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的9条概念混淆与不正确解读(2)

2.到底怎样才能算是婚姻法中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非配偶的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已以夫妻名义,则为“重婚”。

但究竟何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年有6个月住一起算不算稳定?每周都回几次“原配”家还算不算“持续”?法律并没有给我们一个量化的标准。要证明这一点其实颇有难度。曾经有过一个判例,某男和一位婚外异性办了同一天签证、搭同一航班去国外某地,早就等着这一天的妻子在做足了功课,打听到酒店地址后在半夜赶去“捉奸”并报警。房门打开后,该男确在房间内,但无衣冠不整,并辩称:回国未回家是因为他当时与妻子正处于冷战,与异性只是在房间谈事情。之后二人开始离婚诉讼,女方坚持认为证据足够证明丈夫的出轨行为,故而男方应该少分财产并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

但法官的判决却有力地驳斥了这种诉求。从照片内容看来,只能证明此男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举止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其背叛婚姻忠诚。我想,这对于一丁点儿怀疑就要小题大做的醋坛子。以及各种指望着搜集蛛丝马迹以期在财产分割上占据优势的男男女女来说,不失为一记明确的否定。

3.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到底有什么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和“共同财产分割照顾”在法律概念上完全是两回事。但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从业者却经常将其视为一体,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才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被适当照顾。

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两码事了,一个是赔,一个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法官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具体案情,在对与婚外性关系进行认定后,无过错方酌情适当多分。但是这个酌称:回国未回家是因为他当时与妻子正处于冷战,与异性只是在房间谈事情。之后二人开始离婚诉讼,女方坚持认为证据足够证明丈夫的出轨行为,故而男方应该少分财产并给予她精神损害赔偿。

但法官的判决却有力地驳斥了这种诉求。从照片内容看来,只能证明此男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举止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其背叛婚姻忠诚。我想,这对于一丁点儿怀疑就要小题大做的醋坛子。以及各种指望着搜集蛛丝马迹以期在财产分割上占据优势的男男女女来说,不失为一记明确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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