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基础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是具有公共性的组织,能够共享公共性价值,因而在很多涉及公共性话题的领域中可相互协作,共同行动。例如环境保护、疾病预防与控制、普及法律常识等。共同行动是政府与社会组织达成合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政府处理与社会组织关系所采取的最为恰当的立场之一。例如,“26度空调节能行动”在开始的时候只是社会组织发挥政策倡导功能的一种社会倡导,后来随着政府部门的积极介入就成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同行动。在杭州近年来出现的许多被称为“社会复合主体”的新型公共平台建设中,有许多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行动的创新尝试,如“生活品质”“市民圆桌会议”等。
(四)现代社会组织的治理体制
治理体制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第四个方面,它不是一种国家制度,而是基于自治和共治,在政府引导及社会广泛参与下建构并形成的一种社会公共制度。
现代社会是一种高度自治的公民社会,又是充满协商、对话、妥协的多元共治社会。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自治主体,是以公民为主体、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体系之外的自治共同体;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力量,又是诸多社会事务的参与者与实现社会共治的治理主体之一,具有公共责任和社会责任。基于自治和共治而形成的现代社会组织的治理体制就其内容来说,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社会组织的自治与独立的制度及规范。社会组织的自治来源于结社自由,是国家基于结社自由保障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体制,也是社会组织基于结社自由保持自治及组织独立性的原则规范,这种独立性中既包括独立于政府和政治力量,也包括独立于企业等市场力量。社会组织的自治是社会力产生的重要源泉。
二是关于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体制及规范。协同治理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以对话、协商、合作、倡导等各种机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各个主要方面发挥协同作用,在有效提高政府问责性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政府绩效。协同治理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适于协同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并通过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等推进政府的改革创新,另一方面要求社会组织具有参与协同治理的较高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
三是关于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制度及规范。社会组织是公民自由结社的产物,是基于非营利原则运行管理并致力于一定社会事务的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社会力量,也是较多吸纳来自社会的公益资源或共益资源的社会共同体。尽管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彼此之间有很大不同,但一般而言,社会组织通过会员制、志愿者制度等形式形成广泛和开放的公众参与机制,并通过信息公开、财务透明等接受来自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的社会监督。
四是关于网络化治理的模式及规范。网络化治理是在自治和协同基础上形成的更高程度的多元化共治体系,通常由多个具有自治能力的组织按一定宗旨及程序构建起来,其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府和企业等。它们以特定的契约关系结合起来,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相互协作,以实现共同追求的公共价值。社会组织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作为网络化治理的参与方之一,在与政府、企业等其他相关组织的深度合作中创造具有社会组织特色的网络化组织(群),这种组织(群)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连结基础,以跨部门协商、共同参与和共同行动为基本行为模式,努力实现公共利益、协调互动和互利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