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钻石手饰在哪个环节缴纳消费税?
问:根据税法规定,黄金镶嵌类手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钻石手饰的纳税环节是在零售环节还是批发环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2.销售游艇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某企业生产游艇,政府向其采购公务艇(如巡逻艇),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规定,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销售水上运动的公务游艇,应缴纳消费税。
3.如何界定黄金摆件的范围?
问: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黄金摆件不缴纳消费税。黄金摆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黄金吊坠类饰品是否属于黄金摆件?
答:我国的消费税是对特殊货物征收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了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未在其中的并不缴纳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5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规定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因此,只要企业销售的金银货物并不在以上范围内,均不缴纳消费税。黄金吊坠类饰品属于首饰,不属于黄金摆件。
4.委托加工生产非应税产品能否免缴消费税?
问:甲企业为炼油化工一体化企业,有独立经营的子公司乙企业。乙企业新建一套化工生产装置,利用甲企业生产中的过渡料加工出非消费税产品。按照税法要求,甲企业在销售过渡料时要按照石脑油税目(1 385元/吨)缴纳消费税,甲企业将部分税负转嫁乙企业,乙企业成本压力很大,几乎陷于停产。
如果甲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将过渡料委托乙企业加工,生产出非应税产品,过渡料的消费税能否免除?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况,本企业生产过渡料消费税产品,移送到另一车间生产或委托外部加工,最终产品不是缴纳消费税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条例第4条第1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4条第1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因此,无论企业采取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在移送过渡料(消费税产品)再生产非消费税产品时,按规定在移送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
5.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加工生产汽油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生产企业从商业贸易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加工生产汽油。生产企业如何缴纳消费税?已缴纳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是否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2条的规定给予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2条第(1)款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3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
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6.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项链如何缴纳消费税?
问: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项链应按哪个价格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1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7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7.销售委托加工的鞭炮、焰火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某企业委托生产烟花的工厂加工一批鞭炮、焰火,收回后再销售,是否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鞭炮、焰火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