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讲,我们能获得的有利于研究腐败的数据都出自检察院。自1987 年,检察院每年都会发布一部年鉴,即《中国检察年鉴》,对检察院系统处理的经济案件和其他各类案件进行汇总,并且根据案件类型对反腐数据进行分类。这个年鉴还包括有关各省的报告。各省的年鉴和省志也能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甚至提供了改革之前的反腐数据。因为检察院在“文革”期间遭到解散,所以20 世纪六七十年代检察院的反腐数据基本上处于空白。法院在20 世纪80 年代末也开始在《中国法律年鉴》中发布全国性的反腐数据,而之前只有个别省份公布反腐数据。省级法院对经济犯罪的审理、宣判也是标准不一、参差不齐。比如,《中国法律年鉴》中不包括所有省份,而且省级法律年鉴的条目的质量远远低于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年鉴。此外,法院汇总经济案件数据的方式不同于检察院,结果导致这两个系统的反腐数据并不完全具备可比性。然而,这些反腐数据之间的差别还不算大,可以相互作为参考。
总之,我们能获取的反腐数据是不完整的。这些数据存在重大缺失,我们所拥有的系统的数据主要用于测量腐败暴露率,而腐败暴露率体现的是反腐工作的力度,无法完整体现出实际腐败率(我们其实也无法准确地测量出实际腐败率)。虽然我们获得的反腐数据以大案、要案为主,但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数据计算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由于我们的数据有限,从表面上看,似乎无法根据这些反腐数据判断腐败是否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后才开始恶化。但我相信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改革是在腐败态势恶化之前实施的。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我们的反腐数据足以确定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对经济危害最大的高级别腐败才开始加剧,而在此之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开展了10 年,经济也加速增长了10 年。当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重指标后再评估实际腐败率以及腐败性质的变动情况。因为我的论点是,中国之所以能在腐败加剧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就是因为改革先于腐败,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要确定实际腐败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提升的,或者更加准确地讲,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加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