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三:法律保障。放在技术领域来说,最主要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的重要性想必无须多言。前面说过,创新本质上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因此必然有数额不小的成本分摊到后续的产品当中,这就意味着原创产品在面对“山寨货”时,价格永远都不会占优势,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制,则技术开发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久而久之,自然没有谁还会傻呵呵地搞创新。
“山寨”是后发国家绕不开的阶段,但一个国家如果总不能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总以“山寨”、“白菜化”为荣,那么最终必然会损害到自身的发展潜力——资本是不会内外有别的,如果没有法规限制,不光是外国厂商,本国厂商的知识产权人家照样不会尊重。
在很长一段时期,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1980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规定受政府资助的小企业和民间机构可以保留专利所有权,同时有义务及时公开研究成果,并优先用于美国产业发展。此外,中小企业可以像买房子那样,以按揭的方式来购买专利——首付50万美元,剩余部分在产品卖出去以后以分成的方式来支付,这样就使得中小企业有胆子参与到创新中来。
当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并非无懈可击,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例子就是莱特兄弟:20世纪初,莱特兄弟制造了世界上第一架成功飞起来的飞机,但当时研究空气动力学飞行器的绝不止这哥俩,世界各地好多人都在搞,只不过莱特兄弟抢在别人前面做成功了,这其中其实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在搞出第一架飞机之后,他们没有继续改进飞机,而是忙着打官司去了,那时美国的专利权法规定过于宽泛,于是这哥俩利用法律上这个漏洞四处打官司,只要有人搞出其他会飞的东西,就会面临侵权官司,一旦输了就要支付高额的赔偿。莱特兄弟造出了第一架真正意义上的飞机,但也正是由于他们的搅局,导致美国的航空工业一度反倒落后于欧洲。当然,这也促成了后来美国对专利权法的一系列修改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