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官员私下收受所管辖范围内的官、民财物,不管对方是自愿的,还是官吏索取、暗示乃至威胁恐吓而获得的,统统属于犯罪行为。即使是采用“借”的名义,以及主管官吏的家属收受财物,不论主管官吏知情还是不知情,都要受到惩处。
第六种的“非监临官因事接收他人财物”是怎么回事呢?这一条在唐律中称作“坐赃”,适用的范围很广,凡是依仗官势索取财物,不管是乞讨还是强要,都纳入这条罪行之中,甚至包括做假账、浪费公物、擅自出借公家东西等等,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说当官的可以吃公家的,只要不拿就行了。这种情况,这条法律就起作用了,吃也不行,多吃多占,同样要到监牢里去瘦身。
唐朝在反腐败上是非常坚决的,“六赃”属于官吏的经济犯罪,惩处是罪有应得。问题是有些官吏滥用权力,作威作福,他没有贪污等经济犯罪,法律就拿他无可奈何了。然而,唐朝对此也有严格的规定,官吏擅自兴建各种工程,乱收税费,层层加码盘剥百姓,隐瞒谎报灾情,不执行朝廷惠民政策等等,都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唐朝对于官吏腐败的惩治非常严格,而且不予宽贷。从唐朝建立伊始,就建立了严厉的反腐败法律,《新唐书·刑法志》记载,武德二年(619年),新建立的唐朝很快就制定新的法令,颁布《格》五十三条,其中特别规定,官吏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一律不在赦免之列。这条规定被唐太宗所继承,成为唐朝惩治管理腐败的传统做法。《贞观政要·政体》记载,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不仅对于京官如此,地方官腐败,也必须上报给唐太宗,依照法律,从重处罚。
显然,唐太宗把吏治和反腐败提到关乎国家兴亡的战略的高度,绝不手软,常抓不懈,以确保国家肌体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