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大数据库:金融秩序的根基(7)

旨在改善企业会计行为的措施最好与现有的电子化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配合执行。那些考虑完善会计准则的人必须持续考虑如何通过电子化的手段传播这些信息,并且考虑其中越来越多的信息如何被人们实际加以利用。许多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交给私营企业完成,比如Edgar Online这个网站就可以抓取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中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在线分析和常规化。但是政府监管者和制定会计准则的人仍然要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承担责任,要负责强制披露的信息的准确分类,还要对披露的行为进行持续监管。

大数据库与税收结合

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与税收体制结合越紧密,个人和企业纳税的过程越简单,税法的复杂性以及由复杂性导致的难以合规的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情况,那么税务工作人员就可以自动计算各类主体应缴纳的税款。此外,以后还可能实现自动征税。对于某些人而言,任何形式的税收计算都是过于繁重的负担,所以有必要把计税和纳税的工作留给政府。

我们现在已经拥有在线纳税系统,一些政府的计算机系统也统计了个人收入来源的信息。但目前就常规情况而言,美国还没有任何一套系统能够帮助政府计算人们的应纳税额。如果把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和税收体制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的准确性,因为人们在申报纳税时做出过诚实保证,他们可能被事后审计,而且一旦被发现撒谎,就会被处以高额的罚款。在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的准确性有了保障之后,就可以依据其提供的数据创设第8章中介绍的生计保险这样的风险管理协议了。

如果我们在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中预留较为复杂的税收接口,那么个人应纳税的额度将由更多因素共同决定,税收体制也就可能转变成一种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税收体制也可能在时期性(取决于过去多年已纳税的情况和这些年份的经济状况)和个人性(取决于他人,包括家庭成员的已纳税情况和他人所处的经济地位)方面变得更有针对性。只要自动化税收计算机程序能够包含对这些复杂性的考虑,那么就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合规负担。

如果税务机关要重新采用收入平均法,那么其计算的基础数据应该是个人终生的收入历史,或者终生的已纳税额度的总和,不能仅计算最近几年的情况。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能够帮助他们达成这一目标。

一旦税收体制真正容纳了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那么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就能向人们展示这个体系的量化效应对不同风险场景下的风险管理工作的影响。任何人都能够根据过去的收入计算已经实际支付的税额,而且还能够计算出税收对目前和未来收入的影响。我们可以利用全球风险信息数据库预测未来税法的规定,将其用于规划长期风险管理工具对税后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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