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序(2)

第三,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具有不同层次的不同类型价值观予以区分的方法将普遍性与地方性结合起来。即便我们认为,为了国内或国际社会的良好运转,或者为了对所有人都公平,就有必要对某些价值观达成共识,我们也仍然相信,社会亚群体也可以拥有他们自身独特的价值观。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据此,只要不同的“完备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相互都支持某些基本价值观,那么它们就可以相互共存)就是以这种方法将普遍性与地方性结合起来的著名方法。牟宗三本人虽然不是一个多元论者,但他提出的有关“自我坎陷”的著名观点同样可以用来为将不同伦理观与一套普遍获得接受的政治价值观结合起来的方法进行辩护。

我在本书中所倡导的理解人权的方法与上述三种观点都完全一致。我不为任何一种具体的人权理论辩护,因为我的论题是,看看在有关人权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从过去两个世纪以来中国权利话语的演化方式中得出什么更广泛的结论。我将从两方面对此进行说明。首先,中国权利理论家们探讨权利问题是基于一些在当地语境下可以理解的原因,并且这些讨论都是用地方性词汇进行的。中国的权利话语无论在历史和概念方面都独具特色。然而,另一方面,中国权利理论家们都一致将权利视为是普遍的,他们在讨论权利时都好像认为他们已经成功地理解了那些非中国的权利话语。我提出的口号是“保持特色但仍坚持交流”,其含义就是,地方性差异并不会妨碍中国理论家们按其中一种或多种上述方法将权利理解为是具有普遍性的。

我相信,理解中国权利话语的起源与演变对于理解应如何平衡人们对普遍性与地方性所具有的不同看法这个问题具有重大价值。将人权视为普遍的并不意味着就推定每个社会都是或应当都与18世纪的法国或21世纪的美国完全一样。这两个国家都曾面临很多质疑,很多质疑可以理解为是在指责它们对人权的关注不够充分。本书提出的其中一个结论是,纵观过去两个世纪不断变化的历史和概念语境,中国的知识分子都试图更好地理解从而更好地处理他们自身社会所面临的挑战。正如我在本书中所表明的那样,这些知识分子们经常利用普遍人权概念来应对这些挑战,尽管他们将人权概念化的具体方式仍然保持着自己的特色。我希望本书将有助于中国当代读者明白,中国自身的经验(无论是成功的还是失败的)可以而且也应该为我们所有人都能从中获益的对普遍人权的全球多元讨论贡献力量。

安靖如

201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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