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9条概念混淆与不正确解读(4)

5.被劈腿的一方到底要怎样举证?

对于是否有婚外情,在诉讼实践中更大的操作难点在于举证。想要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偷情这种具有很大隐蔽性的事实,谈何容易。实践中得到法院支持的例子并不多见。

大部分人逮到对方出轨的蛛丝马迹,最多就是根据QQ、微信、陌陌之类即时通信软件的聊天记录。许多人以为截屏或拷贝记录就可以立此存照,但其实没那么简单。

虽然从理论上看,只要完整地呈现了案情事实,聊天记录就是直接证据。但直接证据可以轻易剪辑,甚至篡改或失真。单单一张微信截屏,既不能证明图片本身是从手机直接截屏而来,而不是软件生成;也不能证明文字没有被删减篡改;更无法证明谈话对象不是用了同样的昵称和头像的“赝品”。

唯一有可能提取真实聊天记录副本的腾讯公司,本身不具备进行公证的资质,只能作为证人出具相关证据。而腾讯公司等运营商、服务商,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资格来为一方当事人站台背书。这就导致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并不高,法庭很有可能不予采信。而大部分聊天记录往往捕风捉影,只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推测。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光凭聊天记录,连基本事实都无法确认,法庭自然难以采信,诉讼主张也就很难得到支持。

比较可行的选项是让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保存证明。但由于微信可以自行删除对话中的一部分,所以公证处也只能证明对方说过某些话,而不能证明对话的完整,所以证明力依然是有限的。除非及时让公安机关或律师出具申请到司法鉴定所进行提取固定来保全证据,不然很容易被对方的抗辩驳倒。

不用聊天记录,偷偷录音、摄像就可以了吗?未必!

最高院曾经针对河北高院某一民事诉讼做出过一则批复,名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自此,中国的司法界确定了一条证据规则:录制视听资料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是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此要件的,没有证明力。

这也是当你接打许多热线客服电话时,对方先告知你“以下对话可能会被录音”的由来。很多人一说起抓奸,立刻想到手机监听器、定位器之类的手法。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间谍器材。”因此,使用间谍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属于非法手段,以此取得的视听资料因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私录第三者(第三人)的谈话或活动的也不具有合法性。第三者属于案外人,对案外人的录音、录像一般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有刑事侦查职能的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追究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权严格依法定程序采用,普通公民无此权力。

事实上,被法院承认的偷录极其有限,曾经有一个判例,事主在自己家中放置摄像头,抓拍到了配偶带情人回家偷情的视频被法院采信。这也仅仅是因为家里是事主自己的私人领域,在此安装摄像头可以被解释为不侵犯任何其他人隐私。但若是在其他场所,这一解释可就行不通了。

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录制的谈话属于非法证据,已经明确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实践中,双方均同意将双方之间的言行录制下来的情况少之又少,最高院后来也意识到批复对证据采信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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