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四个标准可以评判争端是否得到了公平解决,也可以将其归纳为三个标准,因为第一个标准实际上是第二个标准的变形。如果一个程序满足了下面这些标准,就可以认为它是公平的。
1.成比例。满足可能与获得“公平的份额”相联系。尽管人们可以举出几种标准来判断公平与否,但成比例这一标准可追溯到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里论述道,物品的分配应该与要求者的贡献相称。目前,只有当作出相等贡献时才会出现
成比例问题。两个主体下, 成比例意味着每一方都认为至少获得了全部价值的1/2;三个主体下,则为1/3。依此类推。
2.无妒忌。在成比例之上,人们还可以要求些什么呢· 答案是无妒忌,即每一方都不愿放弃分得的部分而去交换另一方分得的部分,换言之,各方之间不存在妒忌。
在两方争端里,成比例与无妒忌没有区别。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假定争端的解决是成比例的。在这种情况下,你会认为已至少获得了全部项目总值的一半。你会嫉妒我吗· 当然不会! 如果你认为自己至少获得了一半,那么你一定会认为我至多才获得一半。反之亦然:如果我认为自己至少获得了一半,我也不会嫉妒你。因此,成比例的争端解决是无妒忌的。反过来讲,如果争端解决是无妒忌的,那么,每一方都会认为至少已获得了一半,否则,至少有一方会嫉妒另一方。所以,如果只有两个主体,成比例等同于无妒忌。
然而,当争端存在三个主体时,无妒忌比成比例更显公平、更具信服力。举例来讲,我可以认为自己分得了1/3,但如果我感觉你分得了1/2 (因为在我眼里,第三方仅仅分得了1/6),我就会嫉妒你。另一方面,当一项在三个主体之间的分配是无妒忌的,那么,我势必认为自己至少已获得了1/3。(否则,我可能会认为另外两方合起来获得了超过2/3,我就会嫉妒获得超过1/3的那一方或两方。)由此,即使主体超过两个,无妒忌的分配总是成比例的,但成比例的分配却不一定总是无妒忌的。
3.平等。还有一个方面的满足与无妒忌相关,但比其更微妙。想想离婚案吧,你觉得自己已经获得了51%的双方共有财产,但你的配偶可能觉得自己还获得了90%呢,因为他对你那51%的组成项目本来就没什么兴趣。在这种情况下,你会嫉妒你的配偶吗·
答案是否定的。假定丈夫认为自己获得了51%,那么无论他的妻子怎么想,在他眼里,她也仅获得了49%而已。但是,他快乐吗·也许。因为他感觉自己获得了(稍微)多点儿的那一半。
然而,一想到他妻子比他快乐得多(在妻子看来,她获得了90%,而在他看来,他获得了51%),他可能就不会那么兴奋了。因此,丈夫虽然不嫉妒妻子的物质收获,但无妨嫉妒妻子比自己更快乐。
平等用在这里,意思是,按照每一方自己对各项目的估价,双方都能认为自己与对方获得了相同的份额。加之无妒忌,它不仅意味着双方都获得了超过自己心目中的50%,而且连超过50%的数量都相同。如果丈夫自认为获得了70%,妻子也自认为获得了70%,这就是平等,它与丈夫自认为获得了51%而妻子自认为获得了90%的情况完全不同。显然,当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得到了总财产的70%,他们会为分配结果感到同等高兴。
然而,平等可能是比较晦涩难懂的特性。如何衡量双方为分配结果感到同等高兴呢·
好在可以用分值分配法,或者说经调整的赢家的程序,来进行衡量,即每一方都独立地把总计100分的分值分配给争端里待争夺的各个项目。如果第一方获得的价值(按他自己的分值衡量)与第二方获得的(按他自己的分值衡量)相同,则问题的解决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