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名器者之蠹国自利”(8)

(三)

章士钊曾经上书段祺瑞,检举金案。他不敢揭发为法国谋利益的涉案人士,名义上是“自劾”,即自请查办。民国年间没有秘密可言,章士钊身为部长,没有人身安全,此举有很大风险。呈文段祺瑞的时间,据他自己回忆是在1925年六七月间。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约在4月上旬,财政总长李思浩在国务会议上声称,因有某公民为金法郎案控告经手大员,现在中法协定已修改完毕,呈请段祺瑞将协定交付司法部审查。必须说明,李思浩通过段祺瑞转司法部审查的是中法协定的条文,他并不是想请司法部就指控是否属实展开司法调查(这应在检察厅职权之内)。结果中法协定全文就到了章士钊手中,经核覆后再呈段祺瑞。为什么需要这一手续?章士钊是否在国务会议上流露出对协定有所保留的意思?财政部不是司法部的下属,请司法部审查中法协定,是为了防止差错,请专家把关,还是拉司法部共同承担责任?是出于谨慎,还是机谋?笔者以为李思浩未必有恶意,但是章士钊就此经手金案了,从后果而言,于他非常不利——他送给既有或潜在的对手一张打击他的王牌。当月14日,章士钊兼署教育总长,教育界有的派系不快,再说他一些举措立即引起争议。而且,教育部此刻又走向中法教育基金委员会的对立面:法国退还款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教育部是否有权力动用?假如李石曾需要扫除“异己”,那么章士钊自然名列首位。就在这段时期,关于他得贿的流言纷起。章士钊在呈文中自谓:

倘彼时钊以事非主管,诿而不为,此诚滑吏之恒情,而士钊则以为与辅佐执政,协恭同寅之义未合,硁硁愚忠,罔识其他。此中法协定全文由本部核覆之大概情形也。讵料协定公布之后,浮议渐起,谓此案为利薮所在,通国皆知,司法部不应无所图利,而漫干预职权以外之事,是必与财政部狼狈为奸,朋分赃款,于是言本部分五十万者有之,分三十万者有之,至十余数万万元亦有之……盃蛇市虎,道路竞传。

章士钊不能默认,故而“以法自绳”,希望总检察厅检察长查阅有关账目,并且调查金案受贿流言。他还要求“将此呈发与财政总长李思浩阅看,以资接洽”。李思浩和他的朋友们读到这篇呈文,很不舒服,因为章士钊自信清白,“自劾”的真正动机是要求政府查办其他涉案人物。章士钊身为司法总长,有此请求,其意义就非路人可比,必为金案私下得利者深深痛恨。

几个月过去了,调查取得进展。《甲寅周刊》第1卷第13号(1925年10月10日)“时评”栏刊出“质”的短文,章士钊别名“民质”,应该是他的手笔。质还有质问的意思:

本年7月,前法长章君,因金法郎谣诼纷纭,词连司法部及章君本人,以谓该部审查是案,所下稳妥无疵四字,乃重金买来,而重金又悉为章君流用,未入部账等语。章君当即呈请执政,自行检举,结果由总检察厅依法办理。承办者检察官翁敬棠即为一人,此案情也。事逾数月,该检察官于检查财法两部出入簿记,及北京各银行有无与章君往来账目,及其存支之数如何。曾一一应有尽有而钩稽之,然迄无一字呈报。本案中章君是否受贿之重要节目,世莫得知。数日前,该检察官忽分呈司法总长及总检察长,将论点完全变更,置章君受贿一节不问,而尽情攻击外、财两长,援引刑律第一百八条之外患罪,指为有故意不利中华民国之行为。全篇论调,纯是政治意味,与新闻论说相同。且于递呈之先,阴将眷属移往天津,呈发而己亦随往,显有情虚畏罪之迹。夫在昔中人之主,不戮谏官;共和自由之邦,宁伤检吏?如此虚怯,其别有情节可知。且“不利”之云,焉有不移界说?所谓“故意“,周内抑又何难?政争阴谋,人至傀儡法吏以逞其志。君子不禁为司法独立痛惜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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