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名器者之蠹国自利”(9)

此文的语气笔调,很值得玩味。“置章君受贿一节不问”,是不是意味着流言不值一提?但是章士钊希望翁敬棠说清楚,不说等于自己还是怀疑对象。检察官“情虚畏罪”,移居天津,也可能担心北京不安全,有可能招致报复。“谏官检吏”如此虚怯,究其原因,不外政府内部有派系之争,外有不归执政府指挥的警备司令部,以致法吏没有权威,躲来躲去。《甲寅周刊》这篇时评是二十年代中期北京失治的形象写照。

翁敬棠对金案提出检举是在10月3日,认为外长沈瑞麟、财长李思浩应为损失国库八千万元负责。时评短文应该作于此后两三天之内。但是事态的发展立即对章士钊不利:“翁敬棠为本身安全起见,即日离京赴津,7日又在天津再提出检举章士钊,谓其在司法总长任内,对金案有共犯嫌疑。……北京政府司法部一面于10月17日训令京师高等检察厅依法办理,一面于12月3日,准李思浩辞职。十五年3月6日,北京高等检察厅宣告金案不予起诉。此案表面上是法律问题,而实际则是私争、政争。翁敬棠受人运动,亦系难免。”

李思浩辞职后,继其位的是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时的财长陈锦涛。章士钊还想政府出来主持公道,又致书新任财长谈金案,敦促查明案中的贪渎。此信在《甲寅周刊》第1卷第23号(1925年12月13日)刊出。

查此案之原委,弟不甚明。就中损失国库之至何度?理财非弟专司,亦莫能言。其终展转出于必办之一途,尤非弟所决策,惟政府以为必办矣。据财政总长之阁席报告,依常识之所能至,认为利多而害少,则既同僚为国务员,无拒不负责理,交法部审查者,亦共同负责形式之别见者耳。以政情言,固未见不审查则责轻,审查而责特重也。世人不解此意,亦即不必覼缕,此而获罪,弟固无说。

段祺瑞政府已经决定必须与法国签约(“必办”),司法部只是贯彻上峰的精神,办或不办,并无责任轻重之分。接下来章士钊再提社会上关于他分赃的流言(巨额赃款从三万到三十万不等),发誓只要有“一文之苟”就情愿伏法。下面他以“大言欺世”的“文士”暗指以金案自肥的阴谋家:

弟谓赃不问大小,有赃必办。若云弟乎,微论大数如前所举也,只须有一文之苟,仰即论杀无赦。他犯尚许以情节之重轻,量为进退。何也?以弟文士,号识理道,臧否人伦,平日不惜以大言欺世,其罪自应加人一等也。今夏六月间,弟曾自行举发,由执政批交总检察厅,如法侦查,该厅迄无所公布。今兄长部,凡金法郎案之真实利弊如何?积存关余一千零三十万之支用如何?一年间部账出入之可以舞弊者如何?以及中法实业银行远东存户之实况如何?皆有权一一勾稽而布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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