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程度的测量(3)

在研究中国腐败危机的起源时,我们面临的最后一个难题就是我们能获取的改革前的数据非常有限。第一,在“文革”中,肩负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和不端行为职责的机构的大部分要么被正式解散,要么停止工作,只有法庭还在维持运作。但那时的法庭通常是革命法庭,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这一时期,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发布了有限的反腐数据,而且据我所知,目前还找不到全国性腐败的数据。

第二,在1979 年之前,中国没有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给出腐败定义并区别腐败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文革”期间,腐败是根据特定政治需求而定义的,具有特殊性。当时派系斗争和阶级斗争比较激烈,所以对腐败的定义难免夹杂着政治标准,这时对腐败的定义与改革启动之后对腐败的定义是不同的。定义上的差别导致我们在对比改革前后的腐败数据时缺乏准确性。

第三,反腐战争的参与方包括四个重要机构。第一个是检察院。检察院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负责调查腐败官员,并在获得授权时对腐败官员提起刑事起诉。第二个是法院。法院负责审理检察院提起的腐败案件。第三个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共产党党内负责纪律检查的专职机构,对党组织与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惩戒,但不履行司法权。第四个是纪委监察部。纪委监察部也承担着监督、调查、惩戒国家官员的职责,但也不履行司法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委监察部的权力存在重叠部分,两个机构通常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在理论上,这些机构的运作应该是清晰缜密、环环相扣的,即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初步调查,然后对非刑事犯罪的人进行党纪处罚或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实际上,由于不同机构在管辖权和对腐败的定义上存在差异,导致它们之间的衔接工作并不完善。比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中包括很多与腐败无关的工作,比如,它有权惩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当然,也包括调查犯有政治错误的党员。

虽然我们不清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处理过的案件的分类情况,但有几个省份的数据表明,腐败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中约占了50% ,而且经济犯罪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从20 世纪80 年代的20% 提高到了21 世纪初的50% 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会定期发布办案的详细信息。因此,就全国范围而言,我们无法完整地获知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多少案件。从1992 年开始,我们才得到有关反腐的全国性数据。前些年,某些省份的省志中会提供一些系统的反腐数据,而且一些省级的年鉴也会包括一些涉及省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信息,但这些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也不完整。从某些省份的年鉴中也可以获得监察系统的数据,但这些数据的质量也不佳。此外,有关监察系统的报道经常混杂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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