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9条概念混淆与不正确解读(3)

4.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到底有什么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和“共同财产分割照顾”在法律概念上完全是两回事。但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从业者却经常将其视为一体,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被适当照顾。

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两码事了,一个是赔,一个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法官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性关系进行认定后,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但是这个酌诚协议,也未必一定就能获得协议中的赔偿金。

这么一说,难道出轨也是人身自由?

没错,出轨也是人身自由。尽管这听着很“不正确”。对于婚姻这个“共同生活协议”的另一方来说,耳边的山盟海誓、不离不弃的话语言犹在耳,却被告之“出轨是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可能也相当难以接受。但在立法者看来,除了保护忠诚的夫妻关系以外,已婚人士的人身自由并非可以全然忽视。在这两个理念发生冲突的时候,立法者就必须做出取舍。而在没有解释之前,缺乏思考的普通人可能是很难理解立法者的。这和普通人通常理解的道德问题是在两个维度上的事情。事实上,从学术上看,不仅“惩罚第三者”在国际上早已不是立法的趋势,许多国家甚还至废除了有关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内容。

被劈腿的一方尽管很可怜,但并不就因此获得了在想象力范围内无限提要求的权利。出轨方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是完全被打入地牢。出轨的理由千种万种,法律既不能,也不适合替代当事人做出任何价值判断。何况有些忠诚协议天马行空,甚至严重限制了对方的人生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官认定为无效其实非常合理。法律有其边界,不可随意越位去插足属于道德范畴的议题,否则就是凌驾于私权之上,对社会并无帮助。

此外,不少所谓的忠诚协议并没非君子协定,许多其实是“捉奸”成功后,成功的一方开出的城下之盟而已。协议文本早就准备好了,只需严阵以待,等时机恰当则借着人多势众一拥而上,摄像机、手机齐上阵。由于难堪、羞辱、恐慌的情绪反应,被捉奸者面对即刻压力时,往往当场懵住而被迫签下对自己正当财产权利相当不利的协议。这样的所谓“捉奸”,其实是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完全可以尽快报警。一旦有接警记录,则有机会证明所谓的“协议”在签订时是受到胁迫的,等将来回过神儿来了,这份报警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请求法院撤销协议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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