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极端体制的核心(3)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总揽统治权”,“天皇统帅陆海军”。由此观之,近代日本天皇制政体具备了绝对主义的特征,天皇的权威具有绝对的至上性,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外交等无所不包,独立于政府和官僚政治之上,在一个表面看来彼此制约的复杂的体制之中,行使着不受任何约束的实权和任何人无法企及的权威。所以,张学良说“那时候的天皇他有力量”,力量大到国家一切权力独揽。正如明治宪法的起草者伊藤博文所说:“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枢轴,凡为权利皆由来于此。”明治宪法的特质,是天皇大权具有绝对性。从第十一条可以看出宪法保障了天皇的统帅权。

天皇不仅是政治、军事的指导者,而且还是日本国民的最高精神领袖。这可从明治宪法第一、二、三条中看出,日本祭政一致,天皇是万世一系的“神”。他统领着一个宗教性的君主政体,在危机的时候,这个政体可以使日本国宣称自己为神权国家。作为神权国家对所谓“神”的崇拜只是抽象的、理念的、说不清楚的,而对天皇本人的崇拜才是具体的、现实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在日本‘神’的含义与西文的含义不同。对一个日本人来说,天皇就是‘天照大神’的后裔,就像他父母师长是小神一样……不管他的地位如何低下,每个臣民都觉得与天皇有家族血缘关系,认为天皇是他们的父亲。”日本军队为何出现神风敢死队?军人为何剖腹自杀?“军队是把天皇当作现人神(活神)来信仰的”,“日本军队的忠诚,不是对国家、对民族和政府的,而始终是对天皇的。”“为了天皇、按照天皇的命令,这就是日本军队的基本原则。”天皇是宗教、政治、军事领导权三位一体。由此可见,从明治到昭和天皇,都是日本军队至高无上的最高统帅,是最高战争指导者。

明治宪法巩固了天皇的地位,在法律上确立了以天皇为核心的天皇制国家。它的颁布,标志着近代天皇制的正式形成。

近代天皇制具有神政、家长式、立宪三重特性。天皇掌握着国家大权,而这种权力是作为神祖的权力继承下来的,所以具有神政性;同时,天皇是作为日本国民的家长统治国家的,所以具有家长式特性;而天皇的权力又是通过以立宪主义最进步的各项原则而制定的宪法来实施的,所以具有立宪性。王金林指出:“近代天皇制具有神政、家长式、立宪主义的特征,其实质,则是以立宪为外表,神政和家长式为内核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规定了近代天皇制的封建、‘民主’双重特性。两者相比,‘民主’则是虚弱的,而封建则是殷实的。封建性与民主性的不平衡,导致了近代日本对弱小民族的残酷性和掠夺性,以及外交政策的虚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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