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本内容及趋势(4)

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使得其中的绝大多数得不到来自市场体系的资源,主要依靠慈善捐赠等社会资源。为了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支持体制,例如在美国,各级政府每年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开支高达千亿美元,占社会组织运作资金的30%~40%,在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这一比例甚至高达60%~70%。英国在慈善法的框架下建立了以慈善委员会为核心的慈善组织支持体系,将支持慈善组织列入各级政府行政职能的范畴。在我国,政府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巨大压力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紧迫任务,构建现代社会组织支持体制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环节,唯此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开拓社会空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正能量,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代社会组织支持体制还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的支持,除了国家公权力之外,其他社会力量也会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例如公民的志愿服务、企业和大型基金会的捐助与资助、社会力量创办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等,这些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也需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之中,使社会组织的支持体制能够规范而健康运作。

(三)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体制

合作体制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第三个方面,它是基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建构并形成的另外一种国家制度。在现代政治话语中通常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差异乃至对抗,关注的是国家体系之外是否存在公共空间及其如何抗衡公权力的问题。而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体制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共存与合作。如果说现代社会组织的支持体制是社会组织作为受惠者参与公共事务并分享公共资源,强调的是公权力对社会的利益输出的话,那么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体制则主要是社会组织反哺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的一种国家制度,强调的是行政公共性乃至政治公共性对社会公共性的包容、共存、共生与共荣。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体制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体制,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体制,以及公共部门与社会组织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联合行动等合作体制。具体来说:第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体制,主要是基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各种外包项目,形成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形式;第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体制,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推进政策民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合理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利用其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深厚的专业基础,发挥政策倡导功能,积极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与各级政府之间建构起制度化的各种恳谈会、座谈会、委员会等政策咨询机制;第三,公共部门与社会组织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联合行动等合作体制,在现阶段主要是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入各级政协、人大及党代会,积极建言献策、协商议政,也包括一些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联合国咨商地位,在国际治理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并采取合作行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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