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受害者:“自由意志”的解决方案

人类理性只需比命运更强烈的意志,那么它就是命运。

——托马斯·曼

对恶的问题最强有力的回应,甚至在神学中,所关注的也不是上帝的本性及其行事方式或我们自己的无足轻重,相反,它关注的是我们自己在世界之恶与苦难的形成中极为重要的角色。灾难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我们是恶的、自私的或不责任的。因此,大祸或许是惩罚,而非仅仅是意外。这可以说是“上帝的行为”一词最直白的惩罚性意义。根据奥古斯丁的说法,我们自己的“自由意志”才是恶的原因,是对恶的解释;上帝不可怪罪。接下来的这种神学和哲学困惑,比如上帝知道我们会犯错却任其发生,那么他是否要为此负责这样的问题,我们在此不必追究。这样的争论尽管没那么直接,但仅仅是再次指出了我们怪罪上帝而不愿“毫无诉求”面对困难的倾向而已。

如今,归罪的做法之所以如此吸引人在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灾难和悲剧极少是自然灾害或上帝的行为。统计学者若要指明某个事件很罕见,就会说像“被雷电击中”或“死于蜂叮”一样少见。与我们自己的人为灾难相比,自然灾害日益少见。这些显然或至少可以说是我们自己所为的结果,我们瞎搞自然,我们制造和实验危险的机器和复杂的生物过程,我们热爱速度和内燃机,我们迷恋舒适和方便,哪怕为此付出暂时不明了却十分高昂的代价。地震和飓风仍会发生,但我们建造了抵御它们的建筑。当有人在风暴中丧生,通常会怪罪建筑的开发者、建设者,甚至居民本人。今天,那些因雪崩、岩石滑坡和暴风雪而丧生的绝大多数人,都不是无辜者、意料之外的受害者,而是些寻求危险刺激的冒失鬼、冒险者、运动家。我们难以确定如此发生的悲剧死否与恶的问题有关,尽管如此,奥古斯丁针对传统问题提出的“自由意志”的方案,在今天还是有说服力的。

当然,苦难作为惩罚这一概念不限于人为灾难。1775年,欧洲启蒙运动的哲学家就挣扎着想搞明白一次特别可怕和悖谬的上帝行为:一个星期天的早晨,葡萄牙里斯本发生了一次地震,使上万名在教堂做祷告的信徒丧生,其中许多还是妇女和孩子。大量无辜生命的死去辛酸尖锐地提醒了我们恶的问题仍然困难重重,面对这一可怕的自然灾害,没有什么自责可以解释,更别说为其找出正当理由了。“自由意志”对于恶的解释,似乎漏掉了一个唯有那些沉迷于人类堕落的人才会无视的基本特点。确实,有些恶是我们自作自受,是我们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但是也有些恶,无论如何溯源,都无法归结倒我们的行为或意图上。毫无疑问,它们似乎无法用惩罚来解释。尽管如此,我们的形而上学和社会实践仍这样理解。“谴责受害者”并不只是我们当前的法制和文化中的反常因素。它也是长期以来而且仍盛行的形而上学和神学教条。

希伯来的大部分历史和“犹太人的负罪感”就是基于不幸是人自己的过错这一教义。因此,苦难就是惩罚。于是,它有其意义。这个主题并不陌生:怪罪自己总比承认苦难毫无意义要好。上帝的惩罚似乎不只落在罪人身上,也落在无辜者身上,因此,这一令人苦恼的事实必须以如下观念——许多文化共有的观念,包括旧约中的部族——解释才好:正义不只是针对个人,也针对家庭、部族及整个社会。被上帝整个毁灭的城市有很多,但只要做个简单的人口统计就能明白,索多玛和蛾摩拉城的居民中还有许多无辜的婴儿和孩童,他们尚未被其长辈的罪恶所沾染。唯有个人因其罪行而受到惩罚的观念,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珍惜,在世界上仍显得有些另类。残酷的事实是:即使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无辜者常常也要为其父母、邻人或政治领袖的罪行而付出代价。

但是,对于恶的问题做如此激进的回答,即便旧约也没有心安理得。让我们想想犹太-基督教传统中关于无端苦难的那个最令人困恼的故事,也就是约伯的问题——“考验”。约伯的上帝与其说神秘,不如说心怀恶意。无论如何,无论是从人还是神的合理标准来看,这个上帝都显然是不公正的。约伯是完全无辜的。当然,无辜是这个故事的前提,若不是这样,也就不会有问题和困境,还有对信仰的考验。让一个好人受苦就为了证明某个观点或考验其耐心,在任何文明中,都不是一种正义行为。故事的最后,原有的一切都归还了他,但这一点并非关键。补偿并不是正义的全部。丧失家人的痛苦并不能由再次找回家人的快乐补偿,更无法用一个新家庭加以补偿。长久的病痛和虚弱不会而且也无法因再次康复而得到补偿。但是,真正引出恶的问题的,与其说是对上帝意志或补偿是否足够的考虑,不如说是约伯自己对其苦难的反应。关于约伯的“耐心”以及他如何(或是否)通过了信仰的考验,人们已花费了大量笔墨。但是,哪怕随意瞥一眼约伯的故事,就能知道约伯并没有耐心,更不是毫无疑虑。约伯实际上很愤怒。他充满怨恨。他并不接受他的苦难,也不认为这是正义。 他知道自己无可指责,我们也知道。

显然,对于恶的问题而言,不公正的指责不是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不公正地指责受害人,对于挽回全能公正的上帝学说毫无助益。或许,一旦我们怪罪自己,就不一样了。奥古斯丁大概就是这样想的:我们要为自己的缺陷和失败负责。不可否认,尽管原因可能只是我们的生活太奢侈,期望值太高,但我们自己的确造成了许多人类苦难。在自己的不幸中,我们能看到,许多其实是我们让他人受苦“应得的报应”或迟来的报复。南亚的业报观念,无论有多么深远的形而上学意蕴,其首要意义在于承认,我们在生命中遭受的苦难部分是我们此前行动的“残余”。 实际上,在所有社会中,一些为人乐道的故事的主题,其基础就是这种粗糙的正义观。我们在整个社会的苦难中也会看到这种粗糙的正义观,最显著的就是在战后。萨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最激烈的时期以及纳粹占领巴黎期间,就毫不妥协地概述了这种连带责任的刺耳观点:“我们活该全都卷入这场战争。”要理解这一观点,我们无需原罪观念。只要相信充足理由律就够了,在这里,它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信念:在某种意义上,任何发生之事都是人自己的责任。

我们怪罪自己的倾向有一个极端——和糟糕的——例子,那就是我们常常对待疾病的方式。我们不认为疾病和身体失调是所有人都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反而会把疾病与指责联系在一起。至少,我们在论及他人的疾病时会这样做。他人生命了,我们会责怪他们没有照顾好自己。或者指责他们的态度、生活方式、饮食习惯。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最骇人的疾病那里,比如癌症。在其最个人化或许还是最深刻的著作《疾病的隐喻》(Illness as Metaphor)中,苏珊·桑塔格(Susan Sontag)正确地抱怨了我们的中世纪倾向,即把所有疾病解释为象征、惩罚、报应。除非是自己病了,否则我们不相信人好端端就会生病。当然,在我们自己生病时,总是要责怪他人。环境、污染的空气、饮用水中矿物质过多、城镇的工厂、政府松散的管控、医生的粗心诊断、开的药方无效、工作压力、家庭关系紧张等等。但人不会平白无故“生病”。这里也没有意外。只要有受害者,就会有要怪罪的人。

当然,绝大多数人类悲剧如今都有人的原因,或整个人类历史的原因。在这个人为因果链的每一个阶段,用法律术语来说,那些有“意图”的行为是在完全有意识的情形下带着目的进行的,因此,事情一旦出了差错,就要怪罪。惩罚是适当的。但是也会有意外,比如说无恶意企图的灾难和伤害,即使它们可能是由人类造成的。有些结果和负面效应没法预知。所有对产品的使用和滥用也无法合理地得到预测。有时,人们发现一个有意的行为或产品也会有次要的、意想之外的结果,但这种“双重效应”的风险无法准确计算。有些悲剧是目光短浅、粗心大意或某种“疏忽”的结果,但有些悲剧不是。纵使有合理的防范、关照和善意,它们还是会发生。我们知道,某种疫苗会预防数百万人患上某种可怕的疾病,但同时也肯定会给极少数人带来严重的不良反应,但我们无法事先确定这人到底是谁。这种不幸是古典意义上的悲剧;对于它们,不存在“充足理由”,没有合理的公正解释,而且无人可以指责。为什么我们不能对这一问题就此罢手呢?

我当然不是说要小看那些因遭受不幸悲剧而紧紧抓住形而上学这根救命稻草的受害者,也不是说想要减轻那些确实该为他人不幸负责的人的责任。确切地说,我这里的疑虑是,诉诸“上帝意志”和“恶的问题”,常常是不敢面对苦难的表现,尤其是他人的苦难。坚持要怪罪,或许是一种颠倒的犬儒主义,在无法满足的事情上要求得到满足。对于许多人而言,上帝显然会确保正义最终取得胜利。但在悲剧的语境下,这种说辞有什么意义,补偿有什么意义,什么样的正义标准是可理解的,却根本不清楚。同时,同样的信徒会以上帝之名自行其是,不仅要求赔偿,还要求伤害性的惩罚,享受法庭上的胜利,进而将坏事变成以上帝之名掌控世界的幻想。

如今的侵权法同样有集体责任的古老观念。在我们看来,惩罚无辜者(株连也是)在刑法框架下不可忍受,但是,在侵权法和民事程序中,对无辜者的有意惩罚只是换了个名称:严格责任。事实上,这是株连的一种,即仅仅因为与犯罪者有这样或那样的关联,而惩罚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倘若连坐者“有钱”,对无辜者的不公正惩罚甚至有利可图。Huber, Liability, esp. 98ff.

C. G. Jung, “Job” in The Portable Jung, ed. J. Campbell (New York: Viking, 1971).也见John Wilcox, The Bitterness of Job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89); and Zuckerman, Job the Sil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业报”的字面意思就是“残余”。约翰·罗尔斯区分了“浅白真理”,即直接用世俗的伦理术语就能明白的事,与“整全真理”,即形而上学和神学信念——比如轮回——,它可用来巩固这一论点。我能看到这一点联系要归功于Dean Chatterjee,他在1998年檀香山东西方中心召开的南亚哲学会议上指出了这一点,并提及了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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