《管子·宙合》:“此言指意要功之謂也。”于省吾《雙劍誃諸子新證·管子》:“指應讀作稽,稽猶計也。”《荀子·正名》:“故知者爲之分别,制名以指實。”于省吾《雙劍誃諸子新證·荀子三》:“指應讀作稽……指實亦稽實也。”

(26)“6.431”表示該詞條在《漢語大詞典》第六卷,第431頁。下文同此。

(27)《漢語大詞典訂補》一書是對《漢語大詞典》的訂補,新收録和訂正了《漢語大詞典》詞條三萬多條,是當前利用《漢語大詞典》時必須參考的一部工具書。

(28)“使唤”一詞,唐代文獻中已見,如唐法藏《華嚴經探玄記》:“二天寶,謂諸天所有竝堪使唤。”(35/128c)

(29)“先前”一詞,漢魏佛典中已多見,如東漢支婁迦讖譯《雜譬喻經》:“時國王先前請食一月,是貧家力勢不如,王正玄許一月,乃得一道人便持施之。”(4/502a)元魏慧覺等譯《賢愚經》:“不審,世尊!往昔先前取死,其事云何?願爲解説。”(4/388b)

(30)“行履”一詞,唐代佛典中已見,如唐不空譯《聖迦柅忿怒金剛童子菩薩成就儀軌經》:“所行履處一切見者皆敬愛歡喜。”(21/124a)

(31)蕭旭與筆者交流時認爲,“駐劄”之“劄”本字疑爲“紮”,纏束也,捆束也,可表示紮寨住宿。“駐劄”即“駐紮”。亦備一説,姑録於此。

(32)張小艷認爲“俗寫從‘米’與從‘禾’,既可義近互换,又常形近易訛,故‘穈’又多寫成‘糜’”,亦可備一説。參見張小艷:《敦煌社會經濟文獻詞語考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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