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缺席的电子支付(4)

随着市场的发展,各国先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定义。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本质上是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欧盟1998年电子货币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的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将类似PayPal(贝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2005年支付服务指令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由付款人同意,借由任何电信、数码或者通信设备,将交易款项交付电信、数码或网络运营商,并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中间交易人”。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定义为,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互联网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从电子交易、电子货币和电子认证技术三大角度综合来看,本书探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概念为:运用信息网络、电子货币及电子认证技术,提供个人、企业和机构用户之间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等货币资金转移及其延伸服务,从而实现电子交易中资金流与信息流高效匹配的现代非银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可在用户之间提供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服务。

·互联网支付。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资金的转移,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购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移动支付。以移动终端,包括手机、PDA(个人数字助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在内的移动工具,运用蓝牙、红外、NFC(近场通信)、RFID(射频识别)、短信等技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资金由支付方转移到收款方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卡收单。采用POS机为介质,实现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付款给商户。

·预付卡支付。采取磁条、芯片、RFID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片为介质,实现将发行机构指定范围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兑现的支付。预付卡包括礼品卡、福利卡、商家会员卡、公交卡等。狭义的预付卡支付是指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

·电话支付。借由各种形式的通话终端设备(固定电话、手机),与银行或通信运营商建立的支付系统相联通,进而连接到银行系统完成个人银行账户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其媒介为电话设备,无须添加额外终端。与移动支付相比,它要求用户进行通话通信。

·数字电视支付。以电视信号为媒介,通过电视遥控器的操作,接入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模式。与其他支付相比,数字电视利用了完全不同的信号通路,且与电视娱乐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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