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2)

3.经调整的赢家。一开始,双方就独立地(也就是秘密地)按照他们认为的相对价值给各待分配项目打分,总和100分。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个项目值所有待分配项目总值的1/4,那么,你就应该给它25分。

赢家的概念产生于接下来的这个步骤:如果某一方对某一项目的打分高于对手,那么,这一项目就(暂时)归这方所有。因此,如果我认为一所公寓房值24分而你认为值25分,那么,该房产就暂时分给你。

现在出现了 调整概念:假设按照我的打分标准,分给我的项目总计55分;按照你的打分标准,分给你的项目总计65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按照一定顺序将一些项目从你那儿转移给我,直到分值相等(比如每方都60分)。这个转移过程往往需要把一个项目分割开来,但其最后的分配结果却保证了满足公平的某些重要特性。

陈述偏好

如果争端的解决不是强加于人的,那么,争端各方必须有机会陈述其偏好,就像民主政府必须赋予其公民选举自由的权利。相反,如果结局是强加于人的或是处于专制制度下,那么,一个人的命运就系于另外一个人的智慧或善意之上。

估价和选择过程里缺乏争端各方或民主社会里公民的参与,所谓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武断的。为了民主制度顺利运行,公民希望有机会表达对某候选人或政党的偏好;同样,为了一个客观的公平分配机制能够顺利进行,争端各方必须有机会陈述他们是如何评价某些项目的。

就陈述偏好而言,一个程序至少应该能做到让争端各方愿意并有能力挑选所偏好的项目。意即,给定一些项目,争端一方应该能够指着其中一个说: “对我而言,那个至少像其他项目一样宝贵。”事实上,轮流机制要求的仅此而已,这也使该机制特别便于操作。在先分后选程序里,尚需多做些工作。举例来讲,你的对手分好了等你来选,这意味着,你不得不比较两个项目集合体,然后指出你更偏好哪个集合体,当然,它比单独挑选一个项目难得多。在实际中,使你犹豫不决的并非挑选本身,而是那些项目被分成了两个集合体。

经调整的赢家这个程序就更复杂了。给各个项目打好分之后,理论上讲,你可以把它们分成两堆,每堆各值50分,然后再运用先分后选的程序。然而,经调整的赢家的程序在分堆时采用了不同的原则,它要求争端各方不能局限于将所有项目分成主观上价值相等的两个集合体,还要说明各个项目的相对价值。当然,考虑到该程序的好处,为此而付出的额外努力还是非常值得的。

上述就是我们的分析框架:聚焦于两方争端,涉及物品或议题或兼而有之,建基于自愿选择和称述偏好,甚至量化偏好。本书的目标就是寻找这样一些程序,它们保证每一方都获得满足,无论其他一方面或一些方面怎样行动或感觉。但是,何为“满足”· 它如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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