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反对腐败(4)

二、制度化、法制化推进反腐败

唐朝建立以后,历经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三代,多次修订法律政令,使之不断完善提高,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一座丰碑。

唐朝制订的法律法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强化对于权力的制约和对于官吏的法律监督,重点防范和惩治职务犯罪。这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来讲。

第一个层面,腐败的发生首先是因为权力太大,而且不受制约,或者制约力甚弱,这就造成了滥用权力,以至于权力寻租的情况发生。

对此,唐朝双管齐下,首先在朝廷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对以往统领百官的宰相权力进行合理分割,设立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个平级机构,分别掌管行政、决策和审议批准,相互制约,理性决策。同时,把制定政令同贯彻执行分割开来,制定政令的不负责具体行政,执行部门不具有制定政策的权力,防止政策被利益所绑架,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讲解唐朝制度的时候作了详细的介绍。

第二个层面,是从法规上严格规定每个政府部分的权力、职责、编制、每个岗位的权限、办理具体事务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办事的时限、处理的程序等等。从《唐六典》到唐朝律、令、格、式,有着非常完整而详密的法律规定。把官府和官吏的权责利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明明白白的制度。让权力受到监督制约,是预防腐败最有效的途径。

第三个层面,是通过法律惩治官吏的经济犯罪。唐律将官吏的经济犯罪主要分成六种,也就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强盗、窃盗、监临官受所监临财物、非监临官因事接收他人财物,这就是有名的“六赃”之罪。

大家都知道,贪赃枉法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必须严厉惩办,最高可以处以死刑。所以,关于第一种的“受财枉法”,无须多作论述。

“受财枉法”是显性的犯罪,有人就说,那我收人钱财,不给他办事,不枉法,那不就没有犯罪了吗?常言道:“盗亦有道”,拿人钱财却不给人办事,这种行为是连腐败的“规矩”都不遵守了。唐朝不容忍官吏的腐败行为,那怎么可以收取他人钱财呢?所以,唐朝针对这种情况设立了“受财不枉法”的罪名,怎么法办呢?拿钱不办事虽然没有枉法,但是,这种行为与诈骗有什么差异呢,所以唐朝就按照欺骗财物罪来法办,比照盗窃罪量刑。

在“六赃”中,或许有人不理解,官吏手中有权,还会去做强盗或者窃盗吗?岂不是太下作了?原来,唐朝对于“盗”是这样定义的:公开或者秘密取得并且实际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的“强盗”,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掠夺他人的财物,这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掠夺他人财物是一样的;至于官吏用隐秘的手法,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就等同于盗窃。一句话,以权谋私,掠夺公私财物,在唐朝就是强盗,或者小偷,都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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