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4)

例如,数学和逻辑学的法则,这在康德看来是最真实、普遍不过的法则,但是,到了卢梭和尼采那里,恐怕就没有比这些法则更不真实的了。正如各种各样的树是真实的,而一个抽象的“树”的概念是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那样——同样的道理,“圆”和“三角形”这种东西也根本不存在,因此,康德所说的法则都是头脑中想象的产物,这些逻辑的产物在现实中根本就没有对应物,于是,除了对这些法则硬性规定、强行灌输之外,人们根本不可能理解它们,也便根本不能指望人们心甘情愿地服从它们。

尼采说:

逻辑学所根据的是,现实世界里根本不存在的前提;比如等同物的存在,又如“一个物质即使被放在不同地点上还是同一的”等等。就数学而言,也同样如此。如果人们从一开始就知道,就严格意义而言,根本不存在直线和圆形,也根本不存在什么“绝对的量”的话,数学恐怕就不可能出现。

从前的教士们可以这样为“法则”辩护说:法则是上帝制定的,如果谁有异议,尽可以找上帝去打官司,即他们可以把责任推给上帝。但是,在康德所处的时代,“教授们”却完全不能这么做,而康德的办法则是这样指出的:“先天综合判断”乃是上帝出于爱,植入我们头脑中的“先天法则”,数学、语言和逻辑能力是上帝赋予我们的先天能力。因此,他方才说,他所提出的法则,乃是“先天综合判断”。

但是,尼采却说,这些法则和能力并不是先天具备的,也不是上帝“基于爱”赋予我们的,康德所说的那些法则实则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则,它并非永恒的,而是历史地起源于人们在债务—投资关系和买卖—交换关系中产生的规则,因此,它完全是后天才形成的。比如说,所谓“公平意识”,就起源于“买卖公平”,起源于买卖和交换活动。所谓“法”和规则,无非也就是“戒律”,而“戒律”乃是为了“惩罚”而制定的,它惩罚的首先也就是“借债不还者”;而法律的公平,无非也就起源于“欠债还钱”这个公平,它的实质是“以恶报恶”。正是由于法则的根本目的是惩罚和惩戒,所以,它的本质便是恶,而不是善。

既然法则作为“戒律”是为了惩戒而设置的,那么上帝也就是把惩戒、报复——“恶”植入了人间。康德提出的内心道德法则的基础是恶,道德起源于恶。

尼采说,正是在买卖—交换关系和债务—投资关系中,价值尺度才得到了极其迅猛的发展;也正是在买卖—交换关系和债务—投资关系中,人们方才产生了衡量和彼此衡量的意识,并进一步把自己当作“万物的尺度”、宇宙的尺度;也正是在买卖—交换关系和债务—投资关系中,方才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对抗的“恶的法则”。

总之,一切法则的目的,无不是为了压迫人、束缚人、惩戒人,因此,那些标榜“道德的”社会法则实际上都起源于恶。

尼采的原话是这样说的:

罪恶感和个人责任感起源于最古老、最原始的人际关系中,起源于买主和卖主的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中;在这种关系中第一次产生了人反对人的现象,第一次出现了人和人较量的现象……从这里培育出了最古老的关于精确性的意识,同样,人类最早的骄傲,人对于其它动物的优越感也由此而产生。或许我们对于“人”(manus)的称呼也是出于这种自我感觉的表达。人把自己看成是衡量价值的,是有价值、会衡量的生物,看成是“本身会估价的动物”。买和卖……恰恰是那些关于交换、契约、罪孽、权利、义务、协调等等的萌芽意识首先转化出最粗放、最原始的公共群体(和其它类似的群体比较而言),与此同时还形成了比较、计量和估价权力的习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价格”,“所有的东西都是可以清偿的”:这是正义的最古老和最天真的道德戒律,是地球上一切“善行”、“公允”、“好意”、以及“客观性”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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