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1)

1993年6月,作为中国代表团的团长,刘华秋先生在向维也纳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的发言中发表了如下声明:

人权的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同一个国家的特定历史、文化和观念密切相关。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人权要求,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或具有不同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也会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也不应将某些国家的人权标准和模式绝对化,要世界上所有国家遵照执行。[Liu Huaqiu 1995,p214]

这个声明包含了两个主张:第一,各国可以拥有不同的人权观念;第二,我们不应要求各国采纳那些与自己不同的人权观念。本书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对这两个主张进行评估。

无论是基于直接的实践上的理由,还是基于宽泛的理论上的理由,我们知道这两个主张的具体构成都很重要。对这两个主张的评估将会影响中国国内外的活动家和国际法律工作者,它也会影响像联合国这类试图寻求超越国界的组织的活动。如果刘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那种希望达成像《世界人权宣言》那样明确的全球性共识的想法就似乎是天真幼稚或是帝国主义的。尤其是在冷战结束之后,在西方的自我认同过程中,中国已经逐步占据了一个与众不同的位置。西方媒体之所以如此关注中国,部分原因是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另外一种选择,或是因为它成了我们的竞争者。因此,对刘华秋主张的评估也将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某些东西。究竟是处于西方的我们更好,还是彼此之间只是存在差异而已?抑或是还存在比这种简单的二元论所承认的更为复杂的东西?

毫无疑问,它更为复杂。对于我们可以谈论人权的“中国观念”这一观点,我将提出如下挑战:首先,人民而不是国家才谈得上有观念;其次,在人们使用概念时经常会发生分歧,即使对同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也是如此。我将用更谨慎的概念重新塑造刘的主张,而不会简单地反对他的观念。我将会提出如下一些问题:观念是什么?它们是怎样与社会发生联系的?我们是怎么用它们进行交流的?我不会单纯在“不同”与“更好”之间进行选择,我将会提出一种道德多元主义的精细论述。这种道德多元主义承认,我们在保持彼此差异的情况下共存的方法可以是非常多样的,承认存在很多我们可以据此主张哪个更好的不同视角,并且也承认我们道德观念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当置身于人权争论的具体语境时,这些抽象的问题就会立即让人意识到,这些问题不仅对哲学家至关重要,而且对研究跨文化问题的学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